非行少年之處遇計畫-以彰化兒童學苑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15日 (二) 02:16 由 Cyut9429451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6.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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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行兒少服務方案內容介紹」為何要加上[[ ]]?

1.非行少年的成因

2.非行少年處遇的法令與流程

我國對非行少年處理之法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簡介 大體言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係一種「愛的法律」,基於現代刑事政策之仁恕精神,依據「少者懷之」的理想,以教育感化方法,促使犯罪少年改過遷善,適應社會生活。首先,對於少年年齡之界定,我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依該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其次,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應由少年法庭處理之少年事件,除少年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即少年犯罪行為外,最大之特色在於尚包含「虞犯少年」,所謂「虞犯少年」即為未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但有強烈犯罪之傾向,而國家有必要予以保護之少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規定之情狀,即所謂之虞犯少年,例如: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逃學或逃家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等。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各種少年觸犯刑罰法令或虞犯少年事件,規定少年法庭在受理如何調查、審理外,另對調查審理程序終結後,應如何對個案少年妥適處遇以矯正不良行為及惡劣品行。一般而言,除少年刑事事件(詳後述)外,少年事件處理重點乃係以一系列的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等特別處遇規定,來矯正觸犯刑罰法令或虞犯少年。 二、少年管訓事件   少年法庭受理少年觸犯刑罰法令或虞犯事件後,應先命觀護人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格、品性、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除觸法事件應裁定移送檢察官偵辦(即少年刑事事件,詳後述),或為不付審理裁定外。如經審理,少年法庭可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下列之管訓處分(此即少年管訓事件):

(一)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訓誡應由少年法庭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事項。假日生活輔導則由少年法庭交付觀護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個人於假日為之,內容為品德教育、學業輔導或勞動服務等。次數為三至十次。

(二)保護管束:為圍牆外之處遇措施,由觀護人就少年之教養、就業、就學、生活環境等施以長期特別的監護與管教,考察其行狀,矯正其習性。使受保護管束人在不致失去就業、就學之情況下,接受輔導、管教,以改過遷善,適應社會生活。

(三)感化教育:屬圍牆內之處遇措施。將少年按其肇事性質及學業程度等,在少年輔育院內,集中分類施以感化教育,期間不得逾三年。

至於適用那一項管訓處分,則由少年法庭斟酌少年犯案之情節輕重及前述觀護人調查報告之結果而決定之。

三、少年刑事事件

  所謂「少年刑事事件」乃係與「少年管訓事件」相對之概念。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規定,少年應受刑罰追訴及處罰(如受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罰制裁)者有(1)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例如犯殺人罪、強姦罪、販賣安非他命罪、強盜罪等。(2)少年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恐嚇罪、參與犯罪之結社罪、傷害罪、收受贓物罪等(詳細之罪名請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規定。)罪,而依其品性、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3)少年犯罪後,在調查或審理時,年齡已滿十八歲者。如依上開規定,由少年法庭裁移檢察官偵查,即構成少年刑事事件,檢察官復加以調查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生是否科以刑罰問題。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即與普通刑事案件之性質無殊,除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特別規定例如審判不公開為原則,以保護少年。又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在實體處罰方面亦設特別規定,例如:(1)除犯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五條)。(2)不得宣告褫奪公權。(3)對少年緩刑及假釋,均較成年犯為寬之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為使易於明瞭,試舉一例:文國係十七歲之在學學生,某日因細故持刀砍殺同學阿亮至死,文國係犯殺人罪;法定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少年法庭因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而屬少年刑事事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由少年法庭審理判決,文國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期,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雖殺人罪法定刑最重為死刑、無期徒刑,仍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非行少年處遇機構之類型

4.非行少年處遇計畫-以彰化兒童學苑為例

4-1機構對非行少年處遇的目的、功能、性質為何

4-2機構對非行少年的來源、問題

4-3機構對非行少年的家庭狀況與過去在學校、社會生活適應如何

4-4機構對非行少年處遇計畫運用的資源有那些

4-5機構對非行少年處遇計畫執行人力的招募及相關培訓與規定

4-6機構對非行少年處遇計畫執行的難題與解決方針

4-7機構對非行少年處遇計畫執行人員的心路歷程

4-8機構對非行少年處遇計畫執行人員面臨的困境與心理調適

5.結論

6.參考文獻

一、刑法分則實用,陳煥生著,漢林出版社,六十八年十月再版。 二、刑法特論,林山田著,三民書局,六十八年三月初版。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研究,林清祥著,五南出版公司,七十六年五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