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偏差行為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2月2日 (六) 18:19 由 CYUT9229152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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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之行為。雖然,此定義也適用於成年人,但現在,當不成熟的青少年(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作偏差行為

另外,違反刑責法律的行為,當然也算是偏差行為其中之一 ,但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並不能混為一談。 對於青少年而言,也有不適用於成人的個人行為標準。例如,對於青少年有不能喝酒、抽煙、超過深夜十二點不宜在外,要服從監護人的正當監督等特別行為規範,當他們違反這些規範時,也被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在中華民國,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概念,在現行則規範於『兒童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所觸犯刑罰令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目錄

1 理論解釋觀點

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2.1 「自卑感」的原因                            
   2.2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2.3 青少年的攻擊性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3.2 集體偏差行為

4 偏差行為青少年之心理及行為特徵

  4.1 心理特徵
  4.2 行為特徵

5 參考資料


理論解釋觀點


「在一般實證主義式的研究中,有關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分類大致可分為三類:行為困擾、心理(情緒)困擾以及學習困擾」(楊國樞,一九七八;Herbert;吳英璋,一九九七)不論是那一種類型,其基本特徵就是該行為的主體不能或是不願遵循社會層次所規定或是約定的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