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偏差行為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2月4日 (一) 05:10 由 CYUT9229152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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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之行為。雖然,此定義也適用於成年人,但現在,當不成熟的青少年(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作偏差行為

另外,違反刑責法律的行為,當然也算是偏差行為其中之一 ,但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並不能混為一談。 對於青少年而言,也有不適用於成人的個人行為標準。例如,對於青少年有不能喝酒、抽煙、超過深夜十二點不宜在外,要服從監護人的正當監督等特別行為規範,當他們違反這些規範時,也被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在中華民國,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概念,在現行則規範於『兒童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所觸犯刑罰令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目錄

1 理論解釋觀點

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2.1 「自卑感」的原因                            
   2.2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2.3 青少年的攻擊性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3.2 集體偏差行為

4 偏差行為青少年之心理及行為特徵

  4.1 心理特徵
  4.2 行為特徵

5 參考資料


理論解釋觀點

「在一般實證主義式的研究中,有關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分類大致可分為三類:行為困擾、心理(情緒)困擾以及學習困擾」(楊國樞,一九七八;Herbert;吳英璋,一九九七)不論是那一種類型,在一般的研究中,對於偏差行為的探討,往往會以生理、心理與社會的觀點與立場做為出發點來加以探討這個議題。                                                                  [圖像:理論觀點表.jpg]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自卑感」的原因

1.身體上的原因:身體有體質上、結構上的缺陷,美與醜的分別。 2.精神上的原因:知識欠缺、學業成績低劣、性格內向、不擅交際等性格偏差。 3.家庭的原因:貧窮、家庭不和(尤其是父母之間、兄弟姊妹之間)教養的錯誤(過分嚴格,如父母自認為是很正確適當的教養,一部也不肯退讓等),家裡有人在精神上或身體上有問題等。 4.學校生活的問題:老師指導錯誤、同學堅不和睦。 5.社會的原因:常被朋友排拒在外、被欺負,以及鄰人的拒絕等。

以上所列的五項原因大多會相互糾結在一起, 這些自卑感越被強調,就會益發強烈,所以引起青少年的犯罪或偏差行為。例如,逃避性的加入不良團體,好隱藏本身的自卑感,藉此補強自已、強調自我,希望能肯定自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