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偏差行為"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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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2.1 導致偏差行為的要因                             
 
     2.1 導致偏差行為的要因                             
     2.2 青少年的攻擊性
+
     2.2「自卑感」的原因
 
     2.3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2.3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2.4 「自卑感」的原因
+
     2.4 青少年的攻擊性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於 2006年12月2日 (六) 17:57 的修訂

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之行為。雖然,此定義也適用於成年人,但現在,當不成熟的青少年(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作偏差行為

另外,違反刑責法律的行為,當然也算是偏差行為,但對於青少年而言,也有不適用於成人的個人行為標準。例如,對於青少年有不能喝酒、抽煙、超過深夜十二點不宜在外,要服從監護人的正當監督等特別行為規範,當他們違反這些規範時,也被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在中華民國,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概念,在現行則規範於『兒童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所觸犯刑罰令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目錄

1 理論解釋觀點

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2.1 導致偏差行為的要因                             
   2.2「自卑感」的原因 
   2.3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2.4 青少年的攻擊性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3.2 集體偏差行為

4 偏差行為青少年之心理及行為特徵

  4.1 心理特徵
  4.2 行為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