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偏差行為"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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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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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2月2日 (六) 17:10 的修訂

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之行為。雖然,此定義也適用於成年人,但現在,當不成熟的青少年(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作偏差行為

另外,違反刑責法律的行為,當然也算是偏差行為,但對於青少年而言,也有不適用於成人的個人行為標準。例如,對於青少年有不能喝酒、抽煙、超過深夜十二點不宜在外,要服從監護人的正當監督等特別行為規範,當他們違反這些規範時,也被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偏差行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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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概念,在現行則規範於『兒童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所觸犯刑罰令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