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兒童之托育服務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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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是幼兒保育領域中極為重要之課題,它包含了家庭式托育、課後照顧及身心障礙幼兒照顧等。

托育服務是兒童福利服務中設計以補充家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強化父母以外的保護,而提供日常照顧,藉以培養兒童心理、生理、情緒、智能及社會發展各方面的潛能。

障礙兒童托育服務係導引輕度殘障或發展遲緩兒童回歸主流之托育觀念(托育服務,馮燕,民84,p.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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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兒童的概況與身心障礙類別

根據內政部2004年「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個案通報概況統計,零歲至六歲的身心障礙幼兒和發展遲緩幼兒約有11778人。

我國身心障礙兒童與發展遲緩幼兒可根據下列法令為依據(內政部,2001,2004a,2004b;教育部,1997,2002):

名稱條款內容
特殊教育法(1997)第七條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ㄧ)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嚴重情緒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顯著障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2002)第十三條所稱發展遲緩,係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三條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一)視覺障礙者。二)聽覺機能障礙者。三)平衡機能障礙者。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五)肢體障礙者。六)智能障礙者。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八)顏面損傷者。九)植物人。一○)失智症者。一一)自閉症者。一二)慢性精神病患者。一三)多重障礙者。一四)頑性 (難治型) 癲癇症者。一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一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2004)第六條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對象包括:零歲至六歲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之幼兒,托育既被視為「補充性服務」之一,而托育服務對於身心障礙幼兒的家庭不僅提供了支持性、照顧性的服務同時也讓父母親友喘息的機會(托育服務,葉郁菁等編著,民86,p229)。

早期療育通報與早期介入執行模式

要發現特殊幼兒,除了父母要有敏銳的警覺性外,醫療單位的醫護人員、幼托園所之幼保人員均有責任,進行通報和提供轉介、篩檢、鑑定、診斷之服務(如圖示):

就台中縣而言,諮詢通報單位為臺中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台中縣大里市新光路32號2樓)經由通報中心轉介的個案管理中心,屯區:大里市、太平市、烏日鄉、霧峰鄉(台中縣大里市內新街45號)山海線:台中縣沙鹿鎮星河路615號,幼托園所之幼保人員可依據醫學性的診斷、鑑定評估結果進行教育性的診斷,包括:

  1. 分析各種障礙程序與學習之間的關係
  2. 預估幼兒之學習先備能力擬訂個別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IEP)
  3. 瞭解幼兒在各領域(如:語言,心理,知覺動作,社會能力,情緒,認知)上之發展障礙情形

以達到優質托育服務為目的。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功能與形式

就幼兒本身而言:身心障礙幼兒接受托育服務乃是希望在幼兒發展過程中,透過托育的方式達到早期療育之目的,其功能如下:

  1. 掌握兒童發展與治療的黃金關鍵期,使發展遲緩和身心障礙幼兒在身、心、靈方面,包括生理、認知、語言、社會適應與生活自理的技巧得到改善。
  2. 增加社會互動與人際關係,在自然的環境中成長,在融合教育中與同儕互動,學習合宜的行為,促進個體獨立發展,以發揮最大的潛能。
  3. 避免第二障礙類別的產生,透過托育方式與醫療結合,加強復健、減緩障礙程度的惡化。

就家長而言:

  1. 提供家庭諮詢與支持:提供家長了解孩子的障礙情形,以調整對孩子過度的期待,並提供資源與資訊。
  2. 增加家庭經濟收入的機會,藉由托育服務讓家庭成員得以就業,不必為了孩子而終止工作。
  3. 喘息的機會,身心障礙兒童的主要照顧者(如父母)也需要有處理個人事物的時間或休閒活動,透過托育服務,可以減輕壓力和短暫休息的機會。
  4. 解除臨時托育的困擾,當有急事必須出門時,不必擔心孩子在家無人照顧。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之形式大致分為以下各類:

  1. 一般幼托園所:大多收托三到六歲的身心障礙幼兒,採取融合教育安置的方式,讓障礙兒童享有相同的受教權利,回歸正常的生活,故政府為獎勵私立幼托園所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給予家長和園所每學期每位幼兒五千元之補助款,並積極開設學前特殊教育課程,提供幼教師專業進修的機會。
  2. 教養機構:收托對象主要包括啟智教育、職業陶冶訓練、庇護性就業訓練、支持性就業訓練、養護教育訓練、醫療、和諮詢服務等,私立教養院收托由零歲到三十五歲以下的身心障礙者
  3. 保母:就零到三歲身心障礙幼兒收托方式可以透過社區保母系統媒合的方式找到相關資訊,更可以在社區就近找到合格保母,擺脫孤立無援的困境。
  4. 課後托育:障礙兒童可藉由課後托育之服務在寒暑假得到照顧且延續學校學習內容。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困境

幼托園所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未來展望

結論

參考文獻

  • 王順民(1999)。社會福利服務。台北:亞太圖書出版社。
  • 馮燕(民84)。托育服務。台北:巨流圖書出版社。
  • 傅秀媚(民85)。特殊幼兒教育診斷。台北:五南出版社。
  • 黃志成、王麗美、高佳慧(2003)。特殊教育。台北:揚智文化。
  • 葉郁菁、吳淑箐、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慧着(2006)。托育服務。台北:心理出版社。
  • 張嘉紓、蔡淑桂、蘇錫全、曹純瓊、吳美姝着。特殊幼兒教育。(民90)。台北:永大書局。
  • 特殊教育法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 身心障礙保護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