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兒童之托育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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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功能與形式)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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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困境==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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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實施,雖然彰顯其功能,但在接受托育服務時,仍會造成許多困擾與不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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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托育人員沒有接觸過身心障礙幼兒,容易將其標籤化,甚至拒絕、孤立或漠視障礙兒童之存在。即便接那該生亦無法給予強化認知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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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園所為了生存常只顧及多數家長的需求,而拒收障礙兒童,目前政府積極推動幼托園所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並給予招收每名身障幼兒之園所,每學期五千元之補助,但大都只願意招收輕度的身心障礙兒,仍不願收托中重度或生活自理需依賴他人者。故而政府的補助,對幼托園所而言並非是強有力的誘因,我認為要讓障礙兒童回歸主流教育,落實政府之政策及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絕非補助款可以驅動之,園所因收托障礙兒童而增加的人事費用、特殊教材教具費、遠超過政府之補助。況且正常幼兒之家長仍會排斥其子女與障礙幼兒同班學習。而家有障礙兒童之家長(社經地位較低者)缺乏自我心理建設,他們認為障礙兒的出生給家人帶來恥辱,自我設限很少探訪其他家庭,連親屬間的往返也比較少,社會關係隨著障礙兒的出現而起變化,一但進入幼托園所接受托育服務,家長配合協助障礙幼兒學習的意願並不高,致使親職教育難以推展,這些因素足以讓幼托園所招收障礙兒童之意願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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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園裡收托兩位障礙幼兒,分別是:1.聲語障礙輕度之幼生,由於天生唇腭裂造成構因異常,其它認知、生活自理、社會化及情緒行為等能力表現良好,針對此幼兒,在課程安排上採用唸短文和說故事的方式加強發音表現,及口腔咀嚼能力改善用餐之衛生習慣,並建議家長接受語言矯治,且為該生申請巡迴輔導語言治療諮詢服務,目前正輔導轉銜,準備進入國小資源班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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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托育初期,家長並不接受建議,配合度低,幼生之部分家庭成員認為長大後障礙情況會自然消失,經過多次溝通,幼生媽媽始接納建議,進入語言治療體系矯治語言,該生若能及早接受專業協助,必能減輕障礙幫助正常語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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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重障礙(聲語障中度、智障重度)幼生,該生平常孤僻不與同儕互動,認知發展方面明顯落後,使用評估量表初步評估發現多項能力不足,園方進行通報,並建議家長讓幼童進行鑑定,然而家長卻認為其子女乖巧文靜,指責老師多事。為了使幼生能接受評估鑑定,請教諮詢輔導員,耗時一年,家長才察覺到孩子真的與別人不同,主動要求協助,我陪同前往中國醫藥學院進行評估鑑定,結果鑑定為多重障礙,為使該生能融入正常學習,培養生活自理能力,為了改善該生異常情緒,採用遊戲治療控制其情緒、團體治療法改善孤僻之行為,目前該生生活自理能力、簡單的讀、認、數的能力良好,正協助其轉銜,準備進入國小啟智班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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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設計有利於不同障礙之幼兒的活動課程,大半的時間都在尋找資料,尋求專業指導,受過所長專業訓練及特殊教育專業訓練的我,為了兩名障礙幼兒的托育服務,卻忘了其他正常的幼兒,對於正常幼生心中充滿歉意,面對障礙幼兒無助感又油然而生。政府推展障礙兒童托育服務時,並未給予幼托園所及教保人員足夠的緩衝期,經費的補助是無法給園方實質的幫助。
  
 
==幼托園所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未來展望==
 
==幼托園所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未來展望==

於 2007年5月6日 (日) 15:41 的修訂

「托育服務」是幼兒保育領域中極為重要之課題,它包含了家庭式托育、課後照顧及身心障礙幼兒照顧等。

托育服務是兒童福利服務中設計以補充家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強化父母以外的保護,而提供日常照顧,藉以培養兒童心理、生理、情緒、智能及社會發展各方面的潛能。

障礙兒童托育服務係導引輕度殘障或發展遲緩兒童回歸主流之托育觀念(托育服務,馮燕,民84,p. 153)。


抄的太凶了,不行。文獻引用也不正確,這是你們上學期就應學到的。
意義缺乏,大綱看起來像是只有文獻的引用。我期待看到更多實務人員才會知道的訊息。
你們是第一線的工作者,做你們的強項。
首句請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

身心障礙兒童的概況與身心障礙類別

根據內政部2004年「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個案通報概況統計,零歲至六歲的身心障礙幼兒和發展遲緩幼兒約有11778人。

我國身心障礙兒童與發展遲緩幼兒可根據下列法令為依據(內政部,2001,2004a,2004b;教育部,1997,2002):

名稱條款內容
特殊教育法(1997)第七條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ㄧ)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嚴重情緒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顯著障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2002)第十三條所稱發展遲緩,係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三條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一)視覺障礙者。二)聽覺機能障礙者。三)平衡機能障礙者。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五)肢體障礙者。六)智能障礙者。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八)顏面損傷者。九)植物人。一○)失智症者。一一)自閉症者。一二)慢性精神病患者。一三)多重障礙者。一四)頑性 (難治型) 癲癇症者。一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一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2004)第六條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對象包括:零歲至六歲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之幼兒,托育既被視為「補充性服務」之一,而托育服務對於身心障礙幼兒的家庭不僅提供了支持性、照顧性的服務同時也讓父母親友喘息的機會(托育服務,葉郁菁等編著,民86,p229)。

早期療育通報與早期介入執行模式

要發現特殊幼兒,除了父母要有敏銳的警覺性外,醫療單位的醫護人員、幼托園所之幼保人員均有責任,進行通報和提供轉介、篩檢、鑑定、診斷之服務(如圖示):

就台中縣而言,諮詢通報單位為臺中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台中縣大里市新光路32號2樓)經由通報中心轉介的個案管理中心,屯區:大里市、太平市、烏日鄉、霧峰鄉(台中縣大里市內新街45號)山海線:台中縣沙鹿鎮星河路615號,幼托園所之幼保人員可依據醫學性的診斷、鑑定評估結果進行教育性的診斷,包括:

  1. 分析各種障礙程序與學習之間的關係
  2. 預估幼兒之學習先備能力擬訂個別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IEP)
  3. 瞭解幼兒在各領域(如:語言,心理,知覺動作,社會能力,情緒,認知)上之發展障礙情形

以達到優質托育服務為目的。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功能與形式

  • 就幼兒本身而言:身心障礙幼兒接受托育服務乃是希望在幼兒發展過程中,透過托育的方式達到早期療育之目的,其功能如下:
  1. 掌握兒童發展與治療的黃金關鍵期,使發展遲緩和身心障礙幼兒在身、心、靈方面,包括生理、認知、語言、社會適應與生活自理的技巧得到改善。
  2. 增加社會互動與人際關係,在自然的環境中成長,在融合教育中與同儕互動,學習合宜的行為,促進個體獨立發展,以發揮最大的潛能。
  3. 避免第二障礙類別的產生,透過托育方式與醫療結合,加強復健、減緩障礙程度的惡化。
  • 就家長而言:
  1. 提供家庭諮詢與支持:提供家長了解孩子的障礙情形,以調整對孩子過度的期待,並提供資源與資訊。
  2. 增加家庭經濟收入的機會,藉由托育服務讓家庭成員得以就業,不必為了孩子而終止工作。
  3. 喘息的機會,身心障礙兒童的主要照顧者(如父母)也需要有處理個人事物的時間或休閒活動,透過托育服務,可以減輕壓力和短暫休息的機會。
  4. 解除臨時托育的困擾,當有急事必須出門時,不必擔心孩子在家無人照顧。
  •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之形式大致分為以下各類:
  1. 一般幼托園所:大多收托三到六歲的身心障礙幼兒,採取融合教育安置的方式,讓障礙兒童享有相同的受教權利,回歸正常的生活,故政府為獎勵私立幼托園所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給予家長和園所每學期每位幼兒五千元之補助款,並積極開設學前特殊教育課程,提供幼教師專業進修的機會。台中縣政府對於障礙兒童托育服務提供專業輔導模式(分別為「諮詢老師定期訪視制」及「特殊教育巡迴輔導」),下圖為台中縣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流程圖:
  2. 教養機構:收托對象主要包括啟智教育、職業陶冶訓練、庇護性就業訓練、支持性就業訓練、養護教育訓練、醫療、和諮詢服務等,私立教養院收托由零歲到三十五歲以下的身心障礙者
  3. 保母:就零到三歲身心障礙幼兒收托方式可以透過社區保母系統媒合的方式找到相關資訊,更可以在社區就近找到合格保母,擺脫孤立無援的困境。
  4. 課後托育:障礙兒童可藉由課後托育之服務在寒暑假得到照顧且延續學校學習內容。
  5. 臨時托育:托育方式各縣市不同,大致可分為:到宅臨托、定點臨托、寄養托育(協助膳食、清潔、看護照顧、陪同就醫、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延續學校學習)
  6. 其他:早療中心或是坊間基金會所辦理的各種托育服務。(民95,托育服務,葉郁菁等編著,p231、232;民90,特殊幼兒教育、張嘉紓等編著,永大書局,.2-18、2-19)

以上多元化托育服務,具體呈現出福利政策的落實。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困境

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實施,雖然彰顯其功能,但在接受托育服務時,仍會造成許多困擾與不便,如:

  1. 一般托育人員沒有接觸過身心障礙幼兒,容易將其標籤化,甚至拒絕、孤立或漠視障礙兒童之存在。即便接那該生亦無法給予強化認知領域。
  2. 幼托園所為了生存常只顧及多數家長的需求,而拒收障礙兒童,目前政府積極推動幼托園所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並給予招收每名身障幼兒之園所,每學期五千元之補助,但大都只願意招收輕度的身心障礙兒,仍不願收托中重度或生活自理需依賴他人者。故而政府的補助,對幼托園所而言並非是強有力的誘因,我認為要讓障礙兒童回歸主流教育,落實政府之政策及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絕非補助款可以驅動之,園所因收托障礙兒童而增加的人事費用、特殊教材教具費、遠超過政府之補助。況且正常幼兒之家長仍會排斥其子女與障礙幼兒同班學習。而家有障礙兒童之家長(社經地位較低者)缺乏自我心理建設,他們認為障礙兒的出生給家人帶來恥辱,自我設限很少探訪其他家庭,連親屬間的往返也比較少,社會關係隨著障礙兒的出現而起變化,一但進入幼托園所接受托育服務,家長配合協助障礙幼兒學習的意願並不高,致使親職教育難以推展,這些因素足以讓幼托園所招收障礙兒童之意願降低。

本所園裡收托兩位障礙幼兒,分別是:1.聲語障礙輕度之幼生,由於天生唇腭裂造成構因異常,其它認知、生活自理、社會化及情緒行為等能力表現良好,針對此幼兒,在課程安排上採用唸短文和說故事的方式加強發音表現,及口腔咀嚼能力改善用餐之衛生習慣,並建議家長接受語言矯治,且為該生申請巡迴輔導語言治療諮詢服務,目前正輔導轉銜,準備進入國小資源班就學。 記得托育初期,家長並不接受建議,配合度低,幼生之部分家庭成員認為長大後障礙情況會自然消失,經過多次溝通,幼生媽媽始接納建議,進入語言治療體系矯治語言,該生若能及早接受專業協助,必能減輕障礙幫助正常語言發展。 2.多重障礙(聲語障中度、智障重度)幼生,該生平常孤僻不與同儕互動,認知發展方面明顯落後,使用評估量表初步評估發現多項能力不足,園方進行通報,並建議家長讓幼童進行鑑定,然而家長卻認為其子女乖巧文靜,指責老師多事。為了使幼生能接受評估鑑定,請教諮詢輔導員,耗時一年,家長才察覺到孩子真的與別人不同,主動要求協助,我陪同前往中國醫藥學院進行評估鑑定,結果鑑定為多重障礙,為使該生能融入正常學習,培養生活自理能力,為了改善該生異常情緒,採用遊戲治療控制其情緒、團體治療法改善孤僻之行為,目前該生生活自理能力、簡單的讀、認、數的能力良好,正協助其轉銜,準備進入國小啟智班就學。

為了設計有利於不同障礙之幼兒的活動課程,大半的時間都在尋找資料,尋求專業指導,受過所長專業訓練及特殊教育專業訓練的我,為了兩名障礙幼兒的托育服務,卻忘了其他正常的幼兒,對於正常幼生心中充滿歉意,面對障礙幼兒無助感又油然而生。政府推展障礙兒童托育服務時,並未給予幼托園所及教保人員足夠的緩衝期,經費的補助是無法給園方實質的幫助。

幼托園所身心障礙幼兒托育服務的未來展望

結論

參考文獻

  • 王順民(1999)。社會福利服務。台北:亞太圖書出版社。
  • 馮燕(民84)。托育服務。台北:巨流圖書出版社。
  • 傅秀媚(民85)。特殊幼兒教育診斷。台北:五南出版社。
  • 黃志成、王麗美、高佳慧(2003)。特殊教育。台北:揚智文化。
  • 葉郁菁、吳淑箐、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慧着(2006)。托育服務。台北:心理出版社。
  • 張嘉紓、蔡淑桂、蘇錫全、曹純瓊、吳美姝着。特殊幼兒教育。(民90)。台北:永大書局。
  • 特殊教育法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 身心障礙保護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