鑰匙兒童之處遇——以台中市家扶中心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26日 (六) 15:20 由 CYUT9529102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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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定義

解決方案-托育服務

托育服務(day care services)是屬於補充性的保護服務。在家庭或機構中運用一天當中的某段時間來補充家庭之需求,對兒童提供暫時及安全的照顧。一方面有加強和支持正向親職角色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對兒童提供照顧保護及教育功能。「托兒服務」已經是台灣一項重要的社會現象(郭靜晃,民93)。

托育年齡

托嬰:0~3歲
托兒:4~6歲
學童:7~12歲(臺中市社區保母系統&幼童臨時照顧服務手冊)

托育種類

全日托育。
日間托育。
半日托育。
暫時性托育(臨托)。
其他約定托育。(臺中市社區保母系統&幼童臨時照顧服務手冊)

托兒申請流程圖(托育媒合流程;以台中家扶中心為例)

圖像:Example.jpg

政府福利措施

目前對於兒童福利的問題和需求包括有托育、單親家庭兒童的照顧、兒童受虐和休閒育樂活動不足。而政府所提供的相關服務措施包括:獎助設置公立托兒所、推動專業訓練與技能檢定、培訓專業保育人員及家庭托兒保母人員、以及實施托育津貼等(郭靜晃,民93)。現在政府實施的福利服務項目有托育與福利、保護與安置、經濟安全、健康與醫療與教育與休閒。政府自八十四年度開辦托育津貼(王順民,民89),凡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童就讀於立案之托兒所者,均補助每名幼童每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圓整,清寒家庭子女亦可享有減半收費之福利。

相關法規

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六歲以下兒童不得獨處,如果兒童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使兒童獨處,而且情節嚴重者,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得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訓練(黃碧芬,民84)。 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黃碧芬,民84)。 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不適當之人,係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無行為能力人、二.七歲以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三.有法定傳染病者、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五.其他有影響照顧兒童兒全之虞者。(林勝義,民91)

參考文獻

1 林勝義(民91)。兒童福利。台北:五南
2 王順民(民89)。兒童福利:兒童照顧方案規劃。台北:揚智文化
3 郭靜晃(民93)。兒童福利=welfare。台北:揚智文化
4 黃碧芬(民84)。兒童福利與保護。台北:書泉
5.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中市分事務所。臺中市社區保母系統&幼童臨時照顧服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