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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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化就業服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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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即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亦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身心障礙者'''即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亦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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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視覺障礙者。
 
 一、視覺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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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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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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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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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肢體障礙者。
 
 五、肢體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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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智能障礙者。
 
 六、智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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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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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顏面損傷者。
 
 八、顏面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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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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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失智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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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閉症者。
 
十一、自閉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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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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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多重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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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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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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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台中縣政府2005)
 
十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台中縣政府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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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5月22日 (二) 14:13 的修訂

  身心障礙者即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亦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一、視覺障礙者。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五、肢體障礙者。

 六、智能障礙者。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顏面損傷者。

 九、植物人。

 十、失智症者。

十一、自閉症者。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多重障礙者。

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十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台中縣政府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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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能進入競爭性工作場所就業,不僅使身心帳礙者能賺取合理薪資及獲得工作福利,減少對津貼的依賴,變得更獨立;且能參與社會活動,建立友誼與支持網路(Wehmam&Revell,1998)。因此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社區就業更顯重要。


早年國內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型態一直缺乏具體規範,但受美國推動身心障礙者服務去 機構化(Deinstitionstion) 正常化(Norma;ization)及社區化(Community-based)之影響,先是經由民間機構小規模嘗試將身心障礙者以支持性就業理念,輔導安置於社區競爭性職業就業,接著有職訓委託規劃 『 社區化就業模式 』之舉,及至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將此一理念與具體做法納入其中,甚至使國內身心障礙重建系統有其法規保障與具體規範。

摘字『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模式一文 』(http://www.evta.gov.tw/balk/commser_1-02.htm)


社區化就業服務制度

何謂『支持性就業』:

所謂的『支持性就業』,是為了使不同障礙類別及程度之身心障愛者,可獲得適任就業,因此針對具有工作能力,但能力沒很好的人,提供個別化 、專業化的輔導,讓他們有能力進入職場獨力工作。


支持性就業的工作環境強調融合在工作環境中,讓身心障愛者與非身心障愛者在一起工作,藉由就業服務員的專業支持,如工作技巧訓、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交通等等等,使身心障愛者能獨立工作,並獲得全職或每週至少平均20小時的薪資,另外依產能、工時比照從事同等職務非身心障愛者,給相同的待遇和薪資。


支持性就業服務對象為哪些人:

年滿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有就業意願且有工作能力者。


支持性就業服務模式、方法、內容為哪些:

一、服務模式:

1 個別服務模式:由就服員以一對一的個別服務方式協助身心障礙者在一般性職場就業。


2 群組服務模式:就服員以同時協助一名身心障礙者在一般性職場就業。


二、服務方法:

1 運用社會個案工作、職業輔導評量及職務再設計專案方法,來辦理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就業服務,輔導就業。

2 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僚團體督導、個案諮詢等專業督導、諮詢工作方法和技巧,加強強化就服員專業和功能,以提昇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的品質。

3 結合相關福利、就業、職訓等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和個案轉介及管理制度。

4 依據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之社區化就業服務理念與實物作業流程與工作表格使用手冊所訂流程提供服務,並且依定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和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依實際情況填寫社區化就業服務表格,並作完整的個案服務紀錄。

三、服務內容:

1 發展職業重建服務計劃。

2 就業機會開發、工作環境分析、工作分析。

3 案主和工作分配的檢查核對

4 擬定個案就業服務計劃

5 依工作流程分析、職務分析、工作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生產效應提升及人際關係處理訓練和輔導的服務。


四、目前有哪些單位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

目前有勞委會職訓局所屬各區就業服中心(站)及地方政府委託辦理的地方。如: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國立彰化啟智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伊甸基金會等.............195家,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


五、流程表和要填寫表格: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案主/工作配對檢核表3-1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	
    案主/工作配對檢核表	3-1

使用說明:1.本表主要在評量案主的工作能力及工作相關行為表現。 2.將表1-3與表3-1之結果逐項比對。若二者不符,請核對原來之檢核項目內容,進一步判斷是否為問題項目。若是,請在「問題項目」一欄打”ˇ”,並在「備註」欄作必要之說明。如:解決策略、協助方法等,以便發展案主就業服務計劃。

就業服務單位 編號 案主姓名 公司名稱 職務名稱 就業服務員 功能分析日期 媒合日期 職務簡述 領域 案 主 特 質 選 項 工作 分析 案主分析 問題項目 備 註

一 、 功 能 性 學 科 能 力 1.閱讀 (1)不識字 (2)能辨識閱讀標誌、符號 (3)能閱讀簡單標誌、標語、短文 (4)流利閱讀 2.算術 (1)無法做任何算術 (2)簡單數數 (3)簡單加減 (4)複雜計算 3.書寫 (1)沒有書寫能力 (2)表格勾選或登錄數量 (3)簡單書寫或抄寫(如姓名、地址、便條留言) (4)文書作業

二 、 工 作 表 現 4.判斷力 (可複選) (1)可以判斷對錯/好壞 (2)可以判斷數量多寡 (3)可以判斷物件的輕重 (4)可以判斷事情先後緩急 (5)其他(如乾淨/髒,開始/結束) 5.區辨能力 (可複選) (1)沒有區辨能力 (2)能夠辨別形狀 (3)能夠辨別大小 (4)能夠辨別顏色 (5)能夠辨別方位 6.特殊專業技能 (可複選) (1)沒有任何特殊專業技能 (2)打字 (3)電腦使用 (4)使用一般辦公設備,譬如:電話、傳真機、影印機 (5)其他(請於備註欄說明,如收銀機,計算機)

二 、 工 作 表 現 7.感官功能 (可複選) (1)可以做聽覺辨別 (2)可以做視覺辨別 (3)可以做嗅覺辨別 (4)可以做觸覺辨別 8.上肢體活動 (1)僅能以單手手指從事簡單操作(□左手 □右手) (2)僅可以雙手手指從事簡單操作 (3)僅能單手操作,包括單手臂及手指之動作 (4)可以雙手操作,包括雙手臂及手指之動作 9.下肢體活動 (1)只可在區域內坐或站 (2)可以上下樓跨越小障礙 (3)可以大量肢體活動,進出內外 10.移動要求 (可複選) (1)可以保持坐姿工作 (2)站立,工作地點雙腳保持站立 (3)走動,可以平面移動 (4)搬動,搬動貨物、重物 (5)攀爬,可以上下樓梯、梯子等 11.力氣:舉重與搬運 (1)不好,2公斤以下 (2)尚可,4-10公斤 (3)一般,13-18公斤 (4)強壯,20公斤以上 12. 耐力: 需要持續工作 (1)2小時以內 (2)2-4小時 13.工作速度/ 產量 (1)低於標準速度 (2)可達到標準速度 14.工作活動範圍 (1)只能固定在一個小區域內工作 (2)只能在一個房間內行動與工作 (3)能在幾個房間內行動與工作 (4)能在整棟建築物內行動與工作 (5)能在該建築物內外內行動與工作 (6)不會受限於活動範圍,戶內、戶外皆可工作 15.交通工具使用 (1)不會使用任何交通工具 (2)可以騎單車 (3)可以駕駛機車 (4)可以駕駛汽車 (5)其他________ 16.職務流程 (1)一次只能做一件事 (2)能連續做2-3件事 (3)能連續做4-6件事 (4)能連續做7件事以上

三 、 工 作 態 度 17.主動工作性 (1)常要別人指示 (2)能主動開始工作 18.時間觀念 (1)沒有時間觀念 (2)知道何時休息與進餐 (3)知道何時開始與結束工作 (4)知道何時該做哪一件工作 19.工作專注性 (1)不需要督導而能專注工作 (2)需要偶爾督導,方能專注工作 (3)需要大量督導才能專注工作 20.對事物的挫折容忍力 (可複選) (1)需要沒有壓力下工作 (2)可以承受工作量的壓力 (3)可以承受工作品質要求的壓力 21.出勤狀況 (1)能依規定到班工作,不會無故不到或經常缺席 (2)需要每月請假半天至一天 (3)需要每月請假二至三天 (4)需要每月請假四天以上 22.工作時間 (可複選) (1)願意週末工作 (2)願意晚上工作 (3)願意半職工作 (4)願意全職工作 (5)願意排班(輪班)工作 (6)願意常加班工作 四、社會能力 23.通勤工具 (可複選) (1)需公司提供交通車 (2)可利用身心障礙者交通服務 (3)可利用公車路線 (4)無上述交通工具,但可自行負責 24.對人的挫折容忍力

 (可複選)	(1)不能承受人際的壓力

(2)可以承受同事競爭的壓力 (3)可以承受上司督導的壓力 (4)可以承受他人批評的壓力 25.獨立工作 (1)無法一個人獨立作業 (2)可以不定期一個人作業 (3)可以長期一個人作業 26.合作/團隊精神 (1)和他人合作有困難 (2)可以與他人分工 (3)可以和他人共同完成工作 27.社交能力 (1)和別人互動有困難 (2)可以和他人有良好互動 28.日常行事變動的適應 (1)無法接受變動 (2)可以接受2-3件事的變動 (3)可以接受4~6件事的變動 (4)可以接受7件事以上的變動 29.儀容 (1)衛生習慣不佳但可訓練 (2)能保持整潔但不適宜 (3)整潔且適宜 30.溝通 (1)只能用聲音、手勢表達 (2)能用重要字詞、筆談或手語表達 (3)能用句子表達,但口齒不清楚 (4)能用句子以口語清晰完整地溝通 31.異常行為 (1)會有許多異常行為 (2)只有少數異常行為 (3)沒有異常行為 五 、 其 他 32.薪給 (1)基本工資以下 (2)基本工資--20,000 (3)20,001—30,000 (4)30,001—40,000 (5)四萬元以上 33.學歷證照 (可複選) (1)不需要 (2)高中職 (3)大專(科系: ) (4)需要證照: 34.職務再設計的需求 (可複選) (1)能適應一般的工作情境 (2)需要職務再設計 (3)需要輔具的設計 (4)需要無障礙設施 35.案主對於自然支持的需求 36.其他要求 (請說明)


評估指標 □1.案主符合一般/支持性就業安置。 □2.工作待遇、內容、環境、交通等條件符合案主期待。 □3.工作性質要求/案主表現雖有差距,但可在一定期間內(如:三個月)透過訓練、職務再設計等直接或間接策略使之適應者。 評估結果 □1.接受 □2.不接受 □3.需要進一步適用再決定。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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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化就業具體做法

  • 如何從學校學習到社區就業
  • 企業與社區化就業的結合
  • 社區化就業的問題

身心障礙者社區服務未來實務發展

結語

參考文獻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