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529758A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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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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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年國內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型態一直缺乏具體規範,但受美國推動身心障礙者服務去 機構化(Deinstitionstion) 正常化(Norma;ization)及社區化(Community-based)之影響,先是經由民間機構小規模嘗試將身心障礙者以支持性就業理念,輔導安置於社區競爭性職業就業,接著有職訓委託規劃 『 社區化就業模式 』之舉,及至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將此一理念與具體做法納入其中,甚至使國內身心障礙重建系統有其法規保障與具體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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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字『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模式一文 』(http://www.evta.gov.tw/balk/commser_1-02.ht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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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化就業服務制度== | ==社區化就業服務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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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參考文獻== | ||
*[http://www.taichung.gov.tw/enable/06legal/01legal_01b.asp?law_id=198 台中縣政府] | *[http://www.taichung.gov.tw/enable/06legal/01legal_01b.asp?law_id=198 台中縣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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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5月21日 (一) 16:42 的修訂
身心障礙者即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亦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一、視覺障礙者。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五、肢體障礙者。 六、智能障礙者。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顏面損傷者。 九、植物人。 十、失智症者。 十一、自閉症者。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多重障礙者。 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十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台中縣政府2005)
就業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能進入競爭性工作場所就業,不僅使身心帳礙者能賺取合理薪資及獲得工作福利,減少對津貼的依賴,變得更獨立;且能參與社會活動,建立友誼與支持網路(Wehmam&Revell,1998)。因此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社區就業更顯重要。
早年國內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型態一直缺乏具體規範,但受美國推動身心障礙者服務去 機構化(Deinstitionstion) 正常化(Norma;ization)及社區化(Community-based)之影響,先是經由民間機構小規模嘗試將身心障礙者以支持性就業理念,輔導安置於社區競爭性職業就業,接著有職訓委託規劃 『 社區化就業模式 』之舉,及至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將此一理念與具體做法納入其中,甚至使國內身心障礙重建系統有其法規保障與具體規範。
摘字『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模式一文 』(http://www.evta.gov.tw/balk/commser_1-02.htm)
社區化就業服務制度
社區化就業具體做法
- 如何從學校學習到社區就業
- 企業與社區化就業的結合
- 社區化就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