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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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即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亦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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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視覺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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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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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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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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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肢體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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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智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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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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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顏面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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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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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失智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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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閉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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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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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多重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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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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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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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台中縣政府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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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化就業服務制度==
 
==社區化就業服務制度==
 
   
 
   

於 2007年5月16日 (三) 16:32 的修訂

  身心障礙者即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亦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一、視覺障礙者。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五、肢體障礙者。  六、智能障礙者。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顏面損傷者。  九、植物人。  十、失智症者。 十一、自閉症者。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多重障礙者。 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十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台中縣政府2005)

社區化就業服務制度

社區化就業具體做法

  • 如何從學校學習到社區就業
  • 企業與社區化就業的結合
  • 社區化就業的問題

身心障礙者社區服務未來實務發展

結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