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信"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629088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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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4: | 行 14: | ||
==募款倫理與組織責信== | ==募款倫理與組織責信== | ||
==強化組織治理提升責信度== | ==強化組織治理提升責信度== | ||
+ | ==結論== |
於 2007年11月25日 (日) 14:42 的修訂
責信當捐款人捐錢給機構時,機構有義務清楚的告訴給社會大眾它的來源及用途的流向,大家互相監督著。
如何驗證組織責信度
當組織需要發展及生存時,必須要有大家都可認同的客觀條件作為解釋,好讓他人可作為參考標的,做為組織間責信度的準則(非政府組織學刊 創刊號 P.103-126,2006 年 7 月)
檢驗方法
- 發展出具有責信與透明度的組織:
組織必須告訴員工.志工及相關人士.社會大眾...等.有關組織的理念.原則及行為準則...等.讓大家都能了解組織的政策與善行。
- 所採行價值陳述(statement of value)及倫理規範:
提出組織員工、董事及志工們.大家都能共同同意的價值陳述(statement of value).能遵守.實行組織本身的理念.而組織的倫理規範也必須讓大家都能認可.
- 確信董事會瞭解並善盡財務責任:
- 掌控獨立的財務審核,尤其是稽核:
- 透明化:
- 制定一套察覺瀆職行為或事件的政策(保護告密者政策):
- 與時俱進配合法令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