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信"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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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利害關係人對NGO擁有不同的影響力和力量會造成責信在清晰度和強度上巨大的差異。ex:NGO對贊助機構資金的依賴,贊助機構和NGO之間的責信機制力量通常很大。相同地,政府創造影響NGO的法律和管理環境,所以政府可以向NGO有責信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NGO的受益者或服務對象雖然是大部分NGO存在的原因,但通常缺少力量來要求責信。少數團體有制度化的方法來接受受益者的意見,結果責信關係通常比較弱。  
 
這些利害關係人對NGO擁有不同的影響力和力量會造成責信在清晰度和強度上巨大的差異。ex:NGO對贊助機構資金的依賴,贊助機構和NGO之間的責信機制力量通常很大。相同地,政府創造影響NGO的法律和管理環境,所以政府可以向NGO有責信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NGO的受益者或服務對象雖然是大部分NGO存在的原因,但通常缺少力量來要求責信。少數團體有制度化的方法來接受受益者的意見,結果責信關係通常比較弱。  
 
有效地平衡不同利害關係人的需要是責信的關鍵。(http://www.allavida.org/alliance/axdec05e.html)
 
有效地平衡不同利害關係人的需要是責信的關鍵。(http://www.allavida.org/alliance/axdec0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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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如何影響不同的責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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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oyd和Casas分析了許多的行為規範及認證計劃,他們發現達成責信的最重要的方法是為內部的管理以及行政和財務的處理制度設定準則,以便確實符合各種的法律和規定之要求。他們猜想這種趨勢可能主要是反映了NGO部門在討論責信時所關心的問題。NGO反應外界的要求和不良名聲的方式就是努力解決責信問題。因為他們害怕對於責信的質疑,會損害他們的形象、影響他們募款的努力、降低群眾信任的層級,以及導致更多的政府涉入的規定,因而制定自律規範。所以,大多數的自律機制重點放在對NGO最有影響力的利害關係人:政府、贊助機構,與一般大眾。而受益者是相對弱勢的利害關係人,然而兩者沒有受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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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2月11日 (二) 14:10 的修訂

責信當捐款人捐錢給機構時,機構有義務清楚的告訴給社會大眾它的來源及用途的流向,大家互相監督著。

4 要用自己的話說,但還是要正式些,不能太口語。

如何驗證組織責信度

當組織需要發展及生存時,必須要有大家都可認同的客觀條件作為解釋,好讓他人可作為參考標的,做為組織間責信度的準則(非政府組織學刊 創刊號 2006 年 7 月 P.103-126)

檢驗方法

  • 發展出具有責信與透明度的組織:

組織必須告訴員工.志工及相關人士.社會大眾...等.有關組織的理念.原則及行為準則...等.讓大家都能了解組織的政策與善行。

  • 所採行價值陳述(statement of value)及倫理規範:

提出組織員工、董事及志工們.大家都能共同同意的價值陳述(statement of value).能遵守.實行組織本身的理念.而組織的倫理規範也必須讓大家都能認可.

  • 確信董事會瞭解並善盡財務責任:
  • 掌控獨立的財務審核,尤其是稽核:
  • 透明化:
  • 制定一套察覺瀆職行為或事件的政策(保護告密者政策):
  • 與時俱進配合法令更新:

募款倫理與組織責信

強化組織治理提升責信度

提升責信的方法就是「自律」。

自律作為責信的機制

許多非政府組織(NGO)現在以集體的方式透過自律的機制,像行為準則和認證計劃,來解決責信的問題。世界各地的NGO正在形成共同的責信規範和標準。Lloyd和Casas將自律機制分為三類:

  • 以追求道義/道德為本的行為準則,簽署者必須致力於實踐
  • 訂立內容詳實的行為準則
  • 由第三方社團見證的認證系統

NGO責信的複雜性

因為責信是針對不同階層的利害關係人。Lloyd和Casas列出下列可能的利害關係人:

  • 提供資金的贊助機構
  • 擬定法律和管理制度的政府
  • 提供金錢的捐款者和貢獻時間的志工
  • 提供這些機構目標和道義上的合法性的受益者

這些利害關係人對NGO擁有不同的影響力和力量會造成責信在清晰度和強度上巨大的差異。ex:NGO對贊助機構資金的依賴,贊助機構和NGO之間的責信機制力量通常很大。相同地,政府創造影響NGO的法律和管理環境,所以政府可以向NGO有責信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NGO的受益者或服務對象雖然是大部分NGO存在的原因,但通常缺少力量來要求責信。少數團體有制度化的方法來接受受益者的意見,結果責信關係通常比較弱。 有效地平衡不同利害關係人的需要是責信的關鍵。(http://www.allavida.org/alliance/axdec05e.html)

自律如何影響不同的責信關係

Lloyd和Casas分析了許多的行為規範及認證計劃,他們發現達成責信的最重要的方法是為內部的管理以及行政和財務的處理制度設定準則,以便確實符合各種的法律和規定之要求。他們猜想這種趨勢可能主要是反映了NGO部門在討論責信時所關心的問題。NGO反應外界的要求和不良名聲的方式就是努力解決責信問題。因為他們害怕對於責信的質疑,會損害他們的形象、影響他們募款的努力、降低群眾信任的層級,以及導致更多的政府涉入的規定,因而制定自律規範。所以,大多數的自律機制重點放在對NGO最有影響力的利害關係人:政府、贊助機構,與一般大眾。而受益者是相對弱勢的利害關係人,然而兩者沒有受到同


結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