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與受虐兒童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27日 (日) 08:31 由 CYUT9529037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伍、嬸婆虐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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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窮主要可分為物質、精神的貧窮,現在社會工作較重於物質面的貧窮。 兒童虐待發生的問題複雜,「壓力」是主要原因之ㄧ。 Gil(1970)認為貧窮、教育程度低,及職業方面的壓力,是兒童被虐待的主因。 強調貧窮人們經濟壓力減弱他們的自我控制,對子女施暴,近年發現高社經地位家庭也發生兒虐事件。Gil補充:「貧窮並非解釋兒虐的單一因素,亦有其他變因,如心理壓力、挫折等一同作用,而發生效果。」 「貧窮」在增加了個體的環境壓力,同時增加了虐待發生的可能性。(呂寶靜,民95;周震歐,民82)

貧窮定義

貧窮自古便與人類同在,然而隨時代改變,它在對象上、成因上乃至問題解決對策上,都會有所不同。

  • Rein認為貧窮有三種廣泛定義:

(1)維生(subsistence)

泛指無法維持健康與工作能力的最低需求,它強調的是基本的生存與生理機能的運作。

(2)不平等(inequality)

社會階級所造成的,也就是相對於其他團體而自己處於較低的階層。

(3)外部性(externality)

是由社會成員來界定其貧窮的影響,而不是站在貧窮者的需求角度來考慮貧窮。

(呂寶靜,民95;王堵強,民96)

貧民的特質與人格特徵

「生活壓力與心理健康」「貧窮的人格相關」該兩文對貧民的描述側重於貧民的人格發展與心理特徵,廖榮利教授(1975)對兩篇文章的摘要如下:(楊國樞、葉啟政,民73)

  • 迷亂:認為自己存在無價值感、疏離社會團體,處於沉悶氣氛中,自暴自棄、不易信任他人。導致自我觀念及自我價值感偏低。
  • 不良的教養態度:貧窮人家的父母對子女常表現出欠缺理性的權威管教,缺乏可循性規則、態度,採取偶發式的訓練。
  • 人際關係與溝通訓練:貧窮人家子女的溝通訓練較遲,語言表達能力發展較遲,降低子女向父母表達情緒不滿,且他們挫折容忍力較差。
  • 自尊心偏彽:父母職業、社會地位偏彽,造成自我貶低的一種不良自我概念。
  • 行為模式:貧窮的人士氣低落,較無法延續慾望的滿足,較少具有奮發向上競爭的心,成就動機偏彽、急功近利目光短淺。
  • 心理疾病:精神分裂症和性格異常出現率高。

受虐兒童定義

在早期的歷史中,兒童被視為父母的財產,父母對子女有絕對的權力掌有生死大權,「兒童虐待」的觀念自美國1960年代起始受到各界之關注。(周震歐,民82)

  • 根據美國在 1974 年通過的「全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

兒童虐待的定義如下:係指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他人,直接或間接地對十六歲以下兒童,加諸身體上的傷害或性虐待,因而對兒童的身體安全構成實際上的危險。

  • 而根據財團法人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CCF)對兒童虐待所下的定義:

指父母或受其他看護人持續虐待兒童或持續疏於照顧,以至於造成兒童有形無形的傷害者。

知識+受虐兒


虐待兒童背後之成因與背景

在哪些環境與家庭中易形成受虐兒他們是否都為貧窮者?將舉出實際的案例,說明兩者之間的關係。 貧窮增強了個體的環境壓力,同時增加了虐待發生的可能性。

從西方學者的分析下,找出六項造成受虐兒的成因

  • 心理壓力
  • 人格特質
  • 社會學習
  • 家庭結構
  • 環境壓力
  • 社會心理(環境&個人)
  • 據中正大學鄭瑞隆教授有關兒童虐待論文指出:

美國在一九八二年有八五一名兒童直接死於受虐,而平均年齡只有三點三歲。 余漢儀教授研究美國兒童虐待的數據指出:每年約近一百萬兒童受虐,其中約二000名受虐致死。 我國家扶基金會每年所公佈的兒童虐待十大新聞中,每年也約有十名兒童是受虐致死, 而年齡愈小的兒童其危機指標也愈高。

大部份受虐兒童都比較年幼。據統計,約九成的受虐兒童年齡在五歲以下 ; 約五成為一歲以下。 下列各因素與受虐有關:

  • (一) 兒童因素 : 兒童本身如果有生理,精神或行為方面的異常會比正常兒童容易受到虐待。
  • (二) 家庭因素:父母親成長於暴力傾向的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較低,失業壓力、親職角色缺位等家庭比較容易發生暴力事件; 但社會地位高及富裕的家庭並非沒有虐待兒童的事件。
  • (三) 社會因素: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較低、居住的社區環境品質較差、社會孤立、社會支持系統缺乏社會資源等。
  • (四) 直接誘因 : 暴力事件的發生常有一個導火線,例如兒童哭鬧不停,學校成績不好,大小便控制失常,家庭經濟或父母婚姻關係出現危機等。
  • 非父母期待下初生的孩子、身心障礙、發展遲緩、特殊疾病的孩子、孩童有偏差行為、與父母親負向情感連結。
  • 學者研究指出婚姻失敗是產生受虐兒的最主要原因,其次是親職教育的缺乏,再次為兒童本身的偏差行為。

受虐兒童的類別

身體受虐(physical abuse)

  • 以各種物理方法傷害身體而達到虐待的目的,可以是長期多次的傷害或是一次猛爆性的傷害。受害者的身體通常可看到暴力後遺留下來的痕跡,與一般意外傷害不同,因而引起別人的懷疑。
  • 受虐的證據:

(1)瘀青 : 瘀青是最常見的身體受虐的痕跡。

  • 一般意外:造成的瘀青常見於膝、小腿、手肘及額頭。
  • 受虐徵兆:發生於其他部份。

年齡小於九個月的嬰兒身上的瘀青應懷疑有受虐的可能。 長形的瘀青可能是手掌或其他器具留下的傷痕。 手腕或足上環形的瘀青可能是捆綁的結果。 圓形或橢圓的痕跡可能是咬痕。 其他奇形怪狀的瘀青都可能是蓄意傷害所造成的。 身體各部位多處瘀青,新舊不一的瘀青,或瘀青看來跟家屬陳述的原因不附合者,都應該懷疑有虐待的情形。

(2)抓傷或擦傷:

  • 部位:臉上輕微的抓痕常是三個月內的嬰兒自己所抓傷的。

成人造成的傷痕常較大,且在嬰兒或兒童自己不易觸摸的部位。

(3)燒傷: 兒童常是燒傷或燙傷的受害者。

  • 意外:發生在沐浴或倒翻熱水瓶。燙傷部位:臀部、臉、頸及前胸。這類意外事件留下的傷痕常是不規則且受傷深淺不一
  • 蓄意:造成的燒傷常有規則的傷口,而且深度一致。燒傷的部位:較不常見,例:手背,會陰,腳底、背部。若受害者的活動能力與家屬的陳述不相符時,也應該懷疑其受傷的原因。

(4)骨折: 受虐所造成的與意外造成的骨折有時候不容易區分。

  • 發生年齡:九個月以下的嬰兒。
  • 受傷部位:幼兒脊椎的前側壓迫性骨折、遠端鎖骨撕裂性骨折。可能是暴力拉扯所造成。同時存在不同部位,新舊不一的多處骨折常是受虐兒童的特徵。

(5) 腹部創傷 : 常是受虐待兒童致死的原因。腹部遭受打擊除了可見的外傷外,還會造成肝脾裂傷,腸道破裂,十二指腸血腫,腸系膜血管破裂,胰斷裂或假性囊腫,腎裂傷或血腫等等。當家屬解釋的理由與受傷程度不符合時,應該考慮蓄意的暴力事作。

(6) 頭部外傷 : 這是受虐兒童最常見的死亡原因。臉部可能出現擦傷,裂傷,挫傷或血腫。眼眶周圍的皮下出血常是前額重擊的結果。口腔內也可能有裂傷,牙齒斷裂等現象。頭髮可因拉扯而折斷或脫落。頭皮出現血腫時應該注意是否有頭骨骨折的存在。受虐兒童的頭骨骨折常呈現線狀,但其他各種形狀的骨折也不能排除蓄意的傷害。兩側或多處的頭骨骨折更要懷疑是受虐事件。更嚴重的頭部傷害會出現顱內出血,腦挫傷等情形。顱內出血有時候是猛力搖晃而造成的,特別在兩歲以下的兒童,出現所課「嬰兒搖晃症候群 (shaken infant syndrome)」。 其症狀包括顱內及眼球內出血,永久性的腦損傷及智力衰退 ; 這種病人常沒有其他明顯的外傷。

精神受虐

精神是一種看不到也摸不到的意向且抽象,但大致可以分為兩大種類:

  • 心理虐待:心智,靈魂(性)上虐待,涉及範圍兒童的道德觀之方面的發展,密集重複不當行為,以致兒童心理過程的創造、發展潛力。例:智力,記憶、認知...等屬於心理方面的虐待行為。
  • 情緒上的虐待:對兒童情緒表達的不當反應及其連帶的行為,如持續性的口語攻擊,嘲諷或冷漠及拒絕等行為!

性受虐 (sexual abuse)

  • 性受虐可在許多不同情況發生。
  • 害者包括各種年齡及性別,而施暴者可以是熟人,家庭成員或陌生人。
  • 事件的發生可以是偶發的或長期侵犯。
  • 大部份性受虐行為不造成明顯的生殖器外傷,事件的揭發與實際事件的發生常有時間上的差距,檢查的結果並非可靠。
  • 事件發生在七十二小時內,馬上進行檢查。
  • 醫護人員應該以關懷及溫和的態度,面對受害者,受害者隱私權亦應受尊重。
  • 所有的證據包括毛髮,體液,衣服都要小心保留。
  • 檢查各種可能傳染的性病。
  • 陰部如有明顯的傷害,應該詳細記錄並拍照。
  • 假如陰部的外傷如果是對稱性而且處女膜破裂,應該懷疑有更深入的傷害,必要時可麻醉後再造一步檢查。
  • 如果外傷是非對稱性而且處女膜完整,可延後或不需要內診。

忽視(neglect)

  • 父母或法定的負責人蓄意造成該兒童的生活基本需要的缺乏及不提供適當的照顧。所包含範圍:食物,衣著,居所,衛生,醫療及監督。

最常見的結果-營養不良,同時也可能患有多種疾病而沒有適當的治療。 貧窮,失業,單親家庭,父母智能不足或管理不善的育兒機構等環境中,有時很難區分真正的忽視案件。各種受虐情形中最普遍的現象。當受虐者體重在正常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必須積極治療。長期營養不良降低兒童的抵抗力及阻礙智能發育。許多受虐兒童的死亡直接或間接與忽視有關。

案例分析

從上述的理論中,對以下案例作依個簡單分析並比較,貧窮與受虐兒之間的關係。

壹、4歲受虐兒遺棄受虐兒之後找到狠父

圖像:four.jpg 新竹市發生一起4歲受虐兒, 被失業父親帶往溪邊堤防遺棄案, 警方及社工員指出,日前已被移送法辦的陳姓男子, 被查獲棄兒時一度謊稱兒子不慎走失,深入偵訊後才坦承因經濟情況欠佳, 養不起小孩,故意將兒子帶到市郊遺棄。竹市警局朝山派出所表示, 陳姓男子行為涉及遺棄、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竹市府社會局則說, 考量陳姓男子家庭功能不彰,目前仍將小孩安置在寄養家庭照料。 這名男童7月24日傍晚被人遺棄在竹苗交界處附近的鹽水港溪堤防, 男童被發現時有脫水、失溫現象,臉、手、腳等處有不少瘀青舊傷痕,語言表達能力欠佳,懷疑他曾受虐且被遺棄,經市府送醫檢查,健康情形幸無大礙,不過,遍查各警政機構,卻沒有人報案孩童走失。 8月1日市府社會局透過自由時報披露男童「走失」訊息,隔天男童姑姑見報後,聯繫市府確認男童身分,社政單位隨即訪談其父母親,並親往住處評估其家庭功能。 社工人員表示,男童住家經濟情況很不好,家中連床都沒有,失業中的父親承認虐打小孩、管教不當, 但否認惡意遺棄兒子,指稱兒子走失,他們找了一個星期都沒找到。 由於陳某走失兒子卻沒有報警,社工人員通報警方深入追查,結果證實原來是一起受虐兒遭遺棄案。

2006/8/19 4:00:56 am 取自 自由時報 記者陳維仁攝/竹市報導

實例分析

就以此案例來分析,造成受虐兒的原因: 「貧窮」-父親失業,缺乏經濟收入。家中沒有所謂的「床」。 孩童受虐特徵-四歲幼兒。從兒童年齡探討,根據統計指出約九成受到虐待的兒童平均年齡在五歲以下。 幼兒表達能力不彰,可能是缺乏學習;練習機會、清楚能看到幼童身上的外傷,並且受傷部位特殊。 本篇受虐孩童算是較輕微,快速通報下發現的個案,轉介至寄養家庭接受照護。

貳、醉父毆兒 6歲男童左手骨折 姑姑報警申請保護令

中縣大安鄉一位嗜喜杯中物的父親,每喝到酩酊大醉,心情不佳之際就打孩子出氣,最近又酒後將6歲的兒子打得左手骨折。姑姑見姪兒遭遇十分不忍而向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報案,申請保護令。 16日向上午,住大安鄉6歲的阿弟(化名)由姑姑、社工員等人,陪同到分局時都害怕的躲在姑姑背後,偵查隊員問他話,他不敢說,致隊員拿茶水說盡好話後,才害怕的說:「爸爸打的」阿弟告訴記者說,爸爸常常打我,常受傷的給醫生擦藥。 阿弟的姑姑向警方表示,30歲的哥哥真不像話,與很妻不和早就離婚,迄後就經常喝得醉醺醺平常有酗酒的習慣,最近2年來,到心情不好就拿兒子出氣,動輒打罵,加暴兒子的情況,鄰居、管區警員都知道一清二楚,社工人員前往做輔導,可是仍我行我素,11日竟用竹棍將小孩打到左手骨折,為能保孩子生命,才申請保護令,祈讓小孩的父親收歛暴行。 因妹妹怕哥哥坐牢,原本只想備案,但是無法申得保護令,警方明確的告知如果沒有申請保護令,無法讓孩子父親有所警惕,頂多是罰錢不會座牢,警方偵訊後,在社工員的簽字下,警方將全案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阿弟由姑姑帶回照顧。

2007/05/17 00:38am 取自東森新聞報 記者陳明/大安報導

實例分析

本篇案例注重點是家庭結構父母離婚,父親嗜酒、情緒不穩定時,施予暴力於孩子。 對於孩童的生活教養、照顧一項關鍵。曾經接受過社工人員的輔導,父親依舊持續這樣的行為,身為孩童的姑姑也曾經協調過,未獲得改善。

參、小四男童遭雙親毒打虐待 法院判停父母親權

桃園縣一對陳姓夫妻,由於認為其就讀國小的兒子太過頑皮,長期以來對他又打又罵,男童的導師最近發現他常常在大熱天時還穿著長袖長褲,導師掀開男童的衣服後,才發現男童滿身黑青。校方立刻通報社會局,社會局認為陳姓夫妻缺乏愛心,導致男童心智發展不健全,因此訴請法院停止男童父母的親權,目前男童已交由縣府進行安置。 小學四年級本來應該是最無憂無慮的年紀,但桃園有一名小四的男童從小就被父母虐待,從脖子到背到屁股常常都是黑青一大片,甚至大熱天都還要穿著長袖長褲來遮蓋傷勢。

圖像:1750031723.jpg

學校保健中心護士表示,小男孩被打的原因其實很單純,就是因為其父母認為他太過頑皮,至於同校的姊姊,雖然偶爾也會被打,但狀況都不會這麼嚴重。學校雖然曾多次介入調查,但家長每次都表示是因為孩子太頑皮,才會出手教訓。 不過,由於男童受虐的狀況愈來愈嚴重,甚至導致其性格上變得很冷漠,不太喜歡和人說話,可能影響男童未來的心智發展。桃園地院目前已判決停止其父母親的親權,將男童交由縣府另外安置監護,希望能幫助小男孩找回家的溫暖。

2007/05/02 15:27 pm 取自 東森新聞報 記者蕭化明、戴君恬/桃園報導

實例分析

父母說明的重點是以孩子頑皮為理由,孩童的轉變性格轉變冷漠、不愛跟人說話。推敲父母管教孩子的方式,可能是較為專制式。無法直接由此看出家庭的經濟狀況。難以說明是否屬於貧窮的家庭。所能解釋的範圍將以父母的價值觀。



肆、嬸婆虐孫案

台中縣一名三歲男童疑似長期被照顧他的嬸婆虐待,前天被球棒、酒瓶打成重傷,送醫後,小男童宣告不治。檢警調查後發現,嬸婆可能是因為拿不到小男童母親積欠的四十萬元保母費,才會打小孩出氣,檢方昨天向法院聲押獲准。 檢察官發現:小男童身上有許多新舊傷痕,懷疑他長期受虐,社工人員成為眾矢之的,被質疑太過冷血、漠視小男童權益。今天上午台中縣社會局上午一片低氣壓,社工課長、社會局長都自請處分,社工員也可能被降等;根據了解,這名社工員相當自責難過,社會局已經派員「輔導」,並委由室友安撫照顧。 三歲黎姓小男童受虐不幸死亡,批判從各方湧來,台中縣社會局一片低氣壓,副局長廖宗侯指出,小男童的媽媽十二月十三號向一一三婦幼專線報案時,未留下聯絡資料,台中縣市社會局都沒有接到通報一直到二十二號,媽媽再次報案,社會局二十六號接獲通報,立即聯繫男童的嬸婆,因為嬸婆表示帶男孩外出,回來後會主動聯繫,才錯過救援時機,不過,廖宗侯副局長表示,包括案件太多等,都不能成為疏忽的理由。 而這名社工員的疏忽成為眾矢之的,心情相當難過自責,社會局擔心她,已經派員予以安撫,同時,也委由室友照顧。至於處分跑不了,社工員將降等,社工課長及社會局長都已經自請處分。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 2007.1.25

實例分析

此篇報導是說:母親委請嬸婆代為照顧,而未收回債款所造成的一起虐童案件。 案主母親的職業應該不穩定積欠四十萬元,而交付嬸婆當做抵押品。在規定時間內,嬸婆收不到錢,虐待兒童當做一種發洩的工具。

結論

經過我們整理下,發現所謂受虐兒童與貧窮之間的關係。大多數人容易將貧窮與受虐兒劃上等號,實際上,共同擁有的特殊方向,注重個人在跟社會環境下互動所產生行為。 因此,貧窮跟受虐兒並非是直接的有關聯。在大部分的高經濟收入、知識地位的家庭中依然存在受虐兒的可能只是透過不同的表現方式。

参考文獻

  • 呂寶靜,民95,社會工作與台灣社會,巨流出版
  • 知識+關於受虐兒
  • 2006/8/19 4:00:56 am自由時報
  • 2007/05/17 14:55東森新聞報
  • 周震歐,民82,兒童福利,巨流圖書公司
  • 失落的天使
  • 楊國樞、葉啟政,民73年,台灣的社會問題,巨流圖書公司
  • 中廣新聞網
  • 王篤強,民96,貧窮文化與社會工作,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