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亞洲各國社區照顧經驗之比較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2月11日 (一) 13:20 由 CYUT9529037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前往: 導覽搜尋

社區照顧的定義會因為許多不同的因素而有不同的界定,不同的人對於「社區照顧」一詞也有不同的見解與想法。

最早提出「社區照顧」的英國在一份1989年的白皮書認為。社區照顧是指提供適當程度的干預和支持,使得人們能獲得最大的自主性,且掌控自己的生活。為了實現目標,有必要在各種不同情境裡,發展並提供各項服務。 這些服務包括從提供人民在自家的家庭支持、對需要密切照護者加強提供喘息照顧和日間照顧、透過團體之家和臨時收容所,以增加可用於照顧的程度、到其他方式無法照顧者提供居家照護、護理之家及醫院的長期照顧。(Department of Health,1889年,P.9)

Walker(1982)認為社區照顧是藉由親朋好友、左右鄰居、志工等非正式網路,及合法社會服務機構提供照顧服務。(林瑞欽,新台灣社會發展學術叢書之社區篇,p.221)。 社區照顧是動員社區資源,運用非正規支援網路,聯合正規服務。提供的支援服務與措施。使有需要的人士在居家環境下得到照顧。(甘炳光,1993,林瑞欽的新台灣社會發展學術叢書之社區篇,p.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