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亞洲各國社區照顧經驗之比較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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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的定義會因為許多不同的因素而有不同的界定,不同的人對於「社區照顧」一詞也有不同的見解與想法。 最早提出「社區照顧」的英國在一份1989年的白皮書認為。社區照顧是指提供適當程度的干預和支持,使得人們能獲得最大的自主性,且掌控自己的生活。為了實現目標,有必要在各種不同情境裡,發展並提供各項服務。 這些服務包括從提供人民在自家的家庭支持、對需要密切照護者加強提供喘息照顧和日間照顧、透過團體之家和臨時收容所,以增加可用於照顧的程度、到其他方式無法照顧者提供居家照護、護理之家及醫院的長期照顧。(Department of Health,1889年,P.9) Walker(1982)認為社區照顧是藉由親朋好友、左右鄰居、志工等非正式網路,及合法社會服務機構提供照顧服務。(林瑞欽,新台灣社會發展學術叢書之社區篇,p.221)。 社區照顧是動員社區資源,運用非正規支援網路,聯合正規服務。提供的支援服務與措施。使有需要的人士在居家環境下得到照顧。(甘炳光,1993,林瑞欽的新台灣社會發展學術叢書之社區篇,p.221) 「社區照顧」一詞最早起源於英國,出現在1930年英國督察局之年度報告,(黃源協,社區照顧,引自Annual Report of the Board of Control)主要用於指涉居住在醫院外的照顧。而社區照顧的主要動機是想藉著去機構化來追求正常化,來避免機構照顧缺乏人性面的考量。

早期社區照顧的倡導,主要是運用心理衛生的領域。而英國的精神疾病與心智不足法規皇家委員會認為「社區照顧」應取代「監督」,因為監督一詞有對心智障礙者「強迫控制」的意思。所以委員會認為社區照顧包含了「適合由地方衛生或福利機構所提供的各形式的照顧」。

在50年代後期,社區照顧的範圍也進入老人照顧的領域,1958年英國衛生部長說:「我們對老人服務的基本原則應是:對老人來說,最好的地方就是自己的家,有必要時可以藉由居家服務給予協助。」(黃源協,社區照顧,引自Walker,1983,p.158)。

1963年所公告的社區照顧藍皮書認為社區照顧發展就是建議居住在家的老人需要特別協助,使得他們能因應身體的衰退或疾病,避免與社會的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