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之功能"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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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做到下列的原則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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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當的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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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工作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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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楚責任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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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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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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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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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控制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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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標準化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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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容許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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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正確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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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1月27日 (一) 13:48 的修訂

定義

與他人共事的過程;在過程中,相互信賴與扶持,力求能夠運用所有可能的資源,以提供社區所需要的服務與計畫。

計畫(planning)

指社工行政人員對組織的未來與規劃做深思熟慮的過程。 其行政計畫的範圍及內容上必須考慮下列幾點: (一)事先決定行動的主題。

(二)蒐集事實。

(三)社會情況及為滿足人類需要所提供的服務之分析。

(四)獲致此一目標最佳途徑之決定。

(五)根據目標與政策訂立方案與服務設施。

(六)按設計分配資源。

(七)分層計畫,包括機構整體,各部門及各個工作人員等各層次的分別計畫,三者必須是連貫性的。

(八)計畫期限分近程、中程及長程計畫三種。

(九)其他對行政計畫執行時之特殊考慮事項。

組織(Organization)

建立正式機構,並有效發揮專業能力,為民眾提供所需服務。 須做到下列的原則與實務: (一)適當的工作單位

(二)明確工作指派

(三)清楚責任職權

(四)有效溝通

(五)責任分配

(六)工作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協調

(七)控制幅度

(八)標準化實務

(九)容許例外規定

(十)正確的記錄

人員募集與分工(Staffing)

參考文獻

劉脩如(民64)社會福利行政上冊,台北,國立編譯館、正中書局。

江亮演(民75)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李增祿主編(民75)社會工作概論,台北,巨流圖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