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控制"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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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民72 沙依仁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民72 沙依仁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青少年犯罪原因論-社會控制理論之中國研究 民75 許春金著 (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出版)
 
*青少年犯罪原因論-社會控制理論之中國研究 民75 許春金著 (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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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理論及其實證 民96 周愫嫻 曹立群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於 2008年1月10日 (四) 08:55 的修訂

社會控制可視為維持影響力和權力的一種社會對其分子要求其遵守社會所規定或讚許的行為方式。 倘若有些分子不遵守這些行為方式,社會通常加以控制。 所謂控制是任何一樣東西對別的東西有影影作用。 馬丁達爾曾指出:「社會控制的研究就是如何維持社會秩底的社會學。」 布雷特邁及史蒂文森對於社會控制做下列的界定: 「所有社會組織都會組織導致偏差的緊張。」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沙依仁著)


社會控制的過程

社會控制的內在過程

一種道德限制行為的規則,由道德的權威有效性將價值模式內化成人格的一部分。 若社會的規範被內化,個人就會遵守,就算不在意識層面裡也會遵守。 而內化是個人接受一個團體或社會的規範使其成為人格的部分過程。 內化能控制偏差行為,許多學者認為這是控制偏差行為最有效的方法, 因為發自個人內心。

社會控制的外在過程

非正式的社會控制

幾乎外在的社會控制是非正式的。 積極的非正式的控制是人們用微笑或讚美等正面的方式表示同意與鼓勵。 消極的非正式的痛至則是人們用言語表情批評或嘲諷表示不同意或糾正不當的行為。

正式的社會控制

正式的社會是透過民間社會機構或社會組織所安排的報酬或懲罰。

理論取向的社會控制

涂爾幹的社會控制理論

涂爾幹是最早解釋人為什麼被限制,不能做出傷害他人的事的人。 他認為社會有一定數量的偏差行為,這才是正常的現象。 因此涂爾幹認為社會中的個人是不能完全自由的訂定個人道德標準, 必須受到社會控制而接受社會中所讚許的行為。 涂爾幹認為社會上的某些反應,如處罰或厭惡等社會反應能控制個人的行為。

赫胥的社會控制

赫胥的社會控制是最新且最受歡迎的理論。 赫胥和涂爾幹相似的地方在於不把個人視為偏差或正常, 而是相信每個行為本身代表各種不同程度的道德觀。 並且認為一個人的犯罪行為是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而做的。 赫胥將個人犯罪的行為譴責於社會的不完整或社會聯繫式微才。

赫胥將社會聯繫分為四種要素:

  • 附著力
  • 參與性
  • 承諾性
  • 信仰

人格取向的社會控制

偏差社會學普遍研究引用人格和社會化。 雷斯以心理分析來強到人格的重要性, 並提出三點要素解釋犯罪行為的社會控制, 他認為犯罪是因為以下三點:

(一)兒童時期內在控制力沒有得到適當的發展;

(二)這種內在控制力產生斷裂;

(三)社會中主要的團體沒有提供良好的社會規範,或社會規範本身互相衝突。

另一個理論稱為控制理論,由雷克勒斯所創。 他將犯罪解釋為內在控制與外在控制所交互的結果。 認為人的自我概念形成於青少年時期,對自我的形象有好與壞的差別。 若自我概念是壞的,外在控制力對個人的約束力就會是很小的, 就會使犯罪的可能越大。相對的,良好的自我概念可以增強自已外在的社會控制力。 由此可知雷克勒斯認為內在控制比外在控制來的更加重要。


結語

社會控制採用一種人性的觀點。 也是最符合大家常識中人變成犯罪者的解釋。 人類行為深受社會環境所影響,遵守社會規範,由個人創造社會文化, 訂定良好的社會制度來影響社會。 正式的社會控制近年來已增加,但相較之下控制至偏差行為的效果較差。 發由個人內部的控制力還是最有效的社會控制。

參考文獻

  • 變遷中的犯罪問題與社會控制:台灣經驗 民86 周愫嫻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 犯罪學理論 民81 法蘭克‧威廉斯三世,馬玉琳‧馬克蕭原著;周愫嫻譯 (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民72 沙依仁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 青少年犯罪原因論-社會控制理論之中國研究 民75 許春金著 (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出版)
  • 犯罪學理論及其實證 民96 周愫嫻 曹立群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