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控制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 是社會使其份子遵守規範及價值觀念所應用的方法與過程。 可視為維持影響力和權力的一種社會對其分子要求其遵守社會所規定或讚許的行為方式。 倘若有些分子不遵守這些行為方式,社會通常加以控制。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沙依仁著)

4 犯罪這主題的確與社會控制有關,但不是全部。你一開始寫的取向並不是犯罪的控制,
但後來卻以此為主體,不佳。
編輯有待改進。 沒看到英文文獻
很多地方都沒見到文獻引用,這樣會有抄襲的嫌疑,同時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

社會控制的過程

社會控制的內在過程

一種道德限制行為的規則,由道德的權威有效性將價值模式內化成人格的一部分。 若社會的規範被內化,個人就會遵守,就算不在意識層面裡也會遵守。 而內化是個人接受一個團體或社會的規範使其成為人格的部分過程。 內化能控制偏差行為,許多學者認為這是控制偏差行為最有效的方法, 因為發自個人內心。

社會控制的外在過程

非正式的社會控制

幾乎外在的社會控制是非正式的。 積極的非正式的控制是人們用微笑或讚美等正面的方式表示同意與鼓勵。 消極的非正式的痛至則是人們用言語表情批評或嘲諷表示不同意或糾正不當的行為。

正式的社會控制

正式的社會是透過民間社會機構或社會組織所安排的報酬或懲罰。

社會控制的方法

(一)個人從年幼時父母便訓練行為社會化發展個人內控的能力,使自己能遵守社會規範。

(二)外控的方法則是團體中的壓力,使個人能控制其行為。(引用於人類與行為與社會環境<修訂版> 沙依仁著 P.359)

理論取向的社會控制

涂爾幹的社會控制理論

涂爾幹是最早解釋人為什麼被限制,不能做出傷害他人的事的人。 他認為社會有一定數量的偏差行為,這才是正常的現象。 因此涂爾幹認為社會中的個人是不能完全自由的訂定個人道德標準, 必須受到社會控制而接受社會中所讚許的行為。 涂爾幹認為社會上的某些反應,如處罰或厭惡等社會反應能控制個人的行為。

赫胥的社會控制理論

赫胥的社會控制是最新且最受歡迎的理論。 赫胥和涂爾幹相似的地方在於不把個人視為偏差或正常, 而是相信每個行為本身代表各種不同程度的道德觀。 並且認為一個人的犯罪行為是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而做的。 赫胥將個人犯罪的行為譴責於社會的不完整或社會聯繫式微才。

赫胥將社會聯繫分為四種要素:

  • 附著力(attachment)
  • 參與性(involvement)
  • 承諾性(commitment)
  • 信仰(belief)

(引用於 犯罪學理論 民81 法蘭克‧威廉斯三世,馬玉琳‧馬克蕭原著;周愫嫻譯 P.141)

奈的社會控制理論

奈是一位早期控制理論學家,他所提出一套「以家庭為核心的社會控制論」(family-focused theory of social controls)。 他認為有三種社會控制力量可以讓個人選擇不犯罪, 以下三種社會控制力量皆是以家庭為原動力:

(一)直接控制(direct control)

例如:父母在孩子乖巧時給予直接的鼓勵或讚美;再孩子做錯事情時施予處罰或責罵。

(二)間接控制(indirect control)

例如:孩子都不喜歡看到父母對他所感到失望或難過,於是會因此做好自己本分或遵守規定。 所以當子女做錯事情或不聽話時,父母以流淚或傷心來懲罰子女,間接達到控制的目的。

(三)內在控制(internal control)

例如:在子女做錯事時發展他們的罪惡感或內心良知來防止繼續從事偏差行為。

人格取向的社會控制理論

偏差社會學普遍研究引用人格和社會化。 雷斯以心理分析來強到人格的重要性, 並提出三點要素解釋犯罪行為的社會控制, 他認為犯罪是因為以下三點:

(一)兒童時期內在控制力沒有得到適當的發展;

(二)這種內在控制力產生斷裂;

(三)社會中主要的團體沒有提供良好的社會規範,或社會規範本身互相衝突。

另一個理論稱為控制理論,由雷克勒斯所創。 他將犯罪解釋為內在控制與外在控制所交互的結果。 認為人的自我概念形成於青少年時期,對自我的形象有好與壞的差別。 若自我概念是壞的,外在控制力對個人的約束力就會是很小的, 就會使犯罪的可能越大。相對的,良好的自我概念可以增強自已外在的社會控制力。 由此可知雷克勒斯認為內在控制比外在控制來的更加重要。


社會聯繫理論

塞斯與馬札認為一個人會從事犯罪行為,是經由合理化的方法(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使自己能免於社會規範的束縛,此方法使個人犯罪行為合理化且暫時停止對社會價值的承諾, 使其能自由從事犯罪行為。

賽斯與馬札列出五種合理化的形式:

  • 拒絕負責
  • 拒絕承認傷害他人
  • 拒絕承認被害者
  • 責怪處罰他們的人
  • 歸罪他人

(引用於犯罪學理論 民81 法蘭克‧威廉斯三世,馬玉琳‧馬克蕭原著;周愫嫻譯 p.140)

行為的原動力來自於行為的意志。 有備而來能助於重複先前的行為,絕望是促成新行為產生。 當人處在合理化的方法下犯罪時,是毫無拘束,這時一旦偏差機會出現時,就會跟隨。 因此這個人是有可能回到正常社會,但也可能繼續從事犯罪行為。

結語

社會控制採用一種人性的觀點。 也是最符合大家常識中人變成犯罪者的解釋。 人類行為深受社會環境所影響,遵守社會規範,由個人創造社會文化, 訂定良好的社會制度來影響社會。 正式的社會控制近年來已增加,但相較之下控制至偏差行為的效果較差。 發由個人內部的控制力還是最有效的社會控制。

參考文獻

  • 變遷中的犯罪問題與社會控制:台灣經驗 民86 周愫嫻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 犯罪學理論 民81 法蘭克‧威廉斯三世,馬玉琳‧馬克蕭原著;周愫嫻譯 (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民72 沙依仁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 青少年犯罪原因論-社會控制理論之中國研究 民75 許春金著 (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出版)
  • 犯罪學理論及其實證 民96 周愫嫻 曹立群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