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功能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1月25日 (六) 14:26 由 Cyut9529701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行政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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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督導之功能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在文獻中最熟悉的督導功能莫過於:Kadushin(1992)所提出的行政性'教育性及支持性的功能,另加上Shulman與Lewis等所提出的調解性功能,雖在實務工作中各有不同的目標及欲處理的問題.但其目的是傳授專業服務的技術與知識,增進受督者的專業能力提升效能技術與自信,以維護案主權益及確保機構的服務品質.

前言

社會工作百科全書第一版(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 1965)界定督導為教育性的過程,然而,社會工作百科全書第二版(1971)及第三版(1977)開始強調行政性功能,事實上,行政性及教育性功能僅能涵括社會工作督導之部分功能, Towle(1963)即提出社會工作督導實包括行政,教育及促進(enabling)的功能(Pettes 1979), Kadushin(1985)亦認為社會工作督導應包括行政,教育及支持(supportive)的功能,Kadushin認為上述三種功能具互補性,且為達成督導使命所必須的. (萬育維 2001 P138)

行政性功能

Lewis等(1991)行政性的督導,也近乎所謂的管理即社會工作機構的督導,必須要在規劃,預算,組織,人力資源,協調聯繫與方案評估等領域,發展相關的知識和技巧,在講究組織責信的時代,行政或管理功能的重要性日增,它可說是提供品質控制的功能,所有的督導有責任確保被督導者所提供的服務是適切的,並且合乎倫理標準(黃源協 1999). 督導需清楚組織的特性,政策與制度規章,任務與權限,並正確的傳達與受督導者,達成機構或上級主管交辦任務同時協助被督導者完成工作任務確保機構工作目標達成並合乎標準. (萬育維 2001)行政性督導的任務有(一)工作人員的招募與選擇(二)工作人員的指派與分配(三)工作的授權與計畫(四)工作的監督,檢討與評鑑(五)工作的協調與溝通(六)機構政策與行政程序的遵守與執行(七)機構與服務對象,機構與社區間的協調聯繫(八)機構行政部門與社會工作人員之協調聯繫

教育性功能

支持性功能

調解性功能

結語

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