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功能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1月25日 (六) 08:18 由 Cyut9529701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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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督導之功能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在文獻中最熟悉的督導功能莫過於:Kadushin(1992)所提出的行政性'教育性及支持性的功能,另加上Shulman與Lewis等所提出的調解性功能,雖在實務工作中各有不同的目標及欲處理的問題.但其目的是傳授專業服務的技術與知識,增進受督者的專業能力提升效能技術與自信,以維護案主權益及確保機構的服務品質.

前言

助人專業督導 學富出版社(2003) Proctor(1988a)以類似的概念描述諮商督導中的主要歷成它使用的詞彙是 形成性的(formative)-教育性的 常規性的(restorative)-行政性或管理性 重新回復的(normative)-支持性的

行政性功能

教育性功能

支持性功能

調解性功能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