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功能"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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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color=#6495ED|<font color = black>'''缺'''<br/>'''失'''<br/>'''通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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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督導之功能==
 
== 定義督導之功能==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於 2006年11月25日 (六) 07:53 的修訂

定義督導之功能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在文獻中最熟悉的督導功能莫過於:Kadushin(1992)所提出的行政性'教育性及支持性的功能,另加上Shulman與Lewis等所提出的調解性功能,雖在實務工作中各有不同的目標及欲處理的問題.但其目的是傳授專業服務的技術與知識,增進受督者的專業能力提升效能技術與自信,以維護案主權益及確保機構的服務品質.

前言

行政性功能

教育性功能

支持性功能

調解性功能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