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功能"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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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ackground:#E0FFFF;color:black"|同學,已經是第十週囉,要注意一下您的進度吶~~<font color=red>注意</font>,請於三日內自行移除此通當,並於七日內進行改善,否則將影響您的分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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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督導之功能== | == 定義督導之功能== | ||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
於 2006年11月24日 (五) 21:48 的修訂
缺 失 通告 |
同學,已經是第十週囉,要注意一下您的進度吶~~注意,請於三日內自行移除此通當,並於七日內進行改善,否則將影響您的分數。 |
定義督導之功能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在文獻中最熟悉的督導功能莫過於:Kadushin(1992)所提出的行政性'教育性及支持性的功能,另加上Shulman與Lewis等所提出的調解性功能,雖在實務工作中各有不同的目標及欲處理的問題.但其目的是傳授專業服務的技術與知識,增進受督者的專業能力提升效能技術與自信,以維護案主權益及確保機構的服務品質.
前言
行政性功能
教育性功能
支持性功能
調解性功能
== 結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