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629090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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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7年,中央正式立法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為最高宗旨,擴大投保對象及年齡層(14歲~60歲)並施行強制加保政策,民國68年,隨著社會變遷,勞工保險投保數急速增加,民國68年投保人數已增至250萬人,民國70年更是急速攀高,突破278人次,人們視勞保為一種經濟保障。當時,原本投保範圍也迅速擴大,由原本的工人,擴大到各行各業。在經過多次的經過數次的新法制定與條目修正,也讓勞工保險越趨成熟。 | 民國47年,中央正式立法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為最高宗旨,擴大投保對象及年齡層(14歲~60歲)並施行強制加保政策,民國68年,隨著社會變遷,勞工保險投保數急速增加,民國68年投保人數已增至250萬人,民國70年更是急速攀高,突破278人次,人們視勞保為一種經濟保障。當時,原本投保範圍也迅速擴大,由原本的工人,擴大到各行各業。在經過多次的經過數次的新法制定與條目修正,也讓勞工保險越趨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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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資格== | ||
+ | *投保單位:符合投保單位規定工會,公司行號等單位。 | ||
+ | *被保人:符合投保單位規定單位之所屬員工,15歲以上60歲以下,非投保公教、軍人保險之勞工 | ||
==勞工保險給付項目== | ==勞工保險給付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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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普通傷害、疾病按被保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採半個月給付一次,為期6個月,傷病事故前投保 滿一年者,可增給6個月,合計一年。 | *給付標準:普通傷害、疾病按被保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採半個月給付一次,為期6個月,傷病事故前投保 滿一年者,可增給6個月,合計一年。 | ||
*職業傷害與疾病則按被保人月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同普通傷病每半個月給付,超過一年者減為月平均薪資半數,為期一年,前後共為2年。 | *職業傷害與疾病則按被保人月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同普通傷病每半個月給付,超過一年者減為月平均薪資半數,為期一年,前後共為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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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 ===殘廢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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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 老年給付: | ||
*資格: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保險年資滿一年退職者;參加保險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滿25年退職者;擔任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具危險等特殊性質工作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資格: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保險年資滿一年退職者;參加保險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滿25年退職者;擔任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具危險等特殊性質工作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
− | * | + | *給付標準:參加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年資超過15年者,第16年起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最高45個月;被保人黏滿60歲仍繼續從事工作並參加保險者,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前之保險年資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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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 ===死亡給付=== | ||
+ | 死亡給付: | ||
+ | *資格:被保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費用;被保人死亡可請領喪葬費用與遺屬費用。(受領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 ||
+ | *喪葬津貼: | ||
+ | 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年滿12歲子女死亡2個月;未滿12歲子女死亡1.5個月。 | ||
+ | *被保人因普通傷病死亡之遺屬津貼: | ||
+ | 加入保險未滿一年者10個月;加入保險滿一年者20個月;加入保險滿2年者30個月。 | ||
+ | 因職業傷病而死亡者,無論投保期限皆發給40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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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早就業津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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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業訓練津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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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業勞工全民健保費補助=== | ||
+ | *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 ||
+ | ===勞工健康檢查=== | ||
+ | *勞工健康檢查 | ||
+ | ==結論== | ||
==參考文獻== | ==參考文獻== | ||
*蔡宏昭(1998)。勞工福利政策。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蔡宏昭(1998)。勞工福利政策。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
*勞工保險局(1996),勞工保險業務特輯。 | *勞工保險局(1996),勞工保險業務特輯。 | ||
*史哲、彭火明、羅五湖、張秀豐、李松林、黃麗珍、林村田、劉耆誠、婁源儉、楊茂山(2005)軌跡-走過勞工保險55年。商周編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史哲、彭火明、羅五湖、張秀豐、李松林、黃麗珍、林村田、劉耆誠、婁源儉、楊茂山(2005)軌跡-走過勞工保險55年。商周編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勞工保險局(2006)。勞工業務專輯。 | ||
+ | *www.bli.gov.tw。勞工保險局網站。 |
於 2007年12月23日 (日) 12:52 的修訂
勞工保險是集合大眾的經濟力量,保障勞工的生活,並協助遭遇到生、老、病、死、傷、殘事故的勞工使其恢復工作能力而促進社會安全、經濟的提升所實施的社會保險。(民77,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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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勞工保險演進
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為台灣第一個社會保險制度,是由當時省社會處長李翼忠先生與眾多專家、學者參照歐美國家保險制度所組成「勞保籌備小組」擬定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是為現今勞工保險的雛型,因資金,承保範圍相當有限,最初投保對象公營事業與危險性較高的礦場工人為主,直到隔年以納入各縣市職業工會方式,以一半自費、一半政府補助」方式才將職業工人納入投保範圍,但因當時社會,工人大多是日薪制度,工人投保意願不高。
民國47年,中央正式立法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為最高宗旨,擴大投保對象及年齡層(14歲~60歲)並施行強制加保政策,民國68年,隨著社會變遷,勞工保險投保數急速增加,民國68年投保人數已增至250萬人,民國70年更是急速攀高,突破278人次,人們視勞保為一種經濟保障。當時,原本投保範圍也迅速擴大,由原本的工人,擴大到各行各業。在經過多次的經過數次的新法制定與條目修正,也讓勞工保險越趨成熟。
投保資格
- 投保單位:符合投保單位規定工會,公司行號等單位。
- 被保人:符合投保單位規定單位之所屬員工,15歲以上60歲以下,非投保公教、軍人保險之勞工
勞工保險給付項目
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
- 資格:被保人參加保險280天後分娩或滿181天後早產者。
- 給付標準:按其平均投保薪資一次給予30天。
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
- 資格:被保人因職業病、普通傷害、疾病故無法工作已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並正在治療者。
- 給付標準:普通傷害、疾病按被保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採半個月給付一次,為期6個月,傷病事故前投保 滿一年者,可增給6個月,合計一年。
- 職業傷害與疾病則按被保人月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同普通傷病每半個月給付,超過一年者減為月平均薪資半數,為期一年,前後共為2年。
殘廢給付
殘廢給付:
- 被保人遭遇普通傷害、疾病經治療終止後,身體存障害,經全民健保特約醫療診所認定,符合殘廢給付標準之永久殘廢者可一次申請之;因職業疾病、傷害造成永久殘廢經認定後,得依規定給付標準增給5%。
老年給付
老年給付:
- 資格: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保險年資滿一年退職者;參加保險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滿25年退職者;擔任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具危險等特殊性質工作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給付標準:參加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年資超過15年者,第16年起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最高45個月;被保人黏滿60歲仍繼續從事工作並參加保險者,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前之保險年資核發。
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
- 資格:被保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費用;被保人死亡可請領喪葬費用與遺屬費用。(受領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 喪葬津貼:
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年滿12歲子女死亡2個月;未滿12歲子女死亡1.5個月。
- 被保人因普通傷病死亡之遺屬津貼:
加入保險未滿一年者10個月;加入保險滿一年者20個月;加入保險滿2年者30個月。 因職業傷病而死亡者,無論投保期限皆發給40個月
勞工保險工作其他項目
失業津貼
-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津貼
- 提早就業津貼
職業訓練津貼
- 職業訓練津貼
失業勞工全民健保費補助
- 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勞工健康檢查
- 勞工健康檢查
結論
參考文獻
- 蔡宏昭(1998)。勞工福利政策。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勞工保險局(1996),勞工保險業務特輯。
- 史哲、彭火明、羅五湖、張秀豐、李松林、黃麗珍、林村田、劉耆誠、婁源儉、楊茂山(2005)軌跡-走過勞工保險55年。商周編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勞工保險局(2006)。勞工業務專輯。
- www.bli.gov.tw。勞工保險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