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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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是集合大眾的經濟力量,保障勞工的生活,並協助遭遇到生、老、病、死、傷、殘事故的勞工使其恢復工作能力而促進社會安全、經濟的提升所實施的社會保險。(民77,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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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是寫台灣的勞保,而且列了一堆法條。
我較期待的是一般性的敘述,可以介紹勞保的目的、機制等。
參考文獻要有出版地、沒有英文文獻

勞工保險演進

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為台灣第一個社會保險制度,是由當時省社會處長李翼忠先生與眾多專家、學者參照歐美國家保險制度所組成「勞保籌備小組」擬定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是為現今勞工保險的雛型,因資金,承保範圍相當有限,最初投保對象公營事業與危險性較高的礦場工人為主,直到隔年以納入各縣市職業工會方式,以一半自費、一半政府補助」方式才將職業工人納入投保範圍,但因當時社會,工人大多是日薪制度,工人投保意願不高。

民國47年,中央正式立法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為最高宗旨,擴大投保對象及年齡層(14歲~60歲)並施行強制加保政策,民國68年,隨著社會變遷,勞工保險投保數急速增加,民國68年投保人數已增至250萬人,民國70年更是急速攀高,突破278人次,人們視勞保為一種經濟保障。當時,原本投保範圍也迅速擴大,由原本的工人,擴大到各行各業。在經過多次的經過數次的新法制定與條目修正,也讓勞工保險越趨成熟。(彭火明,民94年。)

投保資格

  • 投保單位:符合投保單位規定工會,公司行號等單位。
  • 被保人:符合投保單位規定單位之所屬員工,15歲以上60歲以下,非投保公教、軍人保險之勞工。

勞工保險給付項目

生育給付

  • 資格:被保人參加保險280天後分娩或滿181天後早產者。
  • 給付標準:按其平均投保薪資一次給予30天。

傷病給付

  • 資格:被保人因職業病、普通傷害、疾病故無法工作已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並正在治療者。
  • 給付標準:普通傷害、疾病按被保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採半個月給付一次,為期6個月,傷病事故前投保 滿一年者,可增給6個月,合計一年。
  • 職業傷害與疾病則按被保人月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同普通傷病每半個月給付,超過一年者減為月平均薪資半數,為期一年,前後共為2年。

殘廢給付

  • 被保人遭遇普通傷害、疾病經治療終止後,身體存障害,經全民健保特約醫療診所認定,符合殘廢給付標準之永久殘廢者可一次申請之;因職業疾病、傷害造成永久殘廢經認定後,得依規定給付標準增給5%。

老年給付

  • 資格:
  1. 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保險年資滿一年退職者參加保險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2.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滿25年退職者。
  3. 擔任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具危險等特殊性質工作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給付標準:
  1. 參加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
  2. 年資超過15年者,第16年起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最高45個月。
  3. 被保人年滿60歲仍繼續從事工作並參加保險者,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前之保險年資核發。

死亡給付

  • 資格:
  1. 被保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費用。
  2. 被保人死亡可請領喪葬費用與遺屬費用。(受領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 喪葬津貼:
  1. 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
  2. 年滿12歲子女死亡2個月。
  3. 未滿12歲子女死亡1.5個月。
  • 被保人因普通傷病死亡之遺屬津貼:
  1. 加入保險未滿一年者10個月。
  2. 加入保險滿一年者20個月。
  3. 加入保險滿2年者30個月。
  4. 因職業傷病而死亡者,無論投保期限皆發給40個月。

(勞工保險局,民85年;勞工委員會,民95年)

勞工保險工作其他項目

失業津貼

  • 資格:
  1. 非自願性離職且有工作能力意願之投保勞工。
  2. 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仍無法媒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3. 因投保單位解散、破產而離職者。
  4. 定期契約約滿離職,超過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者。
  • 給付標準:每個月案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保留平均薪資的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之登記第15日開始計算,最長發給6個月。

提早就業津貼

  • 資格:被保人符合失業請領條件,於失業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保險為被保人滿3個月以上。
  • 給付標準:依被保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付給提早就業獎勵金。

職業訓練津貼

  • 資格:被保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業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 給付標準:以受訓日起算,受訓期間發給被保人投保薪資60%職業訓練生津貼,最常6個月為限。

失業勞工全民健保費補助

  • 資格:被保人非自願性離職退保後,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津貼期間參加全民健保者。
  • 給付標準:全額補助全民健保自付部分費用,最高期限6個月。

勞工健康檢查

  • 勞工健康檢查資格:被保人投保年資滿一年以上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95年)

結論

隨著社會變遷,勞工意識覺醒,近年來台灣也陸續有了全民健保、勞工退休金制度,讓勞工們在努力為社會打拼時也不用擔心後續的生活、退休問題煩惱,良善的社會保險部段可以增加勞工們的權益與福利,更能使勞工們將心力投注在工作上,政策在不斷的改革下,勞工保險將會成為更完善、安穩的福利政策。

參考文獻

  • 蔡宏昭(1998)。勞工福利政策。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勞工保險局(1996),勞工保險業務特輯。
  • 史哲、彭火明、羅五湖、張秀豐、李松林、黃麗珍、林村田、劉耆誠、婁源儉、楊茂山(2005)軌跡-走過勞工保險55年。商周編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勞工保險局(2006)。勞工業務專輯。
  • www.bli.gov.tw。勞工保險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