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對社會之影響"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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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型的虐待所帶來的影響)
(社會對受虐兒的緊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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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對受虐兒的緊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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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是針對已經發生,但仍有希望挽回的事件給予行動支持。期望能夠降低事件對受害者的傷害甚至於改變其狀況並進入更高層次的生活環境。
 
'''緊急安置'''是兒童福利法修正後,參照外國福利法所創設之嶄新制度,期望在發現兒童有生命、身體、或自由上明顯且立即性之危險,能馬上且有效的將其自險境中解救出來,並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中加以保護。(黃碧芬,民84)
 
'''緊急安置'''是兒童福利法修正後,參照外國福利法所創設之嶄新制度,期望在發現兒童有生命、身體、或自由上明顯且立即性之危險,能馬上且有效的將其自險境中解救出來,並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中加以保護。(黃碧芬,民84)
  

於 2007年5月27日 (日) 13:06 的修訂

近幾年兒童虐待事件發生頻繁,經由媒體大篇幅的新聞報導及事件通報,引起了社會大眾的關注。有鑑於此,社會開始對此議題有所省思,並針對兒童虐待事件訂定出相關法令與兒童保護防治機制。


虐待的類型

在台灣地區,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簡稱CCF)是最早注意到兒童虐待現象,根據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兒童虐待資料及新聞報導事件,統計實務案例及行為指標研判將兒童虐待分類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等四個層面。


  • 身體虐待

指任何人對兒童施加任何非意外性的身體傷害,導致死亡、外型損毀、功能損害者或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余漢儀 著,1997)


  • 精神虐待

習稱心理/情緒虐待。任何人對兒童施加持續、嚴重的排斥或不當待遇,導致兒童的智能、心理、行為、情緒發展或社會發展遭受不良的影響。(余漢儀 著,1997)精神虐待不像身體虐待或性虐待般易於界定,Kemp表示:精神虐待是成人對兒童所行使的行為,它可能會造成兒童心靈上的傷害(林勝義,2004)。對兒童毫不關心、刻意忽視、冷落、排斥或時常斥責、怒罵、挑剔、批評、恐嚇、輕視、過份要求等,造成兒童在感情、心理、智力方面的發展受阻礙。 (家扶小常識)


  • 性虐待

對於性虐待有幾個必須考慮的因素,如兒童與施虐者的年齡、生存者與施虐者的關係、施虐者所採用的策略及行為,以此,所謂性虐待是指未滿十八歲之未獨立的兒童及青少年,對於性沒有有真正的了解,當成人以其權威脅迫發生性活動,這些性活動包括亂倫、強暴、性侵害、同性戀行為、猥褻、性剝削及監護人同意兒童或青少年與他人發生不合法的性行為,他們沒有能力給予同意權,且這些性活動違反法律及家庭角色對個人的期待。 (婦女論壇)


  • 疏忽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者,本人或他人准許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依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疏忽包括下列行為:

  1. 遺棄。
  2. 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之教養。
  3.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其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5. 利用兒童行乞。
  6.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7.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留學。
  8. 強迫兒童婚嫁。
  9.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10. 供應兒童進入有礙身對心健康之場所。
  11. 使六歲以下兒童或將特別需要照顧之兒童獨處或使用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12. 促使或准許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13.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兒童福利法)

虐待所帶來的影響

兒童虐待不僅造成了兒童嚴重的身體傷害,任何一種的虐待形式也會導致受虐兒童產生心理層面及行為上的問題。心理傷害的結果,必然對受虐兒童的心智和人格發展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因而,受虐兒童可能改變對社會的認知並引發社會問題,進而影響社會。

  • 生理方面:
    • 1.傷害:兒童身體表面甚至內藏器官受到創傷,嚴重者甚至於殘廢。
    • 2.死亡
  • 心理方面:
    • 1.智力發展遲緩
    • 2.情緒發展不良
    • 3.精神困擾與心理疾病
    • 4.認同施虐者
    • 5.自尊心受損
    • 6.負向思考
  • 社會方面:
    • 1.在校表現差、學業成績低落、學習失能。
    • 2.人際關係的困難。
    • 3.藥物酒精濫用。
    • 4.反社會行為、犯罪行為
    • 5.暴力循環:長大後可能成為婚姻暴力獲家庭暴力的施害者。
    • 6.對發展家庭以外的關係有高度的需求。
  • 行為:
    • 攻擊、反抗,甚至於對父母攻擊。
    • 退縮。

「沈瓊瑤(無日期)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民96年5月27日,取自http://www.cbi.gov.tw/upload/files/download/10/0401.pdf」

社會對受虐兒的緊急安置

處遇,是針對已經發生,但仍有希望挽回的事件給予行動支持。期望能夠降低事件對受害者的傷害甚至於改變其狀況並進入更高層次的生活環境。 緊急安置是兒童福利法修正後,參照外國福利法所創設之嶄新制度,期望在發現兒童有生命、身體、或自由上明顯且立即性之危險,能馬上且有效的將其自險境中解救出來,並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中加以保護。(黃碧芬,民84)

  • 依據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兒童有以下各情形之ㄧ,則必須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處分:
  1. 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3. 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 兒童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 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兒童遭遇困難時,得請求檢察官或警方協助之。
  • 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安置之機構在保護安置兒童之範圍內,代行原親權人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之安置機構,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者,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向法院陳報。
  • 前項負責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之目的,不得使兒童接受訪談、偵訊或身體檢查。
  • 安置期間,兒童之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兒童。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 安置之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或原監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使兒童返回其家庭。(兒童福利法)

社會對受虐兒的保護服務

保護被虐待的幼兒,從政府到民間,大概可從下列三方面著手:

一、補充性的保護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常是指受到疏忽的孩童,小孩在成長過程常會需要補充充足且均衡的營養,也需要適合的衣服,期間,讀物和玩具更是不可少。

  • 在消極面,我們可以提供
  1. 低收入戶救助金
  2. 實物補助
  3. 生活各項必需品
  • 在積極面,我們可以提供
  1. 建立社會支持網絡
  2. 對這些家庭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3. 協助家庭自立自強,不要因經濟因素而疏忽幼兒(親子互動網)


二、支持性的保護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特別指的是缺乏教養子女知識與能力的父母、未婚母親、壓力沉重的父母親以及受虐幼兒。

  • 服務的內容包括:
  1. 諮商會談
  2. 電話輔導
  3. 團體親職教育(演講、座談、錄影帶等)
  4. 幼兒保護相關法令
  5. 壓力紓解及精神支持
  6. 教導幼兒基本的自我保護知識與能力。(親子互動網)


三、替化性的保護服務:

此類服務對象是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幼兒,必須暫時或永久離開家裡,可由社工員協助找尋寄養家庭或安置在育幼院,接受正常的生活。

(親子互動網)

  • 兒童安置之場所
    • 兒童安置可分為兩種,家庭寄養及機構收容。
    • 依照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兒童,其優先順序為:
  1. 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2. 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3. 收容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兒童福利法)


四、補充

  • 責任通報制
    • 依照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前項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兒童福利法)


兒童虐待防治

中華民國內政部因鑒於近年來多起兒虐事件,多是伴隨父母失業、酗酒、疏忽、吸毒以及離婚等危機事件,而這些事件多未進入通報系統,因而為提高兒童虐待通報量,建立高風險家庭預警機制,進而使社工員能提早介入處理,歷年來推動各項兒少保護及兒虐預防工作。


一、建立兒虐通報及保護網絡

  • 設置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提供24小時緊急救援通報及專業諮商服務。
  • 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之力量提供各項受虐兒童保護服務,詳見上列第四項。
  • 結合媒體及民間力量宣導兒童人權及兒童保護觀念,強調大眾應勇於通報兒虐案件。
  • 民國九十四年,更是深入村里社區推動兒少保護宣傳工作,因此,兒少保護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大幅降低了兒虐黑數。


二、建構高風險家庭篩選轉介及關懷處遇機制

  • 制訂「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結合社區、醫療、社會人士,運用其工作能與民眾互動之便,篩檢因失業、貧困、入獄服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及婚姻失調的問題而導致兒童照顧有疏忽或不全之高風險家庭,立即填寫評估表,轉介地方社會局處理。
  • 地方政府社會局接獲個案後,立即由社工員進行密集訪視關懷,評估問題及需求,對有困難之家庭,結合社會救助系統提供經濟扶助。另為協助政府社工人力不足之困境,編列預算補助民間團體聘用社工人員,協助地方政府提供服務。


三、充實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專業社工人力

  • 為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專業團體的力量投入高風險家庭及兒少保護家庭的處遇服務工作,內政部補助了23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32個民間團體聘請44位專業社工人員辦理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
  • 在兒虐通報案件成案後之家庭處遇工作,內政部補助19縣市,結合23個民間團體聘請21位專業社工人員辦理兒少保護個案家庭處遇服務方案。


四、服務成果

雖然政府及民間團體現已積極努力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但最近仍發生許多照顧者虐待兒童致死或攜子自殺等不幸的事件,顯示出兒虐情形仍令人十分憂心,需投入更多資源推動全面性的工作,避免兒童遭遇更多的傷害,以此,內政部特別針對這問題訂定下列策進行為,期能有效防治兒虐問題:

  • 成立「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防治小組」
  • 全面篩檢兒虐高風險家庭主動介入密集關懷訪視
  • 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經濟協助
  • 推動全民預防兒虐宣導活動
  • 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 強化個案調查處理效能
  • 建立重大兒虐個案評估檢討機制

參考文獻

黃碧芬(1995)。兒童福利與保護。台北市:書泉。

余漢儀(1997)。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林勝義(2004)。兒童福利。台北市:五南。

周詩寧(2004)。預防家庭暴力。台北市:五南。

兒童福利法

家扶小常識

婦女論壇

親子互動網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