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對社會之影響"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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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虐待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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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兒童虐待事件發生頻繁,經由媒體大篇幅的新聞報導及事件通報,引起了社會大眾的關注。有鑑於此,社會開始對此議題有所省思,並針對兒童虐待事件訂定出相關法令與兒童保護防治機制。(Alan Kemp 著,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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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應該是人生中最單純、最快樂的一段歲月。但不可否認的,此時期的兒童正如同一張白紙,近黑則黑,近紅則紅。若孩童在妥善保護的環境裡長大,對孩童的成長是有益的。但若是在暴力、色情或其他足以對兒童成長過程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下成長,必然對其心智、行為發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進而影響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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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們的立論有點不穩,但可以看得出來你們有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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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瓊桃老師的名字,你們打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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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立刻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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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來發展與社會互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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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過受虐經驗者,是否在未來亦會產生施虐行為?是否多追溯童年記憶為基礎?兩者間的關聯,有些許差異,早期的直接邏輯推理概念,卻將不適用現代的趨勢。在過去學者都指出受虐的經驗,會導致過去的受虐者將成為未來的施暴者。找出有哪些原因一產生的因素,再來探討兩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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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早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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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者說法來匯整出較為完善的方向。而在他們相同的觀點放在「兒童虐待是否會造成代間移轉(intergenerational trasmission)」為主要探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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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eland認為受虐的經驗只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因素。受虐者對自己早年經驗主觀的看法,行程內在自在活動模式基礎,非虐待事件在照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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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er&Kilstrom在對早產兒中的49個家庭雙親某醫方曾受過虐待的經驗,研究顯示有9個家庭會施予虐待行為,(18persent的代間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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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er再與其他相關研究學者,接續研究早產兒母親對10位家庭中有9魏家報的歷史做出結論,得到(代間移轉90per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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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64-5)
  
 
==虐待的類型==
 
==虐待的類型==
在台灣地區,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簡稱CCF)是最早注意到兒童虐待現象,根據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兒童虐待資料及新聞報導事件,統計實務案例及行為指標研判將兒童虐待分類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等四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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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地區,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簡稱CCF)是最早注意到兒童虐待現象,根據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兒童虐待資料及新聞報導事件,統計實務案例及行為指標研判將兒童虐待分類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等四個層面。(余漢儀 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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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兒童福利法])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兒童福利法])
  
==虐待所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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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帶來的影響==
 
兒童虐待不僅造成了兒童嚴重的身體傷害,任何一種的虐待形式也會導致受虐兒童產生心理層面及行為上的問題。心理傷害的結果,必然對受虐兒童的心智和人格發展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因而,受虐兒童可能改變對社會的認知並引發社會問題,進而影響社會。
 
兒童虐待不僅造成了兒童嚴重的身體傷害,任何一種的虐待形式也會導致受虐兒童產生心理層面及行為上的問題。心理傷害的結果,必然對受虐兒童的心智和人格發展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因而,受虐兒童可能改變對社會的認知並引發社會問題,進而影響社會。
  
*生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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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受到各種型式虐待的孩童可能的共通影響:
**兒童身體表面甚至內藏器官受到創傷,嚴重者甚至於殘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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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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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自我傷害及強迫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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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動的控制能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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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壓力性障礙。
+
  
*心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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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方面:
**情緒發展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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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兒童身體表面甚至內藏器官受到創傷,嚴重者甚至於殘廢。
**精神困擾與心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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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傷害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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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施虐者。
+
**自尊心受損。
+
**負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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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概念偏低,如:低自我形象、產生罪惡感、厭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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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方面:
 
**對社會持有偏差認知。
 
**學校適應困難,學習成就表現不佳。
 
**人際關係不良。
 
**未成年少女懷孕、男女雜交和物質亂用。
 
**藥物酒精濫用。
 
**反社會行為、犯罪行為。
 
**衍生暴力理論。
 
**暴力循環:從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轉變成加害者。
 
**家庭關係不良、互動減少。
 
**對發展家庭以外的關係有高度的需求。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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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方面:
**攻擊、反抗,甚至於對父母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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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發展遲緩
**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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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向情緒發展
**消極態度、對他人敵意外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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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困擾與心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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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施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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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尊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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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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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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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的成就表現不佳、學習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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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社交技巧,不易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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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酒精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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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疏離和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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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會行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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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循環:長大後可能成為婚姻暴力獲家庭暴力的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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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展家庭以外的關係有高度的需求。
  
(周詩寧 譯,預防家庭暴力,民93)
 
  
([http://www.cbi.gov.tw/upload/files/download/10/0401.pdf 沈瓊瑤(無日期)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民9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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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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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破壞行為:情緒的宣洩、自我放棄、自我傷害、過度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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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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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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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學、逃家。
  
==社會對受虐兒的緊急安置==
 
'''緊急安置'''是兒童福利法修正後,參照外國福利法所創設之嶄新制度,期望在發現兒童有生命、身體、或自由上明顯且立即性之危險,能馬上且有效的將其自險境中解救出來,並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中加以保護。(黃碧芬,民84)
 
  
*依據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兒童有以下各情形之ㄧ,則必須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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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i.gov.tw/upload/files/download/10/0401.pdf 沈瓊桃(無日期)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民96年5月27日])
  
#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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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循環==
#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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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虐受害者長大後,常常因為過去的痛苦而影響現在的行為,甚至導致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因此,早期負面經驗與暴力犯罪之間可能存在某些關聯。
#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
#兒童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
  
*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兒童遭遇困難時,得請求檢察官或警方協助之。
 
  
*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安置之機構在保護安置兒童之範圍內,代行原親權人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之安置機構,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者,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向法院陳報。
+
*成人兒童(Adult Child)
  
*前項負責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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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嚴苛環境下成長為大人者,除了有心外傷後壓力性障礙(PTSD)之外,對生存也感到困難的人們,稱之為'''成人兒童''',意即長成成人的受虐兒,簡稱''AC'',AC原是指父母因酒精成癮而對身邊的的孩子漠不關心,為了與之區別而兩者分別冠以ACoD(Adult Children of Families)、ACoA(Adult Children of Alcoholics)。AC們共同之處是都有人際關係的障礙,在學校與職場也都生活得很辛苦,與配偶關係破裂,並都對下一世代進行虐待傷害。(齋藤學,2000)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之目的,不得使兒童接受訪談、偵訊或身體檢查。
 
  
*安置期間,兒童之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兒童。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安置之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或原監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使兒童返回其家庭。([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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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間傳遞(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社會對受虐兒的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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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時有過受虐經驗的人,長大後是否就會成為施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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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者是否大多數都可以追朔出其童年時有過受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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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個不同的問題都道出了人們對於「兒童虐待是否會一代代的相傳」這個疑慮(余漢儀,1997),這議題在1960年代即產生。Widom(1989)在一份相當受重視的學術性刊物中表示,在孩童時期被虐待的成人很可能也會虐待他們自己的小孩,並檢閱了許多文獻支持她的說法,並從不同的研究中發現代間傳遞的比例是在7%~70%之間,這意謂著至少有7%在童年時期受虐的父母會變成對他們的小孩施虐,且最高可達70%。但Widom(1989)暸解曾經受虐只是成為施虐者的一個因素,這種一對一的關係並不存在,如果說受虐者和施虐者之間至少存在有某種關係的話,那接下來的議題便是「什麼程度?多少?」。(Alan Kemp著,彭淑華等合譯,1999)
  
保護被虐待的幼兒,從政府到民間,大概可從下列三方面著手:
 
  
'''一、補充性的保護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常是指受到疏忽的孩童,小孩在成長過程常會需要補充充足且均衡的營養,也需要適合的衣服,期間,讀物和玩具更是不可少。
 
*在消極面,我們可以提供
 
#低收入戶救助金
 
#實物補助
 
#生活各項必需品
 
 
*在積極面,我們可以提供
 
 
#建立社會支持網絡
 
#對這些家庭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協助家庭自立自強,不要因經濟因素而疏忽幼兒([http://www.mama123.com/b/bb/bbc/bbc_00071701/lower.php3 親子互動網])
 
 
 
'''二、支持性的保護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特別指的是缺乏教養子女知識與能力的父母、未婚母親、壓力沉重的父母親以及受虐幼兒。
 
 
*服務的內容包括:
 
#諮商會談
 
#電話輔導
 
#團體親職教育(演講、座談、錄影帶等)
 
#幼兒保護相關法令
 
#壓力紓解及精神支持
 
#教導幼兒基本的自我保護知識與能力。([http://www.mama123.com/b/bb/bbc/bbc_00071701/lower.php3 親子互動網])
 
 
 
'''三、替化性的保護服務:'''
 
 
此類服務對象是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幼兒,必須暫時或永久離開家裡,可由社工員協助找尋寄養家庭或安置在育幼院,接受正常的生活。
 
 
([http://www.mama123.com/b/bb/bbc/bbc_00071701/lower.php3 親子互動網])
 
 
*兒童安置之場所
 
**兒童安置可分為兩種,家庭寄養及機構收容。
 
**依照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兒童,其優先順序為:
 
#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收容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兒童福利法])
 
 
 
'''四、補充'''
 
 
*責任通報制
 
**依照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前項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兒童福利法])
 
 
 
==兒童虐待防治==
 
 
中華民國內政部因鑒於近年來多起兒虐事件,多是伴隨父母失業、酗酒、疏忽、吸毒以及離婚等危機事件,而這些事件多未進入通報系統,因而為提高兒童虐待通報量,建立高風險家庭預警機制,進而使社工員能提早介入處理,歷年來推動各項兒少保護及兒虐預防工作。
 
 
 
'''一、建立兒虐通報及保護網絡'''
 
 
*設置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提供24小時緊急救援通報及專業諮商服務。
 
 
*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之力量提供各項受虐兒童保護服務,詳見上列第四項。
 
 
*結合媒體及民間力量宣導兒童人權及兒童保護觀念,強調大眾應勇於通報兒虐案件。
 
 
*民國九十四年,更是深入村里社區推動兒少保護宣傳工作,因此,兒少保護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大幅降低了兒虐黑數。
 
 
 
'''二、建構高風險家庭篩選轉介及關懷處遇機制'''
 
 
*制訂「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結合社區、醫療、社會人士,運用其工作能與民眾互動之便,篩檢因失業、貧困、入獄服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及婚姻失調的問題而導致兒童照顧有疏忽或不全之高風險家庭,立即填寫評估表,轉介地方社會局處理。
 
 
*地方政府社會局接獲個案後,立即由社工員進行密集訪視關懷,評估問題及需求,對有困難之家庭,結合社會救助系統提供經濟扶助。另為協助政府社工人力不足之困境,編列預算補助民間團體聘用社工人員,協助地方政府提供服務。
 
 
 
'''三、充實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專業社工人力'''
 
 
*為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專業團體的力量投入高風險家庭及兒少保護家庭的處遇服務工作,內政部補助了23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32個民間團體聘請44位專業社工人員辦理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
 
 
*在兒虐通報案件成案後之家庭處遇工作,內政部補助19縣市,結合23個民間團體聘請21位專業社工人員辦理兒少保護個案家庭處遇服務方案。
 
 
 
'''四、服務成果'''
 
 
雖然政府及民間團體現已積極努力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但最近仍發生許多照顧者虐待兒童致死或攜子自殺等不幸的事件,顯示出兒虐情形仍令人十分憂心,需投入更多資源推動全面性的工作,避免兒童遭遇更多的傷害,以此,內政部特別針對這問題訂定下列策進行為,期能有效防治兒虐問題:
 
 
*成立「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防治小組」
 
 
*全面篩檢兒虐高風險家庭主動介入密集關懷訪視
 
 
*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經濟協助
 
 
*推動全民預防兒虐宣導活動
 
 
*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強化個案調查處理效能
 
 
*建立重大兒虐個案評估檢討機制
 
 
*強化地方政府兒少保護評考機制([http://www.moi.gov.tw/news/news_p.asp?newsid=2107&online=1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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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型的虐待對兒童的影響並不全然相同。受到輕微身虐的孩童會認為自己要為受虐的待遇接受指責(認同施虐者),受到精神虐待的孩童較易於憤怒及對他們的未來感到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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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對兒童的影響是不勝枚舉的,除了上述之外,多數的受虐兒亦有與他人互動時會有困難,相較於其他於正常環境下成長的孩童,其口語表達較少,不敢直視他人。與同齡的非受虐者相比,其較為傾向於避免參與社交、和環境接觸等現象。
 +
目前,並沒有任何研究指出虐待是否能對兒童造成終生影響,只能確定受到虐待的兒童是脆弱且易受傷害的。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黃碧芬(1995)。兒童福利與保護。台北市:書泉。
 
  
 
余漢儀(1997)。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余漢儀(1997)。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行 211: 行 118:
 
林勝義(2004)。兒童福利。台北市:五南。
 
林勝義(2004)。兒童福利。台北市:五南。
  
Alan Kemp (1999)。家庭暴力。台北市:洪葉文化。
+
齋藤學(2000)。兒童虐待。台北市:國際村。
  
周詩寧(2004)。預防家庭暴力。台北市:五南。
+
李欽湧主編(1988),兒童保護要論-政策與實務。中華兒童福基金會。
  
 +
Alan Kemp著,彭淑華等合譯(1999)。家庭暴力。台北市:紅葉文化。
 +
 +
Paula Allen-Meares著,闕漢中譯,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臺北市:洪葉文化。
  
 
[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兒童福利法]
 
[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兒童福利法]
行 222: 行 132: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safety/safe_kid22.htm#02 婦女論壇]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safety/safe_kid22.htm#02 婦女論壇]
  
[http://www.mama123.com/b/bb/bbc/bbc_00071701/lower.php3 親子互動網]
+
[http://www.cbi.gov.tw/upload/files/download/10/0401.pdf 沈瓊桃(無日期)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民96年5月27日]
 +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61916063 奇摩知識-受虐兒童的心理輔導方法]
  
[http://www.moi.gov.tw/news/news_p.asp?newsid=2107&online=1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41401632 奇摩知識:遊戲治療如何幫助受虐兒]
  
[http://www.cbi.gov.tw/upload/files/download/10/0401.pdf 沈瓊瑤(無日期)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民96年5月27日]
+
[http://www.merit-times.com.tw/list.asp?unid=37522 人間福報-誰來保護我們的兒童]

於 2007年7月23日 (一) 02:31 的最新修訂

童年,應該是人生中最單純、最快樂的一段歲月。但不可否認的,此時期的兒童正如同一張白紙,近黑則黑,近紅則紅。若孩童在妥善保護的環境裡長大,對孩童的成長是有益的。但若是在暴力、色情或其他足以對兒童成長過程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下成長,必然對其心智、行為發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進而影響社會。

4 你們的立論有點不穩,但可以看得出來你們有用功。
沈瓊桃老師的名字,你們打錯了。
瞭解,立刻更正。


對未來發展與社會互動影響

曾經有過受虐經驗者,是否在未來亦會產生施虐行為?是否多追溯童年記憶為基礎?兩者間的關聯,有些許差異,早期的直接邏輯推理概念,卻將不適用現代的趨勢。在過去學者都指出受虐的經驗,會導致過去的受虐者將成為未來的施暴者。找出有哪些原因一產生的因素,再來探討兩者之間的關係。

受虐早年經驗

根據學者說法來匯整出較為完善的方向。而在他們相同的觀點放在「兒童虐待是否會造成代間移轉(intergenerational trasmission)」為主要探討方向。

  • Egeland認為受虐的經驗只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因素。受虐者對自己早年經驗主觀的看法,行程內在自在活動模式基礎,非虐待事件在照顧關係。
  • Huter&Kilstrom在對早產兒中的49個家庭雙親某醫方曾受過虐待的經驗,研究顯示有9個家庭會施予虐待行為,(18persent的代間移轉)
  • Huter再與其他相關研究學者,接續研究早產兒母親對10位家庭中有9魏家報的歷史做出結論,得到(代間移轉90persent)

(兒童虐待,64-5)

虐待的類型

在台灣地區,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簡稱CCF)是最早注意到兒童虐待現象,根據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兒童虐待資料及新聞報導事件,統計實務案例及行為指標研判將兒童虐待分類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等四個層面。(余漢儀 著,1997)


  • 身體虐待

指任何人對兒童施加任何非意外性的身體傷害,導致死亡、外型損毀、功能損害者或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余漢儀 著,1997)


  • 精神虐待

習稱心理/情緒虐待。任何人對兒童施加持續、嚴重的排斥或不當待遇,導致兒童的智能、心理、行為、情緒發展或社會發展遭受不良的影響。(余漢儀 著,1997)精神虐待不像身體虐待或性虐待般易於界定,Kemp表示:精神虐待是成人對兒童所行使的行為,它可能會造成兒童心靈上的傷害(林勝義,2004)。對兒童毫不關心、刻意忽視、冷落、排斥或時常斥責、怒罵、挑剔、批評、恐嚇、輕視、過份要求等,造成兒童在感情、心理、智力方面的發展受阻礙。 (家扶小常識)


  • 性虐待

對於性虐待有幾個必須考慮的因素,如兒童與施虐者的年齡、生存者與施虐者的關係、施虐者所採用的策略及行為,以此,所謂性虐待是指未滿十八歲之未獨立的兒童及青少年,對於性沒有有真正的了解,當成人以其權威脅迫發生性活動,這些性活動包括亂倫、強暴、性侵害、同性戀行為、猥褻、性剝削及監護人同意兒童或青少年與他人發生不合法的性行為,他們沒有能力給予同意權,且這些性活動違反法律及家庭角色對個人的期待。 (婦女論壇)


  • 疏忽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者,本人或他人准許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依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疏忽包括下列行為:

  1. 遺棄。
  2. 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之教養。
  3.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其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5. 利用兒童行乞。
  6.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7.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留學。
  8. 強迫兒童婚嫁。
  9.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10. 供應兒童進入有礙身對心健康之場所。
  11. 使六歲以下兒童或將特別需要照顧之兒童獨處或使用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12. 促使或准許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13.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兒童福利法)

虐待帶來的影響

兒童虐待不僅造成了兒童嚴重的身體傷害,任何一種的虐待形式也會導致受虐兒童產生心理層面及行為上的問題。心理傷害的結果,必然對受虐兒童的心智和人格發展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因而,受虐兒童可能改變對社會的認知並引發社會問題,進而影響社會。

以下為受到各種型式虐待的孩童可能的共通影響:

  • 生理方面:
  1. 傷害:兒童身體表面甚至內藏器官受到創傷,嚴重者甚至於殘廢。
  2. 死亡


  • 心理方面:
  1. 智力發展遲緩
  2. 負向情緒發展
  3. 精神困擾與心理疾病
  4. 認同施虐者
  5. 自尊心受損
  6. 負向思考


  • 社會方面:
  1. 在校的成就表現不佳、學習失能。
  2. 缺乏社交技巧,不易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3. 藥物酒精濫用。
  4. 社會疏離和退縮。
  5. 反社會行為、犯罪行為
  6. 暴力循環:長大後可能成為婚姻暴力獲家庭暴力的施害者。
  7. 對發展家庭以外的關係有高度的需求。


  • 行為:
  1. 攻擊、破壞行為:情緒的宣洩、自我放棄、自我傷害、過度自我保護。
  2. 退縮。
  3. 行為退化。
  4. 逃學、逃家。


(沈瓊桃(無日期)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民96年5月27日)

暴力循環

兒虐受害者長大後,常常因為過去的痛苦而影響現在的行為,甚至導致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因此,早期負面經驗與暴力犯罪之間可能存在某些關聯。


  • 成人兒童(Adult Child)

在嚴苛環境下成長為大人者,除了有心外傷後壓力性障礙(PTSD)之外,對生存也感到困難的人們,稱之為成人兒童,意即長成成人的受虐兒,簡稱AC,AC原是指父母因酒精成癮而對身邊的的孩子漠不關心,為了與之區別而兩者分別冠以ACoD(Adult Children of Families)、ACoA(Adult Children of Alcoholics)。AC們共同之處是都有人際關係的障礙,在學校與職場也都生活得很辛苦,與配偶關係破裂,並都對下一世代進行虐待傷害。(齋藤學,2000)


  • 代間傳遞(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童年時有過受虐經驗的人,長大後是否就會成為施虐者?」 「施虐者是否大多數都可以追朔出其童年時有過受虐經驗?」 以上兩個不同的問題都道出了人們對於「兒童虐待是否會一代代的相傳」這個疑慮(余漢儀,1997),這議題在1960年代即產生。Widom(1989)在一份相當受重視的學術性刊物中表示,在孩童時期被虐待的成人很可能也會虐待他們自己的小孩,並檢閱了許多文獻支持她的說法,並從不同的研究中發現代間傳遞的比例是在7%~70%之間,這意謂著至少有7%在童年時期受虐的父母會變成對他們的小孩施虐,且最高可達70%。但Widom(1989)暸解曾經受虐只是成為施虐者的一個因素,這種一對一的關係並不存在,如果說受虐者和施虐者之間至少存在有某種關係的話,那接下來的議題便是「什麼程度?多少?」。(Alan Kemp著,彭淑華等合譯,1999)



不同類型的虐待對兒童的影響並不全然相同。受到輕微身虐的孩童會認為自己要為受虐的待遇接受指責(認同施虐者),受到精神虐待的孩童較易於憤怒及對他們的未來感到悲觀......。 虐待對兒童的影響是不勝枚舉的,除了上述之外,多數的受虐兒亦有與他人互動時會有困難,相較於其他於正常環境下成長的孩童,其口語表達較少,不敢直視他人。與同齡的非受虐者相比,其較為傾向於避免參與社交、和環境接觸等現象。 目前,並沒有任何研究指出虐待是否能對兒童造成終生影響,只能確定受到虐待的兒童是脆弱且易受傷害的。

參考文獻

余漢儀(1997)。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林勝義(2004)。兒童福利。台北市:五南。

齋藤學(2000)。兒童虐待。台北市:國際村。

李欽湧主編(1988),兒童保護要論-政策與實務。中華兒童福基金會。

Alan Kemp著,彭淑華等合譯(1999)。家庭暴力。台北市:紅葉文化。

Paula Allen-Meares著,闕漢中譯,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臺北市:洪葉文化。

兒童福利法

家扶小常識

婦女論壇

沈瓊桃(無日期)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民96年5月27日

奇摩知識-受虐兒童的心理輔導方法

奇摩知識:遊戲治療如何幫助受虐兒

人間福報-誰來保護我們的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