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對社會之影響"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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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對受虐兒的保護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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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勝義(2004)。兒童福利。台北市:五南。
 
林勝義(2004)。兒童福利。台北市:五南。
  
兒童福利法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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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兒童福利法]
  
家扶小常識:http://myanny2001.myweb.hinet.net/bg_knowled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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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anny2001.myweb.hinet.net/bg_knowledge.htm 家扶小常識]
  
婦女論壇: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safety/safe_kid22.ht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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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safety/safe_kid22.htm#02 婦女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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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5月26日 (六) 01:36 的修訂

童年,應該是人生中最單純、最快樂的一段歲月。但不可否認的,此時期的兒童正如同一張白紙,近黑則黑,近紅則紅。若孩童在妥善保護的環境裡長大,對孩童的成長是有益的。但若是在暴力、色情或其他足以對兒童成長過程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下成長,必然對其心智、行為發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進而影響社會。


虐待的類型

在台灣地區,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簡稱CCF)是最早注意到兒童虐待現象,根據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兒童虐待資料及新聞報導事件,統計實務案例及行為指標研判將兒童虐待分類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等四個層面。

  • 身體虐待

指任何人對兒童施加任何非意外性的身體傷害,導致死亡、外型損毀、功能損害者或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余漢儀 著,1997)

  • 精神虐待

習稱心理/情緒虐待。任何人對兒童施加持續、嚴重的排斥或不當待遇,導致兒童的智能、心理、行為、情緒發展或社會發展遭受不良的影響。(余漢儀 著,1997)精神虐待不像身體虐待或性虐待般易於界定,Kemp表示:精神虐待是成人對兒童所行使的行為,它可能會造成兒童心靈上的傷害(林勝義,2004)。對兒童毫不關心、刻意忽視、冷落、排斥或時常斥責、怒罵、挑剔、批評、恐嚇、輕視、過份要求等,造成兒童在感情、心理、智力方面的發展受阻礙。 (家扶小常識:http://myanny2001.myweb.hinet.net/bg_knowledge.htm)

  • 性虐待

對於性虐待有幾個必須考慮的因素,如兒童與施虐者的年齡、生存者與施虐者的關係、施虐者所採用的策略及行為,以此,所謂性虐待是指未滿十八歲之未獨立的兒童及青少年,對於性沒有有真正的了解,當成人以其權威脅迫發生性活動,這些性活動包括亂倫、強暴、性侵害、同性戀行為、猥褻、性剝削及監護人同意兒童或青少年與他人發生不合法的性行為,他們沒有能力給予同意權,且這些性活動違反法律及家庭角色對個人的期待。 (婦女論壇: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safety/safe_kid22.htm#02)

  • 疏忽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者,本人或他人准許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依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疏忽包括下列行為:

  1. 遺棄。
  2. 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之教養。
  3.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其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5. 利用兒童行乞。
  6.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7.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留學。
  8. 強迫兒童婚嫁。
  9.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10. 供應兒童進入有礙身對心健康之場所。
  11. 使六歲以下兒童或將特別需要照顧之兒童獨處或使用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12. 促使或准許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13.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福利法: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不同類型的虐待所帶來的影響

各種兒童虐待事件不僅會引起兒童嚴重的身體傷害外,也會改變兒童對社會的認知,另外對兒童的心理傷害也有極大的引響。不管任何一種的虐待形式都會導致兒童有許多的心理層面及情緒上的問題,則心理傷害的結果將影響兒童心理成長及人格的發育。

身體虐待

生理:

心理:

社會:

精神虐待

生理:

心理:

社會:

性虐待

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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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疏忽

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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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社會對受虐者的緊急安置

緊急安置是兒童福利法修正後,參照外國福利法所創設之嶄新制度,期望在發現兒童有生命、身體、或自由上明顯且立即性之危險,能馬上且有效的將其自險境中解救出來,並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中加以保護。(黃碧芬,民84)

  • 依據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兒童有以下各情形之ㄧ,則必須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處分:
  1. 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3. 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 兒童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 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兒童遭遇困難時,得請求檢察官或警方協助之。
  • 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安置之機構在保護安置兒童之範圍內,代行原親權人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之安置機構,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者,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向法院陳報。
  • 前項負責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之目的,不得使兒童接受訪談、偵訊或身體檢查。
  • 安置期間,兒童之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兒童。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 安置之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或原監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使兒童返回其家庭。

(兒童福利法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社會對受虐兒的保護服務

保護被虐待的幼兒,從政府到民間,大概可從下列三方面著手:

一、補充性的保護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常是指受到疏忽的孩童,小孩在成長過程常會需要補充充足且均衡的營養,也需要適合的衣服,期間,讀物和玩具更是不可少。

  • 在消極面,我們可以提供
  1. 低收入戶救助金
  2. 實物補助
  3. 生活各項必需品
  • 在積極面,我們可以提供
  1. 建立社會支持網絡
  2. 對這些家庭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3. 協助家庭自立自強,不要因經濟因素而疏忽幼兒


二、支持性的保護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特別指的是缺乏教養子女知識與能力的父母、未婚母親、壓力沉重的父母親以及受虐幼兒。

  • 服務的內容包括:
  1. 諮商會談
  2. 電話輔導
  3. 團體親職教育(演講、座談、錄影帶等)
  4. 幼兒保護相關法令
  5. 壓力紓解及精神支持
  6. 教導幼兒基本的自我保護知識與能力。


三、替化性的保護服務:

此類服務對象是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幼兒,必須暫時或永久離開家裡,可由社工員協助找尋寄養家庭或安置在育幼院,接受正常的生活。

(親子互動網 http://www.mama123.com/b/bb/bbc/bbc_00071701/lower.php3)

  • 兒童安置之場所
    • 兒童安置可分為兩種,家庭寄養及機構收容。
    • 依照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兒童,其優先順序為:
  1. 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2. 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3. 收容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


四、補充

  • 責任通報制
    • 依照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前項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福利法http://www.djps.kh.edu.tw/law/child-1.htm)

參考文獻

黃碧芬(民84)。兒童福利與保護。台北市:書泉。

余漢儀(1997)。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林勝義(2004)。兒童福利。台北市:五南。

兒童福利法

家扶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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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互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