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各國社區照顧經驗之比較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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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社區照顧的定義會因為許多不同的因素而有不同的界定,不同的人對於「社區照顧」一詞也有不同的見解與想法。

  • 最早提出「社區照顧」的英國在一份1989年的白皮書認為。社區照顧是指提供適當程度的干預和支持,使得人們能獲得最大的自主性,且掌控自己的生活。為了實現目標,有必要在各種不同情境裡,發展並提供各項服務。

這些服務包括從提供人民在自家的家庭支持、對需要密切照護者加強提供喘息照顧和日間照顧、透過團體之家和臨時收容所,以增加可用於照顧的程度、到其他方式無法照顧者提供居家照護、護理之家及醫院的長期照顧。(Department of Health,1889年,P.9)

  • Walker(1982)認為社區照顧是藉由親朋好友、左右鄰居、志工等非正式網路,及合法社會服務機構提供照顧服務。(林瑞欽,新台灣社會發展學術叢書之社區篇,p.221)。
  • 社區照顧是動員社區資源,運用非正規支援網路,聯合正規服務。提供的支援服務與措施。使有需要的人士在居家環境下得到照顧。(甘炳光,1993,林瑞欽的新台灣社會發展學術叢書之社區篇,p.221)

社區照顧的起源

「社區照顧」一詞最早起源於英國,出現在1930年英國督察局之年度報告,(黃源協,社區照顧,引自Annual Report of the Board of Control)主要用於指涉居住在醫院外的照顧。而社區照顧的主要動機是想藉著去機構化來追求正常化,來避免機構照顧缺乏人性面的考量。

早期社區照顧的倡導,主要是運用心理衛生的領域。而英國的精神疾病與心智不足法規皇家委員會認為「社區照顧」應取代「監督」,因為監督一詞有對心智障礙者「強迫控制」的意思。所以委員會認為社區照顧包含了「適合由地方衛生或福利機構所提供的各形式的照顧」。

在50年代後期,社區照顧的範圍也進入老人照顧的領域,1958年英國衛生部長說:「我們對老人服務的基本原則應是:對老人來說,最好的地方就是自己的家,有必要時可以藉由居家服務給予協助。」(黃源協,社區照顧,引自Walker,1983,p.158)。

1963年所公告的社區照顧藍皮書認為社區照顧發展就是建議居住在家的老人需要特別協助,使得他們能因應身體的衰退或疾病,避免與社會的隔離。

台灣社區照顧經驗

從1960年開始,台灣的社區發展工作就以階段性的方式發展,但是,就內涵而言和社區照顧並沒有直接的關連。這種情況一直到1980年中期才開始有所進展,較明確的政策在於1991年所頒布的「社區工作綱要」和1994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但是較具體的社區照顧實驗計畫卻在1996年底才出現。

社區照顧的主要服務對象為老人,而根據 聯合國國際衛生組織定義,當一個地區的65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的7%時,就稱為高齡化社會。而近年來台灣已經進入了高齡化社會,所以老人照顧也成為了家庭與社會所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照顧(care)指的是照顧人對需要照顧人提供身體、物質、精神方面的照料,並強調照顧人和被照顧人彼此感情上的連結(吳味鄉,1993,林瑞欽,新台灣社會發展學術叢書之社區篇,p.224)

台灣的老人社區照顧又可分為:居家照顧、日間照顧、營養餐食服務; 我們將從這三方面來探討社區照顧。

居家照顧

一般的老人照顧以家庭照顧為主要方式(蔡秀美,1994,林瑞欽的書,p.224),家庭照顧是由有親屬關係的親人,對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在家中進行的照顧活動或行為。

而台灣最早開始的居家照顧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從72年7月規劃的在宅服務,可是自民國73年到79年都由政府直接雇用在宅服務員直接服務,在由社工員擔任在宅服務的督導。直到民國81年,居家照顧的服務內容從支持性服務為主的在宅服務外,增加看護、簡易護理和居家護理等。

而「在宅服務」一詞也改為「居家照顧服務」,服務對象也從低收入戶擴大至中低收入戶;但在84年3月1日,為了配合全民健保居家照護實施給付,為了避免資源重複使用,所以社會局的居家護理服務也隨之停止。

高雄市則在民國74年五月籌劃「老人在宅看護服務」,並在11月展開此計劃。高雄市政府以招募看護員方式,透過職前訓練後開始提供老人看護服務,其服務的對象為60歲以上臥病在床及癱瘓在家的老人。

在衛生行政方面,居家照顧可分為兩種型態,一種是從醫院發展出來的居家照護服務,負責出院但有醫院判定可以在家接受治療的病患;另一種為大型獨立的居家照護服務,由民間團體和區域的醫院簽訂合約,接受這些醫院中出院但仍需要居家照護的病人。(藍忠孚、熊惠英,1993,黃源協的書,p.286)

日間照顧

日間服務中心在衛生體系方面,在民國86年已經有13家醫院和1家衛生所附設老人日間照顧中心。

所謂的日間照顧服務提供的服務內容主要有:健康諮詢服務、護理服務、簡易復建、娛樂活動、餐飲服務等服務(呂寶靜,1996,黃源協的書,p.288) 近幾年來,日間照顧中心已經有逐漸增加的趨勢,政府也試圖以「公辦民營」的委託方式,使服務提供更加多元化。

營養餐食服務

為使老人在飲食營養可以均衡,內政部特別獎助地方政府及指定公益團體申辦營養餐食服務,其送餐服務的服務對象以無法自理生活且居住於家中的老人為主。但送餐服務的需求也會和老人居住的地區也很大的不同,所以送餐服務的受惠人士會因為地區而有很大的變異。

亞洲其他國家社區照顧經驗

日本

日本的社區意識從以前的封建制度的時代,各地方由藩鎮割據,而不同藩鎮所統治的地區其個別差異就很顯著,這情況一直到了明治天皇進行現代化後,日本人民更加努力延續著地方性的凝聚力,進而轉換成為全國人民的社區意識。

日本社區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制度和一般國家不同的是,他們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照顧是由「社區意識」所衍生的團隊精神,而他們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照顧並不侷限於醫療、復建、教育等服務,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無障礙生活空間的配合也相當的重視。他們對於無障礙空間分為行方面和居方面,行方面是在人行道設有導盲磚、在停車場有保留給身心障礙者的停車位,而且這個停車位並不會被非身心障礙人士所佔用;在居方面,他們對於建築物上的設計也很為身心障礙人士考慮,不論是走廊的寬度及轉彎處的轉角等。(社區櫥窗,陳輝明著,p.144)

日本居民對於社區的一切活動和公益活動也是相當具有自主性且高度參予的,例如日本的學園會附設專門為身心障礙者的所開設的課程,學園會提供完善的服務,而社區內的居民也會主動的去參加學園所舉辦的不定期活動。而且只要社區內有婚喪喜慶的一切事情,社區內的居民都會全力去幫忙,給予祝福與關懷。

新加坡

新加坡近年來也和台灣一樣進入了高齡化社會,而為了趨緩老人照顧的問題,新加坡政府也許多的安養院或稱為「老人教養院」並訂立了兩項老人政策:在就業方面,老人們通常希望自己仍然有一職在身,因此政府便鼓勵老人就業,並開發一些老人適合做的工作;在安養方面,政府鼓勵兒女可以待在老邁的父母身邊克盡孝道,雖然新加坡的老人安養院素質很高,但是老人家們還是希望可以待在兒女身邊,享受天倫之樂。(社區櫥窗,陳輝明著。p.178)



台灣與亞洲各國社區照顧優.缺點之比較

優點之比較

缺點之比較

結論

文獻來源

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檢視 揚智文化出版 2000年 黃源協著

新台灣社會發展學術叢書社區篇 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月初版 林瑞欽主編

社區櫥窗 天恩出版社 1999年7月初版 陳輝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