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偏差行為
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之行為。雖然,此定義也適用於成年人,但現在,當不成熟的青少年(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作偏差行為。
另外,違反刑責法律的行為,當然也算是偏差行為,但對於青少年而言,也有不適用於成人的個人行為標準。例如,對於青少年有不能喝酒、抽煙、超過深夜十二點不宜在外,要服從監護人的正當監督等特別行為規範,當他們違反這些規範時,也被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偏差行為的概念
在中華民國,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概念,在現行則規範於『兒童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所觸犯刑罰令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所謂疑犯行為是攜帶凶器、粗暴、打架、勒索、離家、亂花金錢、惡作劇、性交或複雜的異性交往、喝酒、抽煙、結交不良朋友、加入不良幫派、不健全的休閒娛樂、深夜不歸等,及安眠藥遊戲(例如:強力膠、興奮劑等亂用藥物)都列入疑犯行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