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偏差行為"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229152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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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 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 ||
2.1 導致偏差行為的要因 | 2.1 導致偏差行為的要因 | ||
− | 2. | + | 2.2「自卑感」的原因 |
2.3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 2.3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 ||
− | 2.4 | + | 2.4 青少年的攻擊性 |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 ||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
於 2006年12月2日 (六) 17:57 的修訂
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之行為。雖然,此定義也適用於成年人,但現在,當不成熟的青少年(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作偏差行為。
另外,違反刑責法律的行為,當然也算是偏差行為,但對於青少年而言,也有不適用於成人的個人行為標準。例如,對於青少年有不能喝酒、抽煙、超過深夜十二點不宜在外,要服從監護人的正當監督等特別行為規範,當他們違反這些規範時,也被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在中華民國,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概念,在現行則規範於『兒童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所觸犯刑罰令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目錄
1 理論解釋觀點
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2.1 導致偏差行為的要因 2.2「自卑感」的原因 2.3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2.4 青少年的攻擊性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3.2 集體偏差行為
4 偏差行為青少年之心理及行為特徵
4.1 心理特徵 4.2 行為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