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的機構式照護——以慈生仁愛院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機構在照護管理運作中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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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在照護管理運作中的職責== | ==機構在照護管理運作中的職責== | ||
'''機構內的資源''' | '''機構內的資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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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應盡量減少管理工作者的僵化和官僚的形式主義,一些支援的人員和所需的硬體設備也是必要的。為了發揮服務的效率和效能,照護者應依案主的類別或服務介入程度的深淺,給予適當的個案負荷量。 | 機構應盡量減少管理工作者的僵化和官僚的形式主義,一些支援的人員和所需的硬體設備也是必要的。為了發揮服務的效率和效能,照護者應依案主的類別或服務介入程度的深淺,給予適當的個案負荷量。 | ||
'''機構間的聯繫''' | '''機構間的聯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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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護管理往往需要連結其它機構相關的資源,包括其它機構的專業人力或服務措施。機構間的關係需要在行政層次上的處理;而行政也應該能對特定項目的服務授權,並確保能足夠支付提供服務機構的經費。 | ||
'''明確和適當的政策''' | '''明確和適當的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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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照護管理充滿著複雜性,若要對機構內的程序都詳盡是困難的,如果機構能明確地說明其服務的目標和目的,且對何謂適當的活動及限制,也給予明確說明,那麼,才能給照護者有一個基本的依據。 | ||
'''照顧人員的選擇''' | '''照顧人員的選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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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護者最好是有受過社會科學訓練者,機構應給予照護員特定的督導,及加以訓練。一般來說,照護者需要的技巧包括傾聽、衝突的解決、與案主建立有效的關係、評量案主需求和能力。 | ||
'''公正且適量的個案分配''' | '''公正且適量的個案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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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大的個案負荷量會讓案主無法獲得充分的服務,這會讓照護員和案主產生挫折。個案的分配尚應考量案主問題的困難度,加以分配。 | ||
'''個人的支持''' | '''個人的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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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多案主對照護員服務的要求,往往會對照護員造成極大的壓力。因而,除工作之外,督導應能給予諮商或支持,對其偶爾的偏差或小過失能予以包容。(黃源協 等著,民93) | ||
==機構式照護之缺失== | ==機構式照護之缺失== |
於 2007年5月26日 (六) 11:59 的修訂
「殘障」是我國於1980年制訂「殘障福利法」的用語,直到1994年民間版所提之「殘障福利法」的修訂版中,為了避免障礙者原有「殘障」的歧視,則改用「身心障礙」一詞(中華民國殘障聯盟,1994);1997年4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新法,則沿用1994年民間版的稱謂,正式冠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周月清 著,民89.P1)
「身心障礙」一個人的身體構造、生理及心理不健全,使其參與社會和生產活動受到限制。(法正 編著,民94)
機構參訪
訪問機構: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
受訪對象:
訪問時間:96年4月6日
訪問地點:慈生仁愛院
訪問人:
問題:
Q1.入院流程?經由政府機關轉介安置之院生,需透過哪些流程?又如何判斷院生何時可出院?
- 來電尋問
- 至機構檢測:
測驗:包括瞭解家庭背景、院童資料、認知、發展測驗。 證明:持有身障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及戶口名簿。
- 至醫院體檢
檢查有無法定傳染病,例:愛滋病、肺結核等等。
- 辦入住機構手續:
準備資料:身障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及戶口名簿、體檢單。 入院費用:自費或申請補助、全額補助或部份補助。
- 開安置會議:
參加人員:院內組長、社工等等,開會討論個案。
Q2.如何安置院生?
本院安置院生分為下列五組,分別是:
- 早療組: 學前特殊教育,融合幼托園所,做早期復健治療。
- 職陶組: 提供工作訓練,培養職業潛能,並加強其生活自理訓練及社區適應。
- 展能組: 行動能自如、加強日常生活訓練,例如:大小便訓練、吃飯等等。
- 仁愛組: 提供多重障礙、腦性麻痺及重度智障成人日間活動照護及復健。
- 學齡組: 啟智班:配合學校教育,提供課後輔導與住宿,加強生活自理訓練。在家教育(日托):提供在家教育課程及生活自理訓練。
Q3.院生的生活作息?
Q4.院生可進住的評估條件、證明及方式?
Q5.貴院會不定期(或定期)對院生做家訪嗎?多久一次?家訪內容及要點包括哪些?
- 新生:一個月內完成家訪,並建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 舊生:視情況而定,半年或一年家訪一次。
Q6.院生發生意外時如何處理?
- 緊急:直接送往臨近醫院。
- 非緊急:由老師填寫救醫單給院內醫護人員,再到臨近診所救醫。
Q7.院生常會發生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Q8.身心障礙者申請補助有哪些條件?透過哪些方式?
Q9.機構和院生就讀之學校之間有互相交流或協助、溝通嗎?
- 家長會:學校會舉辦類似活動,如果孩童家長沒空,就由院內老師代替出席。
- 聯絡簿:可藉由聯絡簿傳達雙方教師的訊息及孩童所發生的事。
- 電話聯絡:須詳細瞭解孩童的情況時,可由電話聯絡。
Q10.在協助及處理身心障礙院生問題,讓您感觸最深的地方?或不為人知的困難及挑戰?
機構在照護管理運作中的職責
機構內的資源
機構應盡量減少管理工作者的僵化和官僚的形式主義,一些支援的人員和所需的硬體設備也是必要的。為了發揮服務的效率和效能,照護者應依案主的類別或服務介入程度的深淺,給予適當的個案負荷量。
機構間的聯繫
照護管理往往需要連結其它機構相關的資源,包括其它機構的專業人力或服務措施。機構間的關係需要在行政層次上的處理;而行政也應該能對特定項目的服務授權,並確保能足夠支付提供服務機構的經費。
明確和適當的政策
因照護管理充滿著複雜性,若要對機構內的程序都詳盡是困難的,如果機構能明確地說明其服務的目標和目的,且對何謂適當的活動及限制,也給予明確說明,那麼,才能給照護者有一個基本的依據。
照顧人員的選擇
照護者最好是有受過社會科學訓練者,機構應給予照護員特定的督導,及加以訓練。一般來說,照護者需要的技巧包括傾聽、衝突的解決、與案主建立有效的關係、評量案主需求和能力。
公正且適量的個案分配
過大的個案負荷量會讓案主無法獲得充分的服務,這會讓照護員和案主產生挫折。個案的分配尚應考量案主問題的困難度,加以分配。
個人的支持
許多案主對照護員服務的要求,往往會對照護員造成極大的壓力。因而,除工作之外,督導應能給予諮商或支持,對其偶爾的偏差或小過失能予以包容。(黃源協 等著,民93)
機構式照護之缺失
在機構中喪失隱私、沒有選擇自由,且沒有機會發展有意義之個人關係的情形稱為「完全機構」(total institutions). 機構設計一套嚴謹的作息標準,每個人都要遵守它的規範,無一例外,結果會產生一種「機構精神官能症」(institutional neurosis)。這會導致他們對未來毫無計畫,及一些生活習慣和個人習慣全都變得機械化。 機構式照護容易成為身心障礙者的監牢,住在機構裡的人們,會發現自己沒有隱私權、獨立性,浴室及房間的門都不會上鎖,工作人員進出自如。(Michael Oliver, Bob Sapey 著,民93.P130)
相關法規
參考文獻
- 障礙福利與社會工作 (周月清 著,民89)
- 社會工作間接服務 (法正 著,民94)
- 失能、障礙、殘障:身心障礙者社會工作的省思 (Michael Oliver, Bob Sapey 著,民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