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偏差行為"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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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列的五項原因大多會重複發生,並個原因相互糾結一團。 | 以上所列的五項原因大多會重複發生,並個原因相互糾結一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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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偏差問題大略可分為''非社會行為''(情緒的表達,例如:冷漠、自卑等)進而形成''反社會行為''(例如:偷竊、逃學、粗暴等等)所以當自卑感越被強調,所引起的自卑感就越強烈,若處理不當,相對形成青少年的犯罪或偏差行為。例如,逃避性的加入不良團體,好隱藏本身的自卑感,藉此補強自已、強調自我,希望能肯定自己的能力。 | 一般而言,偏差問題大略可分為''非社會行為''(情緒的表達,例如:冷漠、自卑等)進而形成''反社會行為''(例如:偷竊、逃學、粗暴等等)所以當自卑感越被強調,所引起的自卑感就越強烈,若處理不當,相對形成青少年的犯罪或偏差行為。例如,逃避性的加入不良團體,好隱藏本身的自卑感,藉此補強自已、強調自我,希望能肯定自己的能力。 | ||
'''青少年的攻擊性''' | '''青少年的攻擊性''' |
於 2006年12月4日 (一) 06:12 的修訂
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之行為。雖然,此定義也適用於成年人,但現在,當不成熟的青少年(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作偏差行為。
另外,違反刑責法律的行為,當然也算是偏差行為其中之一 ,但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並不能混為一談。 對於青少年而言,也有不適用於成人的個人行為標準。例如,對於青少年有不能喝酒、抽煙、超過深夜十二點不宜在外,要服從監護人的正當監督等特別行為規範,當他們違反這些規範時,也被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在中華民國,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概念,在現行則規範於『兒童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所觸犯刑罰令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目錄
1 理論解釋觀點
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2.1 「自卑感」的原因 2.2 青少年的攻擊性
2.3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3.2 集體偏差行為
4 偏差行為青少年之心理及行為特徵
4.1 心理特徵 4.2 行為特徵
5 參考資料
理論解釋觀點
「在一般實證主義式的研究中,有關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分類大致可分為三類:行為困擾、心理(情緒)困擾以及學習困擾」(楊國樞,一九七八;Herbert;吳英璋,一九九七)不論是那一種類型,在一般的研究中,對於偏差行為的探討,往往會以生理、心理與社會的觀點與立場做為出發點來加以探討這個議題。 [圖像:理論觀點表.jpg]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自卑感」的原因
1.身體上的原因:青少年在此階段因為生理的快速發育,容易遇到營養、近視、牙病、自慰、初經與月經、體型之煩惱等等問題,所以很容易因為身體有體質上、結構上的缺陷,美與醜的分別而有所比較,因而造成困擾困擾。
2.精神上的原因:青少年在情緒發展有其積極面與消極面,二者應該平衡發展,但若消極面發展過度,則容易有害怕焦慮、憤怒、悲傷、憂鬱及孤獨等情緒,若在青少年時期抑鬱過度,為了要和強烈的抑鬱感做鬥爭,因而容易伴隨自殺、酗酒、吸毒、影響學習等,造成知識欠缺、學業成績低劣、性格內向、不擅交際等性格偏差。
3.家庭的原因:家庭是個體學習社會關係和社會能力最初的場所。而這些早期的學習對青少年本身更是影響深遠,由於身心的變化,在行為、態度、價值觀上也會有改變,例如家庭經濟、家庭型態、父母管教態度、,家裡有人在精神上或身體上有問題等。
4.學校生活的原因:老師指導錯誤、同儕間相處不和睦等。
5.社會的原因:常被朋友排拒在外、被欺負,以及鄰人(異性)的拒絕等。
以上所列的五項原因大多會重複發生,並個原因相互糾結一團。
一般而言,偏差問題大略可分為非社會行為(情緒的表達,例如:冷漠、自卑等)進而形成反社會行為(例如:偷竊、逃學、粗暴等等)所以當自卑感越被強調,所引起的自卑感就越強烈,若處理不當,相對形成青少年的犯罪或偏差行為。例如,逃避性的加入不良團體,好隱藏本身的自卑感,藉此補強自已、強調自我,希望能肯定自己的能力。
青少年的攻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