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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制度'''(probation system)是指對於犯罪或再犯罪的人施以輔導和監督也就是執行保護管束替代機構矯治的一種措施。「觀護」一詞(probation)來自拉丁字根,依據美國勃萊克氏法律大辭典上是指觀察、求證、練習等的意思,且和我國刊法中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管束措施相當所以譯成觀護,在國內已成為法律和觀護學的專有名詞,而「制度」(institution)是社會一套系統有組識雖複雜但可做為行為規範的準則,是整個社會遵循的行為方法,目前觀護處遇的對象已由少年擴大到成年,其觀護的範圍超越保護管束的處分,現包括觀察、輔導、調查、矯治等處分措施。(劉作揖著,民88。少年觀護工作,五南:台北) 3 定義不要犯了抄襲的問題哦!注意標點符號 重點會是在如何做,其他的演進等,篇幅不應比它多。 ==觀護制度== ===意義=== 以美國觀護人協會為例:觀護制度是法院對於經過慎重選擇的刑事被告,所採用的社會調查與輔導監督的一種處遇方法。這些刑事被告於觀護處分期間,雖允准生活於正常的自由社會中,但其品行應遵守法院所諭知的條件及接受觀護人的輔導監督 ===目的=== ===演進=== '''一、發軔期''' '''二、醞釀期''' '''三、草創期''' '''四、變革期''' '''五、分立期''' ===發展=== ==少年觀護制度== 少年是民族的幼苗,是未來安定繁榮的舵手,故須保護、教養、培植;使之可為國用。由於少年年紀尚輕、閱歷尚淺、是非辨別力薄弱、理智常不能控制情感,易受不良風氣影響,故家庭、學校、社會必須相互配合,採取保護少年之對策。 少年因出生背景、生長環境與後天教育的不良,而傾向犯罪邊緣,直接威脅到社會安全,對於有犯罪傾向的少年,不得不加以保護,以防範其犯罪,且少年宜教不宜罰。 ===目的=== ===內容=== ===性質=== ===功效=== ==成年觀護制度== ==榮譽觀護人制度沿革== 榮譽觀護人為司法體系下之助人志願工作者,志願工作者通常係指個人基於自己意願,貢獻其智能、人力及財力,以參與社會服務或福利事業為目的之「義工」,此一制度之設置援引自歐美的志願工作理念。因此,觀護志願工作係在發掘社會的潛在力量,吸收社會熱心人士 ==總結== ==參考文獻== *林清祥著,1990。少年行為保護與處罰,書泉:台北 *劉作揖著,民88。少年觀護工作,五南:台北 *法務部保護司,民84。榮譽觀護人輔導工作手冊,法務部:台北 *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民88。校園暴力之防制與輔導學術研討會,法務部:台北師範 *王濟中,民78。榮譽觀護人輔導成年受保護管束案例選輯,法務通訊雜誌社:台北 *謝鴻文,2000。少年觀護所心情紀事,雅典:台 *法務部保護司,民93。觀人生百態護有情眾生-觀護案例選輯,法務部:台北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民88。我國少年觀護制度之研究,司法院祕書處:台北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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