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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之界定== *身體虐待: **1.身體四肢及各部位有明顯瘀傷、鞭痕、齒痕,不同傷勢程度的多重骨折或其他不明來歷的傷口。 **2.身上有新舊傷痕,反映出多次被虐待的跡象。 **3.身體、四肢、男性生殖器有被綑綁的痕跡。 **4.不願與父母接近,懼怕父母,害怕返家。 **5.厭煩與成人有身體接觸,回答問題冷淡。 **6.極端憂鬱,具攻擊、敵意、退縮行為。 (家扶小常識http://myanny2001.myweb.hinet.net/bg_knowledge.htm) *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不像身體虐待或性虐待般易於界定,Kemp表示:精神虐待是成人對兒童所行使的行為,它可能會造成兒童心靈上的傷害(林勝義(2004)。兒童福利。臺北市:五南)。對兒童毫不關心、刻意忽視、冷落、排斥或時常斥責、怒罵、挑剔、批評、恐嚇、輕視、過份要求等,造成兒童在感情、心理、智力方面的發展受阻礙。即屬於精神虐待。 (家扶小常識http://myanny2001.myweb.hinet.net/bg_knowledge.htm) *性虐待: **對於性虐待有幾個必須考慮的因素,如兒童與施虐者的年齡、生存者與施虐者的關係、施虐者所採用的策略及行為,以此,所謂性虐待是指未滿十八歲之未獨立的兒童及青少年,對於性沒有有真正的了解,當成人以其權威脅迫發生性活動,這些性活動包括亂倫、強暴、性侵害、同性戀行為、猥褻、性剝削及監護人同意兒童或青少年與他人發生不合法的性行為,他們沒有能力給予同意權,且這些性活動違反法律及家庭角色對個人的期待。 **許多兒童進入性虐待的過程常不是被暴力的佔有,而是被溫柔的吸引,因此兒童的內在常充滿矛盾及衝突的感受。 (婦女論壇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safety/safe_kid22.htm#02) *疏忽 ==虐待行為對受虐兒的影響== 生理面: 心理面: 1.自我功能的全面障礙 2.伴隨焦慮狀態的"受傷害反應" 3.病態的對象關係 4.衝動的控制能力有偏差 5.偏低及不良的自我概念 6.出現自我傷害行為 7.學校適應困難 [兒童保護要論-政策與實務p126- 李欽湧著.民77] ==社會對受虐者的緊急安置過程== 緊急安置是兒童福利法修正後,參照外國福利法所創設之嶄新制度,期望在發現兒童有生命、身體、或自由上明顯且立即性之危險,能馬上且有效的將其自險境中解救出來,並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中加以保護。( 黃碧芬,民84) ==社會對施虐者的治療== ==參考文獻== 兒童福利與保護;黃碧芬著;民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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