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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之行為。雖然,此定義也適用於成年人,但現在,當不成熟的青少年(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作'''偏差行為'''。 另外,違反刑責法律的行為,當然也算是偏差行為其中之一 ,但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並不能混為一談。 對於青少年而言,也有不適用於成人的個人行為標準。例如,對於青少年有不能喝酒、抽煙、超過深夜十二點不宜在外,要服從監護人的正當監督等特別行為規範,當他們違反這些規範時,也被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在中華民國,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概念,在現行則規範於『'''兒童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所觸犯刑罰令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目錄 1 理論解釋觀點 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2.1 「偏差行為」形成原因 3 偏差行為模式 3.1 青少年的攻擊性 3.2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3.3 集體偏差行為 4 偏差行為青少年之心理及行為特徵 4.1 心理特徵 4.2 行為特徵 5 參考資料 == 理論解釋觀點 == 「在一般實證主義式的研究中,有關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分類大致可分為三類:行為困擾、心理(情緒)困擾以及學習困擾」(楊國樞,一九七八;Herbert;吳英璋,一九九七)不論是那一種類型,在一般的研究中,對於偏差行為的探討,往往會以生理、心理與社會的觀點與立場做為出發點來加以探討這個議題。 [圖像:理論觀點表.jpg] ==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偏差行為」形成原因''' 1.身體上的原因:青少年在此階段因為生理的快速發育,容易遇到營養、近視、牙病、自慰、初經與月經、體型之煩惱等等問題,所以很容易因為身體有體質上、結構上的缺陷,美與醜的分別而有所比較,因而造成困擾困擾。 2.精神上的原因:青少年在情緒發展有其積極面與消極面,二者應該平衡發展,但若消極面發展過度,則容易有害怕焦慮、憤怒、悲傷、憂鬱及孤獨等情緒,若在青少年時期抑鬱過度,為了要和強烈的抑鬱感做鬥爭,因而容易伴隨自殺、酗酒、吸毒、影響學習等,造成知識欠缺、學業成績低劣、性格內向、不擅交際等性格偏差。 3.家庭的原因:家庭是個體學習社會關係和社會能力最初的場所。而這些早期的學習對青少年本身更是影響深遠,由於身心的變化,在行為、態度、價值觀上也會有改變,例如家庭經濟、家庭型態、父母管教態度、同胞關係,家裡有人在精神上或身體上有問題等。 4.學校生活的原因:老師指導錯誤、同儕間相處不和睦等。 5.社會的原因:常被朋友排拒在外、被欺負,以及鄰人、異性(感情問題)的拒絕等。 以上所列的五項原因大多會重複發生,並個原因相互糾結一團。 一般而言,偏差問題大略可分為''非社會行為''(情緒的表達,例如:冷漠、自卑等)進而形成''反社會行為''(例如:偷竊、逃學、粗暴等等)所以當負面情緒越被強調,所引起的憤怒就越強烈,若處理不當,相對形成青少年的犯罪或偏差行為。例如,逃避性的加入不良團體,好隱藏本身的自卑感,藉此補強自已、強調自我,希望能肯定自己的能力。 ==偏差行為模式== '''青少年的攻擊性''' 青少年階段,是兒童至成年的中間階段,在心理學理論中,都認為青少年階段是兒童產生急劇心理變化的年齡。 對一個人成長而言,處於青少年階段的心理活動,顯得特別激烈、動盪,也更顯的其心理發展的特殊。而青少年的攻擊性及行動的衝動性是非常強的,這是的確是個不爭的事實。 對應攻擊衝動增強的行為模式,截至目前仍未確立。因為不知道會有什麼樣的手段對付什麼樣的對象,所以乍看之下,攻擊行為是很突然的,或有時看起來很異常,其實一點都不稀奇。 例如,青少年時期,雖然全身的攻擊本能很充沛,但找不到適當發洩的方法。因為身心開始發展,但情感和意志仍然相對地脆弱,所以一旦受到輕微刺激再加上自我意識的增強,就會以令人意想不到的激烈度發出攻擊,在現今的社會,這並不是什麼不可以思議的事。 加入不良幫派、飆車族、抗議活動團體或參加遊行等行為都較易獲得其他人認同及關注進而有發動攻擊性的機會,這種方式更是在無意中吸引了更多的青少年。 就算其行為和學校或社會所承認、同意的相去甚遠,或在現實對自己不利的事情,都會將自己的攻擊性的衝動正當化,而同伴的存在就成了強而有力的一種吸引力。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以發散攻擊的型態,和反社會組織同一化。 例如:飆車族、黑社會、叛逆一族等,其共同點就是用一些正義頭銜把青少年的攻擊性正當化,並加以承認之。 還有玩樂型的偏差行為,這類的青少年們以輕鬆的心情從事放火、說謊、偷竊等行為,認為自己逃的快,不被逮到,證明自己很精明,能置身事外,為了不讓同儕認為他懦弱膽小等;然而,這些攻擊強度還不如那些會壓抑,但控制能力卻有明顯脆弱的人,但像這樣只能用這些玩樂去散發攻擊性的情況也不能因為症狀算輕微就忽略。 另外一種是無特定對象的攻擊行為,當事人有時候會突然發現自己就是自己的對象,而「想要他死」及「想殺了他」的念頭朝向自己時,就會導致自殺,這也是算是一種慢性自殺的自戕性行為;另外其「低自我意念或概念」及「不關心自己」等貶低自我的觀念形成,也容易導致自殺。此外,濫用鎮定劑、興奮劑、迷幻藥也都是被認為是因為相同的心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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