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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之行為。雖然,此定義也適用於成年人,但現在,當不成熟的青少年(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作'''偏差行為'''。 另外,違反刑責法律的行為,當然也算是偏差行為其中之一 ,但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並不能混為一談。 對於青少年而言,也有不適用於成人的個人行為標準。例如,對於青少年有不能喝酒、抽煙、超過深夜十二點不宜在外,要服從監護人的正當監督等特別行為規範,當他們違反這些規範時,也被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在中華民國,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概念,在現行則規範於『'''兒童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所觸犯刑罰令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目錄 1 理論解釋觀點 2 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2.1 「自卑感」的原因 2.2 青少年攻擊性模式 2.3 青少年的攻擊性 3 集體偏差行為的心理結構 3.1 青春期的行為特徵 3.2 集體偏差行為 4 偏差行為青少年之心理及行為特徵 4.1 心理特徵 4.2 行為特徵 5 參考資料 == 理論解釋觀點 == 「在一般實證主義式的研究中,有關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分類大致可分為三類:行為困擾、心理(情緒)困擾以及學習困擾」(楊國樞,一九七八;Herbert;吳英璋,一九九七)不論是那一種類型,在一般的研究中,對於偏差行為的探討,往往會以生理、心理與社會的觀點與立場做為出發點來加以探討這個議題。 [[圖像:理論觀點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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