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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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Ray E.Helfer M.D Ruth S.Kempe MD. ,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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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
診斷
身體虐待
- 衛生局調查將身體虐待定義為:「身體暴行」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傷、火傷等。危及生命的身體暴力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等。
- 兒童身體的虐待是指養育者所施加對兒童產生傷害行為,必須符合(1)非偶發性的(非單純發生)(2)反覆的、持續的。
- 身體虐待最可能導致死亡或終身傷殘,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此事件可能帶來的後果,對於傷害不嚴重的身體虐待也要多加防範,以確保日後不會有更嚴重之虐待情形出現。
- (1)超過三次以上因外傷而就醫的紀錄
(2)病例不一致 (3)病例和身體檢查不符 (4)延誤就醫 (5)一歲以下任何的骨折以及頭部外傷 符合一至四項的兩項,或者單獨第五項成立,就應該更仔細的兒虐篩檢
心理虐待
心理虐待也可稱為情緒虐待。 如ISCCA的定義,情緒虐待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虐待,而是只因養育者的行為及言語造成了兒童不安、威脅感、憂慮、無表情、攻擊性、壞習慣等症狀,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不包含身體暴行所造成的虐待、放棄、拒絕養育之虐待、性虐待(2)確定與兒童行為與養育者行為有關聯的虐待。
性虐待
衛生局調查將性虐待的定義為;「性暴力」養育者所施加的近親相姦,或是養育者所加予之性暴力等(施加性暴力或玩弄其性器官)。
干預與處置
預防
參考資料
- 齋藤學,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2000,兒童虐待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
- Cheryl L. Karp & Traci L. Butler著,王文秀、謝淑敏、李沁芬、陳瑩珊、彭一芳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2009,性侵害兒童的處遇策略:從受害者轉換成倖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