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少年輔導實務工作——以彰化縣少年輔育院為例
前言
「青少年時期」乃人類之一大轉變期,更是關鍵時期,許多行為在此時期不斷產生及發展。從十二歲開始至二十歲左右的青少年,因為生理及心理急速發展變化,青少年的內心更是有許多不安、徬徨及衝突。這時期的青少年,接觸到社會上各式各樣的活動和同儕好友,為他們的生活,帶來各式各樣不同的刺激。而「同儕」的影響力在此時期遠過於父母的一再叮嚀,同儕間的互相學習模仿,成為青少年快速跟上社會的一大因素,而在這個紛亂的社會當中,青少年若無接受有效的模仿,一味的走向偏差路線,日後的矯正,更加困難。因此「社會」、「家庭」、「學校同儕」,成為青少年階段,最易影響其行為的因素。而父母的管教方式,也是讓青少年認清自我的一大部分。
看你們現在寫的,比較像是在寫「青少年犯罪」而非「青少年之集體犯罪」。 如果只是針對一般的「青少年犯罪」來說,訪問的題目算是還不錯。 要將重點集中在「集體犯罪」上。
青少年犯罪之特性
少年之身心有別於成人犯罪,型態亦不相同,其特性如下:(楊士隆,民85,pp200-220)
- 相對性
犯罪行為之界定是相對的,不同時空、文化背景、對象皆有可能呈現不同之意涵與評價基準。
Ex:同性戀在過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不見容於過去的社會觀念,然而現今的我們已經認同「同性戀者」的存在,並不將它認定為一種偏差的行為。
- 過渡性
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產生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往往具有過渡性,在進入成年階段即獲得解決。
Ex:有很多學生在國小的時候,因為各種因素,如:功課沒寫,有罪惡感,而有逃學的情形發生,但在學生上了國中之後,他們的這種行為也會隨之而減少,甚至消失。
- 連鎖性
犯罪行為有時會轉化成新的犯罪行為之誘因,導致連鎖反應或惡性循環。
Ex:逃家後沒錢用便行竊。
- 早發性
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發生很可能在兒童時期便埋下禍根。
Ex:1998/10/13新竹13名青少年涉嫌集體殺人棄屍,手段殘暴,凶嫌卻絲毫沒有悔意。正是因為竹東領導者的那一個少年自小以來就一直看到母親遭到父親的毆打,並且在父親所教導的一種女子為輕的觀念下,他認為女人都是低賤的,所以在他領導一群朋友一起犯下這起集體凌虐少女致死的案件後,他一點悔改的心意都沒有,反而認為沒什麼。
- 多重性
青少年犯罪行為易伴隨其他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發生。
Ex:去年時分嚴重的青少年飆車事件,往往伴隨砍傷人或打群架等的案件被媒體所報導。
- 集體性
青少年行動常會與團體相依,追求團體認同或表現,以致集體犯罪型式產生。
Ex:觀看目前新聞對於青少年犯罪之報導,大多是以集體方式做案,另外,我們也可以由近來青少年飆車情況日益嚴重的情形,看出青少年集體行動日漸增加之趨勢。
青少年犯罪相關法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即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此法適用於國內之少年保護法及少年刑事案件處理。觸犯此法之少年,則由少年法院審理。
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行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少年保護事件
- 少年刑事案件
-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