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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少年輔導實務工作——以彰化縣少年輔育院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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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青少年時期」乃人類之一大轉變期,更是關鍵時期,許多行為在此時期不斷產生及發展。從十二歲開始至二十歲左右的青少年,因為生理及心理急速發展變化,青少年的內心更是有許多不安、徬徨及衝突。這時期的青少年,接觸到社會上各式各樣的活動和同儕好友,為他們的生活,帶來各式各樣不同的刺激。而「同儕」的影響力在此時期遠過於父母的一再叮嚀,同儕間的互相學習模仿,成為青少年快速跟上社會的一大因素,而在這個紛亂的社會當中,青少年若無接受有效的模仿,一味的走向偏差路線,日後的矯正,更加困難。因此「社會」、「家庭」、「學校同儕」,成為青少年階段,最易影響其行為的因素。而父母的管教方式,也是讓青少年認清自我的一大部分。 看你們現在寫的,比較像是在寫「青少年犯罪」而非「青少年之集體犯罪」。 如果只是針對一般的「青少年犯罪」來說,訪問的題目算是還不錯。 要將重點集中在「集體犯罪」上。 ==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可能因素== 青少年犯罪的形成的原因十分複雜、牽涉很廣,往往是結合來自各方面的不利影響因素而後所造成的。人類的人格與行為是一連串個人與環境交互影響的過程,是一種動態的組織而非靜態、獨立或個別的因素所造成的,是錯綜複雜且相互關連的因素所長期共同影響的結果。 一、青少年犯罪之個人因素 *(一)遺傳問題 義大利精神醫學家龍布羅梭(Lombroso.C )從人類之觀點研究犯罪人的生理特徵,將之分為:天生的犯人,是真正的犯人,是天生注定會犯罪的人,也會遺傳給後代。另有學者論述先天負因,如父母的酒精中毒、精神病等與青少年犯罪之相關性,強調遺傳與犯罪之密切關係。 *(二)生理障礙(指有關內分泌腺異常影響青少年犯罪) 一九三八年波曼( Borman.L )研究成年犯發現,成人犯罪組有內分泌障礙或缺陷者,係成人非犯罪組的二至三倍,後來波氏亦作青少年犯之比較研究獲得相同的結果。一般學者也認為內分泌影響個人的情感與行為至鉅。 *(三)氣質問題 史納德(Schneider.F)依據臨床經驗,將精神病氣質分為十大類型: 1.意志薄弱性。2.無情性3.發揚性。4.缺乏自信性。5.抑鬱性。6.狂信性。7.顯示性。8.爆發性。9.無力性。10.情緒易發性。日本學者通口幸吉曾依此十大氣質類型在少年研究犯罪少年的氣質時,發現在犯罪少年中,屬於意志薄弱氣質佔40%、發揚性氣質者佔25%、無情性氣質佔22% 。由此可知,缺乏意志的持續力或行為的控制力者最容易犯罪,也證實氣質與青少年犯罪有密切關係。 *(四)性染色體異常(xyy性染色體異常現象) 英國傑克布( Jacobs.P )發現xyy性染色體因分泌過多之男性荷爾蒙所致,較易有暴力性行為。傑克布曾於一九六五年在監獄醫院檢查一九七個心理異常的男性犯人,發現其中七個是屬於性染色體異常者,且此七人均是暴力性犯罪。又據麻蘭 (Moran)之研究發現xyy性染色體異常者,在犯人當中之比率是一般正常人口之兩倍,亦即染色體異常者陷入犯罪之可能性較高。 *(五)人格特徵問題 個人特質乃個人在其獨有的遺傳和環境條件下形成者。格力克(Giueck.S,Giueck.E.T1950 ) 曾比較研究各五百名青少年與非青少年犯之人格特質,結果發現犯罪青少年的感情容易改變、衝動性較大、缺乏自我的控制力,又趨於外向好動,對一般人常抱著敵對、攻擊、拒絕的態度、疑心重,又有埋怨與不滿心理、對權威具有強烈的反抗性、不服從指揮或遵守命令。 彼特森(Peterson.Q.C1959 )也發現青少年犯具有更高度的自卑感、情緒困擾與神經質的衝動。因此,對青少年應定期實施人格測驗,若發現有些人格特質時,必須予以輔導。 ==家庭對青少年發展的影響== 家庭的目的,主要是在養育兒女和滿足人類的需求。是人格氣成與發展的中心,家庭常負有教育兒童與青少年及傳遞文化的責任。家庭之所以成為個人社會化最重要的單位,是因為個人長時期生活在家庭之內,家庭成員間的親密互動關係是其他團體無法取代的。 工商業發展後,大多數的人都往都市集中就業,人口密度高,但都市的公共設施不足;生活空間狹隘;交通混亂與空氣汙染;人際疏離;都市犯罪增加;教育與工作機會競爭;社區意識無法建立。直接或間接造成了都市地區的青少年犯罪率增加。 社會經濟發展後,傳統的大家庭形式逐漸減少,取而代之的則是以為夫妻為主體和其子女所組成的核心家庭。家庭結構改變後,老人在家中的地位降低,逐漸成為家庭的負擔,家庭因此缺乏較權威的人物,青少年與兒童也較乏人照顧。 生育率下降、離婚率增高,造成兒童與青少年在家庭中的重要性增高,過度溺愛的情況時常發生。而在大多數人的生活文準提高、家庭漸漸富裕,兒童與青少年的生活品質也比以前更為舒適,讓許多青少年有更多跟外界接觸的機會,吸收了不同的知識,但也讓青少年養成了不負責任的性格。 父母的教養方式,也會形成青少年不一樣的人格特質。 *馬寇比與馬丁將父母的教養方式分為四個基本類型: (一)權威教養型 (二)獨斷教養型 (三)寬容溺愛教養型 (四)寬容冷漠教養型 ==同儕、學校與社會對青少年發展的影響== ==青少年犯罪之特性== 少年之身心有別於成人犯罪,型態亦不相同,其特性如下: *相對性 犯罪行為之界定是相對的,不同時空、文化背景、對象皆有可能呈現不同之意涵與評價基準。 Ex:同性戀在過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不見容於過去的社會觀念,然而現今的我們已經認同「同性戀者」的存在,並不將它認定為一種偏差的行為。 *過渡性 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產生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往往具有過渡性,在進入成年階段即獲得解決。 Ex:有很多學生在國小的時候,因為各種因素,如:功課沒寫,有罪惡感,而有逃學的情形發生,但在學生上了國中之後,他們的這種行為也會隨之而減少,甚至消失。 *連鎖性 犯罪行為有時會轉化成新的犯罪行為之誘因,導致連鎖反應或惡性循環。 Ex:逃家後沒錢用便行竊。 *早發性 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發生很可能在兒童時期便埋下禍根。 Ex:1998/10/13新竹13名青少年涉嫌集體殺人棄屍,手段殘暴,凶嫌卻絲毫沒有悔意。正是因為竹東領導者的那一個少年自小以來就一直看到母親遭到父親的毆打,並且在父親所教導的一種女子為輕的觀念下,他認為女人都是低賤的,所以在他領導一群朋友一起犯下這起集體凌虐少女致死的案件後,他一點悔改的心意都沒有,反而認為沒什麼。 *多重性 青少年犯罪行為易伴隨其他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發生。 Ex:去年時分嚴重的青少年飆車事件,往往伴隨砍傷人或打群架等的案件被媒體所報導。 *集體性 青少年行動常會與團體相依,追求團體認同或表現,以致集體犯罪型式產生。 Ex:觀看目前新聞對於青少年犯罪之報導,大多是以集體方式做案,另外,我們也可以由近來青少年飆車情況日益嚴重的情形,看出青少年集體行動日漸增加之趨勢。 ==青少年犯罪相關法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即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此法適用於國內之少年保護法及少年刑事案件處理。觸犯此法之少年,則由少年法院審理。 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行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刑事案件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青少年犯罪問題防治== ---- ==訪談內容== 一、訪問時間:96年5月19日;14:00~15:00。 二、訪問地點:受訪者家。 三、受訪者:黃淑珠。 四、工作職稱:彰化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導師。 五、工作經歷:民國71年~民國96年(共25年)。 六、畢業學校:東海大學社會系;彰師大輔導研究所(學分班)。 原本是從事飯店業務的工作,後來漸漸發現此行業與自己原本所學的專業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決定重新投入社會工作,至少年輔育院擔任青少年偏差行為矯治講師之工作,才真正感受此行業能貢獻其所學,有專業性的;民國78年前,很少人會考公務員,直到經濟起飛時期,公務機關大伏度調整薪資,也因家庭因素及此工作性質,能使受訪者本身在事業及家庭方面兼顧,於是決心留在少年輔育院持續貢獻其社工專業,為需要幫助的青少年服務。 民國71年~民國96年,共有25年的經驗,最常遇到的青少年犯罪事件,以「暴力犯罪事件」居多,其次以「偷竊」情形最為普遍。70年代之青少年以17~18歲為其最低犯罪年紀,而80年代,經濟起飛,以16~17歲居多,直到目前,犯罪年齡層下降至15~16歲的青少年,可發現其犯罪年齡逐年下降中。近幾年來有個特別現象,女性犯罪人數比例逐年增加,而男性則有減緩的趨勢。 當接到一件個案時, 第一步驟:積極了解個案之基本資料及家庭背景。 第二步驟:依照多年處理個案之經驗,找出此個案犯罪重點及擬定初步大綱。 第三步驟:利用2~3個月的時間,與個案建立信任且良好之互動關係。 一期的感化教育為三年,但要視其個案情況再決定是否提早出院。 少年法庭→保護管束→機構式處遇→感化教育。這是大概的處理程序。 在與個案進行訪談前,必須事前擬定此次訪談之計畫目標,且在訪談過程中,示出其對個案之信任與善意,並不斷引導個案走向目標,大多數的個案屬於弱勢家庭,透過專業諮詢讓個案願意接受其原生家庭,以同理心的方式,不斷地讓個案發自內心說出自己想說的話,每件個案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在訪談技術中,必須因人而異的去選擇使用的專業技術,目前對於理論過程的學習,需要不斷地吸收不同的案例,以便將來也能很快的處理個案。 談到關於青少年犯罪之再犯情形時,受訪者告訴我們,這樣的情形並不多,但還是會有此類情形,要視其年齡去裁判處罰方式,一般來說,並不會直接再送回輔育院,會經由法院判決後,決定再犯青少年之處遇。而出院後的青少年,通常不會很頻繁的連絡追蹤,但有些出院後的青少年,會以書信方式與該院院內導師聯繫,告知近況。為使青少年出院後不再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的出現,所以在出院前會進行最終輔導,青少年甚至會有自殺的情況出現,所以會特別針對個案進行輔導並啟發他們對事物之辯識能力,使其出院後,能以最快的速度與社會進行接觸,步上軌道。 院內的衝突天天都會發生,言語上的衝突已是見怪不怪,打架方面,有多人對單一,也有單打獨鬥的情形,經常發生,當衝突發生,院內會依循其獎懲條例針對這些青少年進行懲處,若情形過於嚴重,則會讓這些青少年獨處,院生較在意的是自己在院內的分數,當分數很低時,離出院日期也相對的遠,所以院內也會使用累進處遇之方式,讓他們提前出院。院內之居住環境良好,在出院時,院生必須繳交一部分在院內的教養費,但通常這些院生是處在低收入的環境中,所以通常無法繳交這些費用,政府每年皆會編列預算,教養其青少年。 院內會進行類似補校之課程,目的是為銜接青少年在入院前的學歷,而院內也會定期舉辦活動,院生必須出席每一次的 活動,活動內容包括親子座談,大多數家長會一同參與,但有些家長,完全不予理會,院內也曾舉辦宗教性方面的活動,使 院生在心靈上有所寄託。 每個青少年都有獨特性,有些青少年並不願意分享自己的情形,所以在這個部分,輔導員必須用盡各種方法,試圖了解青少年之內心世界。一個班級的院生大約有160人左右,所以每位導師跟院生之間的互動,大約一個月有至少一次的談話,爾偶會進行團體輔導,但會視其個案狀況評段訪談次數。當然,在工作的過程中,挫折及無力感是一定有的,只是雖然有無力感,還是要努力的去調整自己的心情,必竟,一個人要負責的人數有限,即使很想去達到什麼目標,但因能力也有限,只能盡力而為。從事輔導工作,是極需要愛心及耐心的,面對不一樣的個案,也要用不同的心情去面對和處理。 ==參考文獻== *http://www.ncue.edu.tw/~pracmag/article/No_3/3-3-1.html *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態特質與甄別量表編製之研究 http://www.coolfamily.com.tw/yang/paper03.htm 蔡德輝、楊士隆(民83)﹕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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