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案主"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行 1: 行 1: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經由法院的裁決或者是相關機構為了執行功能而主動進行調查,像是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或者是施暴者就比較傾向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此外也有人是在家人或者是在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而這種狀況也比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萬億,2012:332-333;周月清,1996)。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經由法院的裁決或者是相關機構為了執行功能而主動進行調查,像是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或者是施暴者就比較傾向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此外也有人是在家人或者是在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而這種狀況也比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萬億,2012:332-333;周月清,1996)。
1、你有按進度在進行作業,不錯,繼續加油!
 
2、請用自己的話寫一次。
 
 
  
 +
4 可以想想該寫什麼。他們的特性,應比會談原則來得重要吧!
 
== 非自願性案主類型 ==
 
== 非自願性案主類型 ==
 
如同上述所提到的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都是被迫或者是從第三者那感受到壓力而來接受專業人員協助的人,其中非自願性案主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法院裁決的,另一種是非由法院裁決的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
 
如同上述所提到的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都是被迫或者是從第三者那感受到壓力而來接受專業人員協助的人,其中非自願性案主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法院裁決的,另一種是非由法院裁決的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

於 2013年11月15日 (五) 11:42 的修訂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經由法院的裁決或者是相關機構為了執行功能而主動進行調查,像是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或者是施暴者就比較傾向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此外也有人是在家人或者是在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而這種狀況也比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萬億,2012:332-333;周月清,1996)。

4 可以想想該寫什麼。他們的特性,應比會談原則來得重要吧!

非自願性案主類型

如同上述所提到的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都是被迫或者是從第三者那感受到壓力而來接受專業人員協助的人,其中非自願性案主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法院裁決的,另一種是非由法院裁決的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

1.強制性案主(mandated client):因為受到法院、警察機關或者是依據其他具有保護性質權力機構的規定,而被迫來尋求協助的人,例如因為犯了罪而被法院裁定須要接受保護管束的青少年、因虐待兒童而被判定須要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父母以及在家庭中的施暴者,都是因法律的規定或是法庭的命令而依法強制其接受服務,所以也稱為強制性的案主(mandated client)。(林勝義,2002:87;謝秀芬,2002:158-159)

2.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並不是來自法院的判決,而是在家人、朋友或第三者的壓力下接受處遇或被轉介,或者是一些相關的社會福利單位及社會工作者認為其行為已經威脅或阻礙到他人的社會功能而主動介入,像是疏忽兒童的父母,而這些因某事件、情境而被迫得與專業人員接觸的人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勝義,2002:85;林萬億,2012:333)

產生的原因與途徑

自願性程度

非自願性案主的自願性程度可以根據案主是否為法院裁決以及案主本身的宿命觀(主張未來的某些事情是被決定的,沒有任何人有力量改變)分成以下四種不同層次:(劉瓊瑛,2010:407-408)

1.高度非自願性:個案受法院裁定要被迫接受服務或裁決,例如:監獄裡的受刑人,他們往往高度感受到自己失去自由,且認為這一切都是命中註定或者是倒楣所致。

2.無求助管道的非自願性:像是受法院保護管束的個案、子女被強制帶離身旁的施虐父母或者是迫使妻子離家的施虐男人,會高度覺得受到約束並且會認為這都是命運所致,低度感受到失去自由。

3.無法辨識的非自願性:他們並非法律強制裁示的個案,例如單親、繼親、低收入戶、家暴等家庭或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往往會有高度的宿命觀認為是自己的命該如此。

4.自願性求助個案:不是屬於法律裁示的個案,是一群主動、自願性來求助的個案,低度感受到自己失去自由及低度的宿命觀不輕易向命運低頭。如主動來尋求婚姻或家庭諮商、心理輔導、職業輔導的個案。

反彈理論

會談原則

社會工作者在與案主會談得過程中其態度在本質上應掌握以下幾個原則,在此特別針對非自願性案主來做論述:(謝秀芬,2006:21-28)

1.尊重原則:社會工作者在會談的過程當中要尊重案主個人的思想、感覺和行為,不做強迫性的語言動作,由於非自願性案主已經是被強制要來接受服務,所以在會談中要避免強制的行為,如此一來才能與案主建立起信賴的關係,並讓他們相信社會工作者是真心想幫助他的。例如:對案主的沉默或不願參與活動,不強迫其開口或參與。

2.個別化原則: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個別化是對不同性質的案主給予的認同與了解,因此對於非自願性案主的問題社會工作者不要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專業人員應重視案主的個別差異。

3.接納原則:接納並不是贊同案主的偏差態度與行為,而是接納案主個人或背後那些真實的事實。因此社會工作者要以案主的真實情況而非以自己的期望狀況來看待案主,對於非自願性案主的那些優缺點以及其抗拒和破壞性的態度與行動應予以接納,因為接納的氣氛可以解除案主的防禦。例如:在與案主的對話過程中,不去批判他的行為而是告知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或需要承擔的責任。

4.同理原則:對於被強制參加服務的案主,其所作的行為大都不是被社會許可的行為,社會工作者可以適當的運用不同層次的同理溝通技巧及反應來增加案主的信任,例如:使用傾聽的技巧,仔細地聽案主想要表達的內容,並適時地給予反應。

5.真誠原則:若社會工作者在會談的過程中表現出真心想幫助案主的態度,那麼案主也較有可能會打開心胸與工作者配合。例如:工作者在適當的時機也會利用自我坦露的技巧,與案主分享自己的故事。

6.保密原則:尊重案主的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原則,對於非自願性案主而言在安全的環境下,他們較能安心與社會工作者談話,所以社會工作者在第一次見面時,必須告知其會談內容是會加以保密的,以增加案主的安全感。

社會化策略

參考文獻

林萬億,201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第二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332-333)

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合著,2002。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初版。國立空中大學。(85-87)

謝秀芬,2002。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初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158-159)

朱鳳英、林惠芳、林幸君、孫明儀、張如杏、劉瓊瑛,2010。早期療育與社會工作,初版。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404-408)

謝秀芬,2006。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二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21-28)

周月清、朱鳳英、劉玉珊、蔡秀妹、黃淑文、黃鈴雅、許昭瑜,2009。協助拒絕接受服務之家庭進入早療體系-方案發展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