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案主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13年11月10日 (日) 03:57 由 SCU01116252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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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經由法院的傳令或者是機構為了執行功能而主動進行調查,像是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或者是施暴者就比較傾向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此外也有人是在家人或者是在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而這種狀況也比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萬億,2012;周月清,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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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性案主類型

如同上述所提到的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都是被迫或者是從第三者那感受到壓力而來接受專業人員協助的人,其中非自願性案主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法院裁決的,另一種是非由法院裁決的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

1.強制性案主(mandated client):因為受到法院、警察機關或者是依據其他具有保護性質權力機構的規定,而被迫來尋求協助的人,例如因為犯了罪而被法院裁定須要接受保護管束的青少年、因虐待兒童而被判定須要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父母以及在家庭中的施暴者,都是因法律的規定或是法庭的命令而依法強制其接受服務,所以也稱為強制性的案主(mandated client)。(林勝義,2002:87;謝秀芬,2002:158-159)

2.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並不是來自法院的判決,而是在家人、朋友或第三者的壓力下接受處遇或被轉介,或者是一些相關的社會福利單位及社會工作者認為其行為已經威脅或阻礙到他人的社會功能而主動介入,像是疏忽兒童的父母,而這些因某事件、情境而被迫得與專業人員接觸的人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勝義,2002:85;林萬億,2012:333)

產生的原因與途徑

自願性程度

非自願性案主的自願性程度可以根據案主是否為法院裁決以及案主本身的宿命觀(主張未來的某些事情是被決定的,沒有任何人有力量改變)分成以下四種不同層次:(劉瓊瑛,2010:407-408)

1.高度非自願性:個案受法院裁定要被迫接受服務或裁決,例如:監獄裡的受刑人,他們往往高度感受到自己失去自由,且認為這一切都是命中註定或者是倒楣所致。

2.無求助管道的非自願性:像是受法院保護管束的個案、子女被強制帶離身旁的施虐父母或者是迫使妻子離家的施虐男人,會高度覺得受到約束並且會認為這都是命運所致,低度感受到失去自由。

3.無法辨識的非自願性:他們並非法律強制裁示的個案,例如單親、繼親、低收入戶、家暴等家庭或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往往會有高度的宿命觀認為是自己的命該如此。

4.自願性求助個案:不是屬於法律裁示的個案,是一群主動、自願性來求助的個案,低度感受到自己失去自由及低度的宿命觀不輕易向命運低頭。如主動來尋求婚姻或家庭諮商、心理輔導、職業輔導的個案。

反彈理論

會談原則

社會化策略

參考文獻

林萬億,201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第二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332-333)

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合著,2002。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初版。國立空中大學。(85-87)

謝秀芬,2002。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初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158-159)

朱鳳英、林惠芳、林幸君、孫明儀、張如杏、劉瓊瑛,2010。早期療育與社會工作,初版。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404-408)

周月清、朱鳳英、劉玉珊、蔡秀妹、黃淑文、黃鈴雅、許昭瑜,2009。協助拒絕接受服務之家庭進入早療體系-方案發展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