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案主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13年10月20日 (日) 08:21 由 SCU01116252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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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由法院傳令或機構為執行功能而主動調查,如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
  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林萬億,2012)另外有些人是在家人或是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
  (nonvoluntary client)(周月清,民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