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案主"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SCU01116252 (對話 | 貢獻) |
SCU01116252 (對話 | 貢獻) |
||
行 1: | 行 1: | ||
+ | == 非自願性案主的定義 == | ||
於 2013年10月20日 (日) 08:26 的修訂
非自願性案主的定義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由法院傳令或機構為執行功能而主動調查,如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 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林萬億,2012)另外有些人是在家人或是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 (nonvoluntary client)(周月清,民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