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案主"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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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由法院傳令或機構為執行功能而主動調查,如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林萬億,2012)另外有些人是在家人或是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周月清,民85)。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由法院傳令或機構為執行功能而主動調查,如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林萬億,2012)另外有些人是在家人或是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周月清,民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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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願性案主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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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生的原因與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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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願性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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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彈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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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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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27日 (日) 14:01 的修訂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由法院傳令或機構為執行功能而主動調查,如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林萬億,2012)另外有些人是在家人或是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周月清,民85)。

非自願性案主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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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的原因與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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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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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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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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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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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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