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案主"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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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願性案主的定義 ==
  
  

於 2013年10月20日 (日) 08:26 的修訂


非自願性案主的定義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由法院傳令或機構為執行功能而主動調查,如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
  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林萬億,2012)另外有些人是在家人或是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
  (nonvoluntary client)(周月清,民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