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藥物濫用"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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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學者所做之在校青少年藥物濫用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結果[[http://www.nbcd.gov.tw/admin/uploads/20060525014642796853342/%A6b%AE%D5%ABC%A4%D6%A6~%C3%C4%AA%AB%C0%DD%A5%CE%ACy%A6%E6%AFf%BE%C7%BD%D5%ACd%AC%E3%A8s%B5%B2%AAG.pdf]]
 
歷年學者所做之在校青少年藥物濫用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結果[[http://www.nbcd.gov.tw/admin/uploads/20060525014642796853342/%A6b%AE%D5%ABC%A4%D6%A6~%C3%C4%AA%AB%C0%DD%A5%CE%ACy%A6%E6%AFf%BE%C7%BD%D5%ACd%AC%E3%A8s%B5%B2%AA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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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青少年用藥種類比例順位[[http://www.nbcd.gov.tw/admin/uploads/20060525014619734370555/%A5x%C6W%A6a%B0%CF%ABC%A4%D6%A6~%A5%CE%C3%C4%BA%D8%C3%FE%A4%F1%A8%D2%B6%B6%A6%EC.pdf]]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於 2007年5月23日 (三) 16:54 的修訂

定義不用開一個標題來寫,在首句寫就可以了。

請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
「藥物種類」可以分類介紹,可以多說一些作用機制、效用及外顯症狀。

不以正當醫療用途為目的,未經過醫師指示長期且大量使用特定藥物,產生成癮現象。 從前藥物因量少取得不易只限於宗教儀式或醫療用,現今科技的發達使許多會影響心智之藥物快速被提煉並製成藥品大量生產,助長藥物濫用之擴散,加上針筒等取得容易也加速藥品成癮性。藥物原是發揮止痛、控制疾病等正面效果,可藥物的濫用卻對社會產生嚴重負面影響。

青少年藥物濫用與現況

藥物濫用相關病理名詞

  • 依賴性(Dependence):凡因重複使用某種藥物,因而產生必須依賴此藥物的狀況稱為依賴性,對於藥物的依賴性又可分為
  1. 生理依賴性:受到重複使用某種藥物,產生的一種生理狀態,在終止藥物使用時出現的戒斷症狀。如:流淚、抽蓄、發抖等
  2. 心理依賴性:指為了得到快感而持續或週期性的使用藥物,藉以達到精神上的滿足狀態
  • 耐受性(Tolerance):指對於重複使用某種藥物後,使用者須不斷增加藥物使用的劑量,才能得到與初次使用相等效果的狀況而言。
  • 成癮(Addiction):指使用者對於藥物產生強迫性的持續用藥行為,以及對於個人及社會將造成傷害之行為者,但「成癮」在一九六四年以改用「依賴性」一辭代替。
  • 戒斷症狀(Withdrawal symptom):當濫用藥物者,形成對藥物的心理依賴性時,一但藥物終止或劑量減少時,所產生的焦躁、不安、以及強烈需要服用藥物之慾望等現象,戒斷症狀的產生,為藥物濫用者不能戒除的主要原因。(施志茂,89)

濫用藥物種類

目前為止,台灣吸毒人口有年齡層下降的現象發生,而新興毒品的產生,許多皆具有助興的功能,加上青少年喜歡求新、求變、追求剌激流行的特性,且科技的日新月異、網路四通八達,對於新興藥物的傳遞具有推波助瀾效應,因此青少年取得容易,使藥物氾濫的情況越顯嚴重,以下為常見的氾濫藥物(李志恆、民91﹞;(施志茂,89);(姚克明;94)

  • 中樞神經抑制劑
  1. 海洛英:海洛因一般為白色粉末狀態,俗稱白粉,使用初期感覺愉快安靜,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濫用越久,斷癮症狀越長。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上癮的人因身體對它有適應性,會不斷增加份量以得到相同的效果。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所以成癮後極難戒治。
  2. FM2:俗稱約會強暴藥丸,為歐州所流行的濫用藥物之一,具有快速安眠作用,為一般安眠藥的十倍,因此常被有心人士加以利用,摻混於果汁、酒類等飲料中迷昏特定人物之目的。服用後中毒症狀包含嗜睡、昏迷、語意模糊,高劑量會產生低血壓、呼吸困難、視覺障礙及深度昏迷如並用酒精類飲料,則會加強其毒性。台灣中學生濫用藥物的排行榜中,位居第三名。
  3. K他命:強姦藥品K他命,由於無色無味易與食物、飲料會合,服用後代謝迅速,與FM2的功效一樣,易成為性侵犯的工作,服用後的症狀具有暫時性記憶喪失的功能,常使被害者無法回憶加害人,濫用K他命的危害包括心搏加速、血壓上升、噁心、流淚、複視、視力模糊、影像扭曲、頭暈、暫時性失憶症、無法行走及急性精神病,若劑量過高可能造成呼吸困難或死亡
  • 中樞神經興奮劑
  1. 安非他命:服用後具有高度提神效果,能興奮情緒,疲勞感消失等,雖具有欣快、警覺及抑制食慾之作用,但重複使用會成癮,症狀包括多話但大多含糊不清呈現散漫的樣子、皮膚容易潮濕出和長痘子、持續性的感到口乾舌燥、頭痛、錯亂、高燒、血壓上升、大量出汗且汗液會有藥味、瞳孔呈現放大或者出血、食慾喪失體重快速減輕、作息嚴重的改變且容易緊張、失眠。大劑量使用會引起精神錯亂,思想障礙,類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多疑、幻聽、被害妄想等,長期使用導致器官性腦症候群。有高血壓及腦中風之危險。停用之脫癮症狀包括精神呆滯 、昏睡、易怒、煩躁不安、憂鬱,有自殺之傾向。安非他命類的藥物還有下列用途:治療抑鬱症!治療食慾不振和控制體重,發揮體能代替睡眠。(Gesina L.Lonrenecker,PH.d.,1995)
  1. MDMA「快樂丸」:外觀通常為白色藥片、紅色(白色)膠囊或粉末狀。人在服用後會有思緒不斷流轉、無法壓抑的快感、甚至產生與別人非常親近的感受、多話等行為表徵,若長期濫用者會產生食慾不振、牙關緊閉、噁心、肌肉痛、運動失調、心悸、疲倦及失眠等症狀。引起之毒性包含血管疾病、高血壓、心律不整更可能併發肌肉損傷、凝血障礙及急性腎衰竭而導致死亡。社會上俗稱忘我、亞當、狂喜、快樂丸、搖頭丸。
  • 中樞神經迷幻劑
  1. 大麻:具有會影響精神作用的大麻膠使用初有欣快感,劑量增加會引起夢幻意識狀態、陶醉感、懶散、意識混亂、無方向感、時空扭 曲、動作協調差、記憶、思考、注意力、判斷力下降等,在生理上會造成頻脈、發汗、眼結膜紅腫、步履不穩、眼球震盪等影響。較強之 Hashish製劑常有幻覺及精神病反應。精神分裂症病人如吸食大麻則會使精神病症狀加劇。大麻被認為是海洛因、古柯鹼等強烈藥物中毒者的入門藥物,常與酒精合併濫用。
  2. LSD:使用後三十至九十分鐘內會發生效果,瞳孔放大,體溫、心跳及血壓上升,使用者會有震顫、欣快感、判斷力混淆、脫離現實、錯覺及幻覺等感受,嚴重者會有焦慮、恐慌、精神分裂、自殘及自殺等暴行。施用過量,會導致腦部及周邊循環血管攣縮、身體抽搐、昏迷、甚至死亡。

濫用藥物分級

毒品: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之麻醉藥於其製品及會影響精神之物質與其製品。

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管制藥品指具成癮性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及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之必要之藥品。

毒品予管制藥品之區分:可用於醫學及科學上之合法藥品為管制藥品,否則即為毒品。兩者級別品項均分為四級,除第四級管制藥品RU486、clobenzorex未列入毒品,PMMA為二級管制品三級毒品外其餘皆相同。

  • 第一級

禁止醫療使用,因其為高成癮性麻醉藥品,例: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但cocaine、opium、morphine除外。

  • 第二級

禁止醫療使用之影響精神藥品,極其成癮性較第一級為低之麻醉藥品,例:罌粟、古柯鹼、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LSD(搖腳丸、一粒沙),但大麻除外。

  • 第三級

可於醫療上使用,成癮性較第二級為低之麻醉藥品,或是於醫療使用但於國內有濫用情形之影響精神藥品,例:FM2、小白板、K他命。

  • 第四級

其濫用性較第三級為低之影響精神藥品,或是有管制必要的前驅化學物質,例:蝴蝶片、安定、一粒眠。

藥物濫用之特性

新興毒品的種類以及氾濫程度具有哪些特性,容易與青少年藥物濫用相結合,也就是為何這些新興毒品會特別吸引這些青少年,必有一些特性或性質,與青少年的生活背景有關。根據個人研究發現,這些新興毒品具有「群聚性」、「公開性」、「流通性」與「便宜性」等特性,致使青少年容易染上成癮。(黃徵男,民90)

  • 群聚性:

從警方所破獲的新興毒品犯罪地點,絕大部分都是在Pub、KTV、酒吧、舞廳以及網咖等青少年易於聚集狂歡、消費的場所。尤其在舞廳等特種行業,在電子音樂的背景下,服用新興毒品助興,狂歡跳舞,「搖頭」、「搖腳」等行為,更是比比皆是。因此,每週週休二日或假日前夕,幾乎成為這些青少年濫用毒品的天堂。

  • 公開性:

所謂公開性是相較於傳統毒品的「隱密性」。傳統毒品在使用時,雖然也有群聚性,但絕對是私密性,如在私人寓所、偏僻公園草叢或是廁所等。然而新興毒品的濫用場所,卻是在許多公開的公眾場合,當警察臨檢、取締時,都是數十甚至數百位搖頭族青少年,集體帶回警分局或派出所進行驗尿工作。

  • 流通性:

所謂的流通性即是流通快速、取得容易。由於科技的發達,電腦、網路的發展日新月異,使得有心人利用網路資源,將新興毒品的販售或是交易場所,直接在網路上進行,或是告知在何處進行,毒品的交易甚為便利。造成警察取締不易。經常在特種場所取締者均是施用的下游毒犯,但是上游製造、運輸及販售者,仍不易追蹤、查獲。

  • 便宜性:

傳統毒品交易價格經常昂貴,且若是司法機關查緝嚴格,這些毒品交易價格更是昂貴,並非一般青少年的經濟能力可以負擔。相較於傳統毒品,這些新興毒品的價格就低許多,一顆三百至八百不等,與海洛因動輒上千元相比,較符合青少年的經濟能力。況且許多新興毒品在國內即可製造、生產,因此不需走私,風險相對減少許多,相對毒品價格便宜。

青少年藥物濫用與成因

藥物濫用的基礎理論

濫用藥物的成因,目前尚未有明確的定論,但一般認為藥物濫用絕非單一因素所產生,而是由多種不同的因素造成,整體而言,強調個體、藥物、環境的交互作用(唐心如,82)一般學者大多使用犯罪學、心理學及社會學的觀點來研究藥物濫用的成因,大致上可分為社會因素、家庭因素、心理因素三個層面來探討,以下為幾個相關的理論(施志茂,89)

(一)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就如同同儕團體學習理論,認為青少年對於偶像的學習(父母、同儕、媒體等)或對於印象行為的學習,常會造成即使青少年傾向於排次用藥,仍然接觸藥物,藉此得到同儕之間的認同以及滿足好奇心的驅使,在藥物使之得到心理上的快感時,則用藥行為開始形成。社會學習理論也認為,當個人在社會環境適應不良或龐大的壓力之下,為尋求快速的方法發洩,將使用藥物視為減輕壓力的習得方式,也將造成藥物的濫用。

(二)偏差行為理論

此理論認為,行為的發生是否符合社會的期許,為相當重要的關鍵,當行為無法達到直接目標時,極可能會產生偏差行為,藥物濫用的行為即為偏差行為的一種表現方式,此偏差行為可使用藥者產生降低壓力、焦慮及產生歸屬感,Jessor研究濫用藥物的青少年,發現藥物的使用對他們而言有其功能,甚至是達到個人目標的工具(如藉由使用藥物引起家人或他人的注意)。

(三)社會心理人格發展理論

E.H.Erikson認為,每個人的成長皆可分為八個社會心理發展階段,當某一階段的發展未能達到目標時,將影響下一階段的發展,因此隨著年齡的增長,青少年開始面臨家庭、學校、社會的期許,以及個人的自我認同時,若無法健全的發展,則可能為藥物濫用的成因之ㄧ,學者研究指出,藥物濫用的人格特質包括:

  1. 自我脆弱,經常感到無助、無力
  2. 態度較為悲觀、有自卑、缺陷感
  3. 對慾望、衝動的滿足不能延遲、一但延遲容易產生焦慮
  4. 在面對挫折時,產生退化的補償行為
  5. 情緒相當不穩定、以至於有不計後果的衝動行為

(四)家庭動力理論

Hirschi認為家庭對兒童與青少年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若受到父母的關愛,則行為較能符合社會的規範,反之,則可能造成個人不健全的發展,導致偏差行為的產生。Wilson則以家庭功能的角度來解釋青少年濫用藥物的行為,當家庭無法提供下列資源時,青少年選擇逃避的方式因應,則容易產生濫用藥物的行

  1. 個人的適應是經由家庭功能的力量,減少壓力所帶來的情緒困擾
  2. 壓力和緊張,是青少年表現對家庭需求的一種形式,家庭必需適時的給予相當程度的支持
  3. 家庭是保護成為不受壓力影響的最好資源,而社區資源能協助家庭對抗壓力

濫用藥物的相關因素

(一)個人方面

  • 生理因素:身體不健康,因病痛使用藥物,所以導致成癮,如失眠或治療痛楚時因醫療需要,長期使用藥物而成癮。
  • 心理因素:
  1. 心理調適困難:有些自我不認同的的青少沒辦法從生活中獲得滿足、信心與認同時,遇到事情多悲觀、消極、漠視或經常性的自我攻擊,滿懷怨恨的心理,卻無法有效宣洩;在面臨那些挫折、壓力或空虛時,為避免緊張、焦慮、憂鬱等的不適感,習慣以藥物麻醉自我,藉以宣洩內心的痛苦或逃避現實責任,視藥物為解決內在問題(憂鬱、壓力、挫折、無價值感)和外在問題(家庭不睦、成績不好、或者家庭暴力)的救星。
  2. 好奇心驅使:青少年期是要進入成人的準備期,對週遭的環境敏感度相當高,好奇心強,想像力豐富。
  3. 缺乏衝動控制力:人格較不成熟,好逸惡勞,凡事著立即的滿足,無法忍耐及考慮後果,藥物毒品所得到的快感可以增加衝行為和立即報酬的行為,行事衝動的青少年只要嘗試過藥物就有上癮性的危險!
  4. 缺乏獨立自主能力:依賴心強,容易附和、盲從,受人操縱擺弄。也就是青少年的盲目從眾行為。
  5. 缺乏人際信任感:青少年處於威脅性高或得不到成就感的社會環境中,為獲得同儕團體的接納以克服自身的自卑感。
  6. 物質認知不足:剛開始接觸毒品藥物的濫用者,大都是無知青少年,對於毒品藥物可能對自己及心理所造成之危害,渾然不知或不當一回事。

(二) 家庭方面

  1. 父母有物質濫用習性─子女易受情緒或行為上的影響。
  2. 家庭互動不良:青少年期是渴望自主、追求獨立的反抗期。當父母管教態度是欠缺親情、放任或過於權威、專制且有對立意識,都會直接破壞和諧關係,引發摩擦、衝突,使青少年因而感到壓迫、疏離進而容易接近藥物。此外,父母僅重視子女學業成績,忽略生活教育、品德教育,也會讓孩子容易接近藥物的。

(三) 學校方面

現今教育風氣為文憑掛帥,在升學競爭激烈下,課業上不適應的學生,以吸食違禁藥物尋求逃避和解脫,或者是青少年在校重視同儕間的看法,在尋求同儕的認同過程,容易因畏懼同儕惡勢力,或因好奇受不了誘惑,而在明知或無知之下濫用違禁藥物。

(四) 社會文化方面

在社會因素方面,包括人與社會團體的互動及社會結構、文化對人的影響。

  1. 同輩團體的互動也就是指同儕團體的影響。
  2. 社會結構與文化因素,例如社會風潮。

(五) 綜合各學者提出藥物濫用之因素

(以Climent、Zarek、Newcomb三位學者為例)

  • Climent所摘要的青少年使用毒品的危險因素:
  1. 個人方面:有精神疾病、行為有偏差、尋找刺激、較早開始喝酒、自尊心較低
  2. 家庭方面:與父母的關係不良
  3. 學校方面:在校成績低於平均水準
  4. 社會文化方面:缺乏宗教信仰、認同同儕使用毒品、認同成人使用毒品
  • Zarek所整理的青少年使用毒品的危險因素:
  1. 個人方面:早期的反社會行為、對毒品使用有喜愛的傾向、較早開始使用其他毒品 
  2. 家庭方面:家庭管理問題
  3. 學校方面:學校的學習成就低、不專心學習
  4. 社會文化方面:不專心學習、有朋友使用毒品
  • Newcomb的報告將青少年使用毒品的危險因素整理為:
  1. 個人方面:缺乏自尊心;對脫軌行為可接受的態度;出軌行為、缺乏法律概念;有尋求刺激的情緒;生活壓力、焦慮、憂鬱
  2. 家庭方面:破碎的家庭
  3. 學校方面:在校成績不好
  4. 社會文化方面:同儕有示範使用、供應、鼓勵使用等情形;社經狀態較差;成人示範使用;缺乏宗教信仰

青少年藥物濫用與危害

  • 大麻類:慢性肺部阻塞性疾病,致癌率較香煙為高、免疫力降低、男性精子減少、男性女乳症、胎兒畸形、無動機症候群。
  • 強力膠及有機溶劑:急性期常會心律不整而死亡,長期會有癡呆性腦病變、小腦退化、四肢麻痺、無力、視神經萎縮、腎小管傷害及酸中毒、慢性腎炎及腎結石、精子異常、肺功能異常、心肌無力及病變。
  • 安非他命、快樂丸及快克:

一般作用:流汗、心悸、高血壓、噪動、意識混亂、幻覺、幻聽。
心臟血管性:心律不整、血管炎、心肌梗塞。
中樞腦神經:中風、急性精神病發作、昏迷、抽搐、幻覺(尤其在快樂丸)。
肺部:肺部纖維化。
腎:肌肉溶解產生急性腎衰竭及慢性尿毒症。
慢性精神病。

  • 速賜康、海洛因(4號)、嗎啡:

中樞腦神經:血管瘤、中風、昏迷、抽搐。
肺:肺水腫、缺氧,急性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肺血管栓塞。
骨骼:骨髓炎、敗血性關節炎。
心臟血管:心內膜炎、心律不整、感染性血管瘤。
腎臟:慢性腎炎、尿毒症。
感染肝炎及愛滋病。

藥物濫用與治療方法

藥物濫用是現在世界各國所要重視的社會問題,各國主要採取三大藥癮戒治模式:1.戒絕2.維持治療3.戒毒村,並從生理解毒、心理復健、追蹤輔導三方面著手,以達到成癮者能早日脫離毒品的控制,回到社會並發揮其社會功能的主要目標。

各國的治療模式

以將該國對藥物濫用者視為「病人」及「犯人」分類。

  • 對藥物濫用者視為「病人」
  1. 美國:第一步驟是減少社會傷害的藥物治療,不過真正的治療還是著重於心理復健,以達到能去除藥癮的需求及促進心理健康。美國最早以戒毒村模式幫助成癮者,進行社會化的過程,戒毒者每天長時間的工作從低階的工作做起,慢慢晉升。工作人員由戒毒成功者擔任。1972成立治療中心,以「解毒」及「復健」並重。解毒:中心設有醫療團隊讓戒毒者感覺舒適。復健:讓戒毒者重回社會,因而培養生活技能。
  2. 瑞士:患者被鼓勵去接受治療。政府支持私人的治療計畫,並同意合法給予海洛因,以防止因藥物濫用而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
  3. 西班牙:在戒毒時,可擁有免費的治療,而治療以完全戒絕及減少傷害兩種目標的模式為主,「減少社會傷害」更是西班牙的重要戒毒成效指標之一。
  4. 義大利:根據個人需求不同給予不同的戒毒計畫:"santa maria"協助雖成癮但可以維持部分社會功能者,計畫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對患者生理狀況給予評估,第二階段主要方法包括心理治療(自我認知、肯定自我存在價值)、團體治療、社會生活規劃及適應(計劃將來的生活、允許週末回家與家人團聚),第三階段以非住村方式,減少諮商頻率;"koine"適用於國中、高中因藥物濫用輟學的青少年,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與家長共同參與,建立學生戒癮的自我動積及自我知識,學習上課技巧,準備重回學校,第二階段教導學生學習課程並訓練社會技巧,第三階段減少指導次數,最終目標學生重回上課。
  • 對藥物濫用者視為「犯人」
  1. 瑞典:1965~1967年實施「麻醉藥品自由處方計畫」中,藥物濫用者被視為病人,但實施效果不佳。自1980年初期至今,認為吸毒者有罪,並制定法規規範。
  2. 英國:吸毒者被視為犯人,在監獄中毒癮犯人接受藥物檢驗並被提供多種治療計畫,包括保密的諮商。
  3. 法國:吸毒者被視為犯人,法律的制定主要為1.抑制毒品的使用2.抑制毒品的運輸。
  4. 新加坡:給吸毒者嚴厲的處法,對藥物成癮者採完全戒絕的冷火雞方式,就是不使用任何藥物,藉著讓其體會戒斷症狀的痛苦以減少使用藥物的情形。解毒期後設有教育、體能訓練、職業訓練期。
  5. 日本:整合型的戒癮模式,除了政府的之外,更有社區的參與何大量的民間志工投入,提供輔導、藥物濫用教育、更生資訊等節祝藥物濫用者停止用藥,重反社會。
  6. 中國大陸:由公安機關加以管理處罰,並施予強制戒除。戒除後再吸毒者,則進行勞改及強制戒除。香港:將吸毒者視為病人,有強制戒毒治療計畫、自願住院治療計畫、類鴉片濫用者之門診治療計畫與整體康復計畫、宗教治療計畫。香港的治療具有多元性,香港於1997回歸大陸,其政策是否將會更改,仍有待觀察。

總結:歐洲各國等西方國家大多將吸毒者視為病人,而亞洲的國家卻將吸毒者視為犯人。將吸毒者視為病人可能將是未來往後的趨勢,在幫助成癮者方面除了以醫療的方式協助之外,更著重在心理諮商及社會調適,使吸毒者可以回歸社會。

我國的戒治

「戒毒」狹義是指去除癮者對成癮藥物的生理和心理依賴與停用時所產生的戒斷症狀的治療及復健過程;廣義則是指還包括後續追蹤輔導至癮者回到社會並發揮其功能的整個過程。台灣目前正式將藥物濫用成癮的吸毒犯視為「病犯」,同時兼具「病人」與「犯人」雙重身分。

  • 戒毒過程:
  1. 生理勒戒:主要是著重於癮者毒癮發作時的生理解毒。癮者或吸毒病犯在進入戒毒程序後,將進行生理解毒,約三到十天,會給予藥物治療、檢查、放鬆指導及活動治療等,以減少患者停用毒品所產生的各種不舒服症狀。
  2. 心理戒治:生理解毒後,將開始進行心理的復健,有心理治療與職場治療等項目,約十五到三十天,此時以增加患者對藥物的認識、了解藥物濫用的危害、增強患者持續戒毒的毅力及自我的調適,並爲其重新回到社會作準備為主。
  3. 追蹤輔導:現今多以門診的方式進行治療後的追蹤和輔導或是建議轉介到中途之家。
  • 管道:目前的戒毒體制中,有許多的醫療機構、矯正機關、宗教戒毒輔導機構等提供多項的戒毒治療和各項服務,也設有許多諮詢藥物濫用相關知識的服務。

藥物濫用之相關法令及政策

我國對於有關毒品的法律有「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稱為「肅清煙毒條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

刑法

  • 第262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263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少年事件處理法

  • 第3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a.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b.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c.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d.參加不良組織者。
e.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f.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g.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第42條第2項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1. 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2. 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前稱為「肅清煙毒條例」)

對於施用毒品者之處置原則上改施以勒戒、強制戒治之處分。針對吸毒者所具「病犯」之特質,雖設有刑事制裁規定,但在執行上改以勒戒方式戒除「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另並視戒治成效,設「停止戒治」、「保護管束」、「延長戒治」及「追蹤輔導」等相關規定。配合藥癮治療體系之實施,增訂吸毒者於犯罪未發現前自動向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醫療機構不必將其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且在治療情況下第一次被查獲時,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相關條文:

  •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1.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3.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4.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結論

青少年藥物濫用的原因及動機有很多,但大部份出於好奇追求快感及逃避現實,其導致的毒品問題不可只歸咎於司法或醫療,而是整個社會在快速轉變中是否忽略了某些問題,導致現今藥物濫用情形愈發嚴重。法令的實施「勒戒」只是藥物濫用的最後不得不實施的方案,「預防」才是關鍵。戒毒癮之不易非常人能體會,因此如何預防毒品氾濫必須倚靠家庭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從小建立自信和解決事情的態度、學校積極宣導毒品所帶來之危害,及社會協助青少年遠離毒品誘惑。

補充資料

藥物濫用者常用之術語[[1]]

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之機構[[2]]

衛生署指定之藥癮戒治機構[[3]]

「少年事件處理法」[[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6]]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7]]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8]]

歷年學者所做之在校青少年藥物濫用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結果[[9]] 台灣地區青少年用藥種類比例順位[[10]]

參考文獻

  1. 《安非他命危害與犯罪防治》,施志茂,華泰書局,民國89年
  2. 《藥物濫用與防治》,林信男,橘警文化,民國86年
  3. 《毒品犯之現況分析、矯治模式與處遇對策》,黃徵男,民國90年
  4. 《海洛英的健康影響》,姚克明,民國93年
  5. 《安非他命類藥物與精神疾病》,姚克明,民國94年
  6. 《安非他命類興奮劑的濫用與影響》,姚克明,民國93年
  7. 《藥物濫用之防制、危害、戒治》,李志恆,民國91年
  8. 《藥物的奧秘─如何正確使用藥物及認識濫用藥物的危險》,Gasina L.Longencker,PH.D.編著,1995年
  9. [[11]]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