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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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定義來看,青少年犯罪指少年違反刑事法令或少年法之犯罪行為。
 
由社會定義來看,青少年犯罪指少年偏離社會規範之偏差行為。
 
 
此處少年犯罪主體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列為處理對象之少年行為,
 
包括犯罪少年及虞犯少年:
 
犯罪少年:即少年有觸犯刑罪法令之行為者。
 
虞犯少年:即少年有犯罪之虞,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另外,未滿十二歲之少年有觸犯刑法法令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得適用少年管訓事件處理。
 
因此我們研究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以十二到十八歲的刑事犯、管訓犯、及虞犯等觸犯刑法法令的行為者為研究對象。
 
 
*(蔡德輝,2005年04月01日。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社。)
 
3 定義不用再開一節,直接至於首句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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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之防範==
 
==青少年犯罪之應對==
 
==如何防範青少年犯罪==
 
==參考文獻與資料==
 
1.少年犯罪 周愫嫻著 五南出版社 2004 民93
 
 
2.犯罪心理學 楊士隆著 五南出版社 民90 
 
 
3.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  五南出版社 蔡德輝,2005年04月01日。
 

於 2008年1月30日 (三) 15:01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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