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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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定義來看,青少年犯罪指少年違反刑事法令或少年法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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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會定義來看,青少年犯罪指少年偏離社會規範之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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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少年犯罪主體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列為處理對象之少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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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犯罪少年及虞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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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少年:即少年有觸犯刑罪法令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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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犯少年:即少年有犯罪之虞,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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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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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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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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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不良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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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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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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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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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未滿十二歲之少年有觸犯刑法法令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得適用少年管訓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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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研究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以十二到十八歲的刑事犯、管訓犯、及虞犯等觸犯刑法法令的行為者為研究對象。

於 2007年11月18日 (日) 15:49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由法律定義來看,青少年犯罪指少年違反刑事法令或少年法之犯罪行為。 由社會定義來看,青少年犯罪指少年偏離社會規範之偏差行為。

此處少年犯罪主體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列為處理對象之少年行為, 包括犯罪少年及虞犯少年: 犯罪少年:即少年有觸犯刑罪法令之行為者。 虞犯少年:即少年有犯罪之虞,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另外,未滿十二歲之少年有觸犯刑法法令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得適用少年管訓事件處理。 因此我們研究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以十二到十八歲的刑事犯、管訓犯、及虞犯等觸犯刑法法令的行為者為研究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