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之集體犯罪"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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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之特性==
 
==青少年犯罪之特性==
少年之身心有別於成人犯罪型態亦不相同,其特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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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之身心有別於成人犯罪型態亦不相同,其特性如下:(楊士隆,民85,pp200-220)
 
*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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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之界定是相對的,不同時空、文化背景、對象皆有可能呈現不同之意涵與評價基準。例如:同性戀在過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不見容於過去的社會觀念,然而現今的我 們已經認同有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將它認定為一種偏差的行為。  
 
犯罪行為之界定是相對的,不同時空、文化背景、對象皆有可能呈現不同之意涵與評價基準。例如:同性戀在過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不見容於過去的社會觀念,然而現今的我 們已經認同有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將它認定為一種偏差的行為。  

於 2007年5月27日 (日) 14:45 的修訂

前言

「青少年時期」乃人類之一大轉變期,更是關鍵時期,許多行為在此時期不斷產生及發展。從十二歲開始至二十歲左右的青少年,因為生理及心理急速發展變化,青少年的內心更是有許多不安、徬徨及衝突。這時期的青少年,接觸到社會上各式各樣的活動和同儕好友,為他們的生活,帶來各式各樣不同的刺激。而「同儕」的影響力在此時期遠過於父母的一再叮嚀,同儕間的互相學習模仿,成為青少年快速跟上社會的一大因素,而在這個紛亂的社會當中,青少年若無接受有效的模仿,一味的走向偏差路線,日後的矯正,更加困難。因此「社會」、「家庭」、「學校同儕」,成為青少年階段,最易影響其行為的因素。而父母的管教方式,也是讓青少年認清自我的一大部分。

看你們現在寫的,比較像是在寫「青少年犯罪」而非「青少年之集體犯罪」。
如果只是針對一般的「青少年犯罪」來說,訪問的題目算是還不錯。
要將重點集中在「集體犯罪」上。

犯罪動機

青少年犯罪之特性

少年之身心有別於成人犯罪型態亦不相同,其特性如下:(楊士隆,民85,pp200-220)

  • 相對性

犯罪行為之界定是相對的,不同時空、文化背景、對象皆有可能呈現不同之意涵與評價基準。例如:同性戀在過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不見容於過去的社會觀念,然而現今的我 們已經認同有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將它認定為一種偏差的行為。

  • 過渡性

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產生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往往具有過渡性,在進入成年階段即獲得解決。例如:有很多學生在國小的時候,因為各種因素,如:功課沒寫,有罪惡感,而有逃學的情形發生,但在學生上了國中之後,他們的這種行為也會隨之而減少,甚至消失。

  • 連鎖性

犯罪行為有時會轉化為新的犯罪行為的誘因,導致連鎖反應或惡性循環。例如:逃家後沒錢用便行竊。

  • 早發性

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發生很可能在兒童時期便埋下禍根。例如:1998/10/13新竹13名青少年涉嫌集體殺人棄屍,手段殘暴,凶嫌卻絲毫沒有悔意。正是因為竹東領導者的那一個少年自小以來就一直看到母親遭到父親的毆打,並且在父親所教導的一種女子為輕的觀念下,他認為女人都是低賤的,所以在他領導一群朋友一起犯下這起集體凌虐少女至死的案件後,他一點悔改的心意都沒有,反而認為沒什麼。

  • 多重性

青少年犯罪行為很容易伴隨許多其他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發生。例如:去年時分嚴重的青少年飆車事件,往往伴隨砍傷人或打群架等的案件被媒體所報導。  

  • 集體性

青少年行動常會與團體相依,追求團體認同或表現,以致有集體犯罪型式產生,如表一所呈現的青少年犯罪報導,大多是以集體方式做案,另外,我們也可以由近來青少年飆車情況日益嚴重的情形,看出青少年集體行動日漸增加之趨勢。


青少年犯罪相關法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即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此法適用於國內之少年保護法及少年刑事案件處理。觸犯此法之少年,則由少年法院審理。

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行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少年保護事件
  • 少年刑事案件
  •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矯治與治療

追蹤情形(是否再犯)

參考文獻


  • 訪談內容

一、訪問時間:96年5月19日;14:00~15:00。

二、訪問地點:受訪者家。

三、受訪者:黃淑珠。

四、工作職稱:彰化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導師。

五、工作經歷:民國71年~民國96年(共25年)。

六、畢業學校:東海大學社會系;彰師大輔導研究所(學分班)。

  • Q1:請問您為何想從事此領域的社工專業,動機何在?

A:原本是從事飯店業務的工作,後來漸漸發現跟自己原本所學的,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又決定投入青少年偏差行為矯治講師工作,才真正覺得此行業 能貢獻自己所學,是有專業性的;民國78年前,很少人會考公務員,一直到經濟起飛,公務機關大伏度的調薪,也因家庭因素及此工作的性質,能讓受訪者本身兼顧事業及家庭,所以決心留在少年輔育院,持續貢獻自己所學,為需要幫助的青少年服務。


  • Q2:從事此行業大約有幾年的社工專業經驗?

A:民國71年~民國96年。共有25年的經驗。


  • Q3:在處理少年集體犯罪事件時,最常遇到的案件為哪一方面、哪一層面之對象?



訪問大綱

  • Q:請問您為何想從事此領域的社工專業,動機何在?
  • Q:從事此行業大約有幾年的社工專業經驗?
  • Q:在處理少年集體犯罪事件時,最常遇到的案件為哪一方面、哪一層面之對象?
  • Q:當接到一個案件時,您的第一處理步驟是什麼?而接下來的流程?
  • Q:當與青少年面對面直接會談時,需要用到哪些專業技巧?
  • Q:從少年輔育院的網站上得知,出院後之青少年將會持續得到少年輔育院追蹤,倘若再犯,是否得再回到院裡,接受管制約束?
  • Q:院內安排的許多活動,青少年參與情況如何?如果青少年堅決不參與,其處遇方法為何?
  • Q:院內是否會發生青少年之間的衝突?大都因什麼原因而起?事後對於這些行為者會有什麼樣的處分?
  • Q:請問曾處理過並讓您留下印象深刻之集體青少年犯罪事件為何?為什麼?
  • Q:在輔導青少年或處理流程中,是否有什麼難忘的經驗?
  • Q:請問當您遇到挫折時,都如何去解決和面對?內心是否會有無力感?
  • Q:可否給未來從事此行業的後輩給些建議?
  • Q:在跟青少年交談時,是否有碰過都不回應的青少年?那該如何促使他們跟自己有點回饋?